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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童少年福利法進行修法工程的社會福利思考

2010-11-22



關鍵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校社工、蘋果條款

報載立法部門擬於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法作業,至於,相關的研修工程包括有:將「兒童少年福利法」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列所謂的『蘋果條款』以規範新聞紙不得刊載有關兒童及少年犯罪等細節及圖片、增加學校社會工作師的員額以及將村里長和大樓管理員納為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責任通報的一員,顯然,諸此種種的研修內容,是有它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誠然,將「兒童少年福利法」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除了是用以具現化福利的概念內含,並且據以提出相與對應的具體化作為外,連帶而來的問題意識會是此一形而上的道德指稱要如何轉化成為形而下的行政措施,對此,現行重兒輕少(這其中又是關注一般兒童輕忽弱勢兒童以及側重非行少年但漠視一般少年)的立法內容與服務設計,要如何回應快速社會變遷而來的兒童與少年之不同的人身需求,特別是攸關到兒少相關權益與問題事件而來之生態系統的通盤性考量,畢竟,如兒少的個人失靈、父母的家庭失靈、學校等的制度失靈以及環境因子的社會失靈,點明了兒童少年福利法的研修,的確是需要大破與大立的變革魄力!

其次,增列所謂的『蘋果條款』,乃是要求不應出現指名道姓、對號入座或是誇大渲染的報導方式,事實上,此一『動新聞』與『類戲劇』的報導型態,還是要架接在如何針對平面媒體的文字與畫面,得以有其相與對應的分級管理辦法,換言之,當媒體本身的自律以及民間團體的中介制衡力量,都已相繼撤退,那麼,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的監督機制,的確有它重新檢視的必要,畢竟,此一不斷挑戰民俗、民德一把尺的社會性虐待,公民社會反制的力量和力道,是需要被加以嚴肅看待的。

再則,增加學校社會工作師(員)的名額,姑且不去探究納編或擴編的對應策略,但是,要如何從個案工作(casework)以延伸到個案管理(casemanagement)的機制設計,在在突顯了對於兒童與青少年相關權益的保護工作,實則是要進一步地有效結合教育、輔導、諮商、社工、警察、司法以及勞政而來的照顧管理模式,這才是問題癥結之所在,至於,燃眉之急的要務乃是在於:學校社工師(員)預算的編制單位為何?究竟是社政部門抑或是隸屬於教育單位?學校社工的運作模式有無詳實地考量到學校規模而來的範疇經濟及其要如何得以有效運作?

最後,將村里長以及公寓大樓管理員納為兒少保護案件的義務通報者,也就是說,此一責任通報的相關利害人士除了醫事人員、司法人事、社政人員與教育人員外,亦進一步將民政系統的第一線工作者納入進來,藉以達到即時、動態與縝密的保護網絡,只是,一方面是否有疊床架屋之嫌,亦即,如何針對現行的通報機制與運作情形,以提出整體的檢討;再則,相應於臨事之通報而來的施虐原因以及後續的處遇配套,要如何有其鑲嵌貫通的可能性,這才是關鍵之所在。

總而言之,關乎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工程的社會福利思考,除了彰顯了 相應於時代變遷而來的必要性作為外,要如何就整體性、連續性、適當性與有 效性之巨視層面;權責性、整合性、便利性、可及性、可近性與可接受性之微 視層面;再加上兒童少年之個體範疇、父母家庭之集體範疇以及社會環境之全 體範疇以進行必要的基礎資料探究、分析,就此而言,當修法工程告一段落之 後,政府行政大作為才要開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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