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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課徵烈酒捐一事的延伸性討論

2015-01-18



關鍵字:烈酒捐、嫌惡物、健康風險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基於酒後駕車的既害人又害己,因此,有人主張仿效菸害防治法以推動所謂『烈酒健康捐』的創制立法,對此,相與關聯的議題思索,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首先,持以贊同的說辭乃是強調既然都有菸捐,那麼,烈酒捐也就不是什麼奇怪的事,換言之,透過立法的手段,藉此能夠達到以價制量、減少飲酒抑或是降低酒駕風險等等的多重目的,只不過,該項朝著合法化之管理目標挺進的思維模式,還是存在著有待商榷的議論空間,比如說:糾結在菸品與酒類這兩者的內部成本、外部成本、直接成本、隱藏成本、個人成本以及社會成本,彼此之間還是有它進一步釐清的必要,特別是當菸捐之於吸菸事實所期待產生的遏阻或抑制效果,還是存在著某些的模糊地帶,那麼,採借於租稅手段而來的目的訴求,這一點自然是需要更多的思辨討論。准此,在這裡的反思意含乃是在於即便都是同樣偏屬於嫌惡物的菸品、酒類,但是,各自所相應之預期以及非預期性的轉嫁效應,自當是要扣緊一定不能這麼做的「法律」(laws)、最好不要這麼做的「民德」(mores)以及大家都這麼做的「民俗」(folkways),藉此進行串聯性的貫通思考,畢竟,即使是烈酒捐的課徵是可行的,但是,因為不等同於全部或有效的防制飲酒,如此一來,對於酒後駕駛所可能產生的代價成本,自然還是需要整個社會來吸收與面對。

 

    事實上,課徵包括菸品與酒類在內的健康福利捐,這一點的社會正當性還是存在著某種的適足性,特別是藉由租稅手段以填補公共資源的人為耗損;連帶地,在吸菸與飲酒的私人行為上,亦可從而突顯出來對於他人安危與社會負擔所需要被加以正視的公共旨趣,就此而言,關乎到健康捐的課徵政策,是有它重新定調的必要,也就是說,無論是菸品或酒類的捐收,重點就不在於全面性的禁制消費,而是要如何得以達到健康風險或安全風險的有效控管,比如說,從三手菸、二手菸到一手菸的減敏效果?從老菸槍、癮君子以迄於到其它替代物的減量目的?從飲酒駕車到指定駕駛抑或是營造出適量品酒的次文化文明內含?至於,嫁接在會危及到人身戕害的不健康產品,那麼,像是菸品、酒類、檳榔、飲料、速食等等的嫌惡物,一方面,在健康福利捐一事上,是有它比例原則的通盤性考量,另一方面則是關乎到當前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各種運作限制或失靈,究竟還需要那些整體性規劃的策進作為!?

 

    總之,不妨將烈酒捐的是否課徵一事,當成某種公民對話的議論素材,特別是當諸多個人需求的偏好選擇已加總並且成為隱含某種集體意義的社會事實之際,那麼,像是違章加蓋、圈地停車等等從私領域以延伸到準公領域或公共領域的議題現象,就不只是依法行政或創制立法的單一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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