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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1
關鍵字: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社會安全、照顧管理
誠然,作為基本國策之一的社會福利,當有其相應於時代變遷而來的內涵更迭,這也使得1994年與2004年所陸續頒布的二次『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是有它重新檢視的必要,特別是在逕行推動新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修訂工程之際,若干基本的命題思考,實乃是一項迫切的前置工作。
表:2004年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準則
一、人民福祉優先:以人民的需求為導向,針對政治、經濟、社會快速變遷下的人民需求,主動提出因應對策,尤其首要保障弱勢國民的生存權利。 二、包容弱勢國民:國家應積極介入預防與消除國民因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身心狀況、婚姻有無、社經地位、地理環境等差異而可能遭遇的歧視、剝削、遺棄、虐待、傷害,以及不正義,以避免社會排除;並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營造友善包容的社會環境。 三、支持多元家庭:各項公共政策之推動應尊重因不同性傾向、種族、婚姻關係、家庭規模、家庭結構所構成的家庭型態,及價值觀念差異,政府除應支持家庭發揮生教養衛功能外,並應積極協助弱勢家庭,維護其家庭生活品質。 四、建構健全制度:以社會保險維持人民基本經濟安全,以社會救助維護國民生活尊嚴,以福利服務提升家庭生活品質,以就業穩定國民之所得安全與社會參與,以社會住宅免除國民無處棲身之苦,以健康照護維持國民健康與人力品質,再以社區營造聚合眾人之力,建設美好新故鄉。 五、投資積極福利:以積極的福利替代消極的救濟,以社會投資累積人力資本,以社會公平與團結促進經濟穩定成長,以經濟成長回饋人民生活品質普遍之提升。 六、中央地方分工:中央與地方應本於夥伴關係推動社會福利,全國一致的方案應由中央規劃推動;因地制宜之方案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執行。然而,中央政府應積極介入縮小因城鄉差距所造成的區域不正義。 七、公私夥伴關係:公部門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健康、尊嚴之各項福利;民間能夠提供之服務,政府應鼓勵民間協力合作,以公私夥伴關係提供完善的服務。 八、落實在地服務: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人性化、切合被服務者之個別需求為原則。 九、整合服務資源:提升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位階,合併衛生與社會福利主管部門,並結合勞動、教育、農業、司法、營建、原住民等部門,加強跨部會整合與績效管理,俾利提供全人、全程、全方位的服務,以及增進資源使用的效率。 |
資料來源:內政部。
首先,推動新版修訂工程之前,還是要先行釐清社會政策與社會福利政策的差異性,畢竟,如果社會政策(social policy)指涉的是用以解決或應付社會問題時,所採取的基本原則,那麼,社會福利政策(social welfare policy)理當只是社會政策裡其中一項的行動方針;再則,倘若社會政策的實施對象係以社會全體成員為主,那麼,各項人身需求的全人關懷,說明了亦須進一步廓清社會政策與其它諸如人口政策、教育政策、產業政策、經濟政策、勞動政策、外交政策等等的鑲嵌關係,就此而言,整體發展之藍圖與圖像的勾勒,這似乎才是問題癥結的所在。
其次,即使是聚焦在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議題界面上,亦有必要將對於修訂政策綱領的思辨探究,以還原回到論述架構的建置工程上,亦即,「政策」要如何回應到「理念-政策-立法-行政-福利服務」的論述架構,從而一方面得以突顯作為一種綱舉目張和指導原則的「政策」,是如何與形而上之意識型態和世界圖像的「理念」,得以產生首尾一貫的相通作用,藉此彰顯出來政策綱領背後所潛藏的主體意義和核心價值;再則,偏屬於抽象範疇的「政策」又要如何與中介機制的「立法」以及技術範疇的「行政」、「福利服務」形成一套有效聯結的運作模式。
准此,關於規範層次(normative level)之福利意識型態的爬梳以及落實在工具層次(instrumental level)的輸送體系,在在都需要針對潛藏的福利迷思和運作失靈,以進行結構性的探討,也就是說,優先於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修訂工程而來的應該是關於基礎工程的必要性檢視,而非只是淪為某種精雕細琢的文字修飾,是以,關於新版的修訂工程,自當是要有更為明確的立場定調,亦即,究竟是狗尾續貂的微調工程抑或是全面翻轉的變革工程,擴大來看,理應是要扣緊特定的時空脈絡以及不同階段而來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以進行通盤的結構性探究,特別是關乎到時間性、空間性、脈絡性、廣泛性、獨特性、延續性、效益性、可行性、穩定性以及總體性而來的分合意義!
事實上,回應於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修訂工程,那麼,諸如整體性、連續性、適當性與有效性等等巨視面向的論述考察,更屬必要,這其中包括有:諸如人民福祉優先、包容弱勢國民、支持多元家庭、建構健全制度、投資積極福利、中央地方分工、公私夥伴關係、落實在地服務以及整合服務資源等等綱領準則之優先順序的必要確立;連帶地,諸如公平、效率、可行、一致、延續、參與、後果等等規劃社會政策時所標舉的考量因素,又要如何取得一個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而這也意指著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修訂當有進行包括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以迄於構思規劃的建置化工程。
至於,修訂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背後所糾結的結構性環境變項,亦有必要針對諸如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口、跨境、區域與全球等等的影響因子,以進行生態系統觀點的舖陳討論,就此而言,因應社會變遷而來之時代風貌的梳理,應該是要先於政策綱領的修訂,也就是說,即使是要修訂和提列新版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亦有必要釐清修訂社會福利政策之『不變』與『變』的方針準則。
最後,限縮在舊瓶新酒的漸進式改革上,推動新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修訂工程,亦有若干值得商榷之處,比如說:
1.在『人民福祉優先』部份:無論是需求(need)的滿足到風險(risk)的規避抑或是從弱勢族群到一般人口,理應是要有它突顯社會進步的文明化意義,就此而言,綱領準則所應該要確立的是要如何從消極不作為以進展到公共照顧的積極性作為和差別性待遇;
2.在『包容弱勢國民』部份:除了標舉出多元、尊重、包容與差異的主要精神外,要如何從制度性障礙、社會性排除以演進到全面性包容的友善生活環境,這方面所隱含資源(location)與配置(allocation)的落差問題,是有它再一次宣示與正視的必要。
3.在『支持多元家庭』部份:一套捍衛多元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模式,當有其架接在居家、社區以及機構之連續性光譜的對應關係,亦即,綱領準則之精髓乃是在於如何回應家庭本身之羸弱、脆弱和怯弱而來的福利服務網絡。
4.在『建構健全制度』部份:要如何讓自助、互助、無助與他助等等的運作機制,得以有效地鑲嵌在諸如社會救助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健康與醫療照護、就業安全、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等的制度設計上,藉此彰顯出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是有它進行服務使用者之個體、家人協同照顧之集體以及外部資源管理之整體的串聯性思考,特別是關乎到建康不安全、就業不安全、勞動不安全、經濟不安全與社會不安全等等相關防衛安全瓣的基本提問。
5.在『投資積極福利』部份:要如何扭轉福利之於投資或投機的功能定位,點明了目前投資積極福利的綱領準則,實則有其修正、強化、提升與活化之福利主體性意義的必要。
6.在『中央地方分工』部份:要如何針對城鄉差距以提出各級政府應有作為的運作準則,特別是回應於五都選舉過後地方自治的權變關係。
7.在『公私夥伴關係』部份:要如何正視民間非營利部門與營利部門之於福利多元主義而來的共生關係,這突顯出來現行公私的夥伴合作型態,實有商榷和調整的必要。
8.在『落實在地服務』部份:要如何因應分級危險之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與替代性而來的無縫隙接軌,這指陳出來關於家庭化、社區化與機構化的分階、分程、分軌、分類與分頭的服務輸送型態,是有它回到基本準則上的商議討論。
9.在『整合服務資源』部份:要如何從狹義性的個案工作以跨越到廣義性質的個案管理模式,顯然,關乎到服務目標的照顧管理準則,是需要更為縝密的準則確立。
總之,作為抽象概念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標舉出運作準則的同時,某些基本命題的確立,是不能迴避或漠視的,比如說:相迎於福利社會而來的意識型態為何?究竟是消極不作為的殘補模式抑或是積極性差別待遇的制度再分配模式?保險手段、救助手段、津貼手段以及福利服務手段,要如何回歸到個人、家庭、社區、機構與國家,得以長治久安的關懷旨趣上?而福利的實施單位為何?究竟是以家庭為主、以社區為重還是以機構為要?彼此之間的對應關係和策進措施為何?至於,回應於社會變遷而來的問題需求,要如何有其照顧管理的機制設計?而所謂公私合營的夥伴或夥計關係,又要如何架接在服務使用者之最佳利益的命題思考?准此,指陳出來的是: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再一次修訂,亦直指更多艱難工程的橫逆與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