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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證沒改裝但停留身障停車格受罰一事的延伸性思考

2015-01-04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身障停車格、鑑定新制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一則地方新聞報導指出:去年(2014年)6月間育有身障兒的某婦人,騎乘未經改裝的機車並且留停在身障專用的停車格,由於,未放置身障停車證而遭到開單,對此,法官卻認定公部門在核發相關停車證時,理應先瞭解所屬機車的現況,因此,全案停車之際,該身障停車證便屬有效,因而將該項處分撤銷免罰。

 

  基本上,該起受罰事件的緣由,主要是起因於在第一時間未將身障停車識別證擺於明顯處以供查驗而遭到開單處罰,對此,相與衍生出來的相關議題,就有它進一步探究的必要,這是因為:倘若是經過正常程序而擁有停車識別證的話,那麼,無論機車抑或者汽車,是否非得須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車輛,才能停留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這一點是有待商榷議論的,特別是風吹雨曬的機車,要如何擺於明顯處以供查驗,這也不應該是委由身障者或身障家屬來一肩挑起,就此而言,關乎到醫療鑑定、需求評估、法定福利而來的全人照顧,那麼,僅就攸關到身障識別證及其專用停車格一事,宜要有涉及到衛生、社福、交通、監理以及警政等等跨局處的水平分工和垂直整合;連帶地,要如何進行雲端機制的資訊系統管理,藉此讓停車開單繳費的當下,車輛類屬的身障資格和福利身分,便可一目了然和通盤解套?

 

  事實上,該起的受罰事件,亦有它衍生性的發想提問,亦即,究竟專用停車格係屬於為了方便車輛本身的停放?還是為了便利於身障者自身的個別使用?倘若是前者的話,那麼,一般車種之於特製車輛以及身障家屬之於身障個人,這彼此之間所可能產生的排擠效應,終究還是要回到以身障者的最佳利益為主要的考量準則?至於,如果是回歸到可及性、可近性以及可接受性等等的身障者本位思考,那麼,因應於身障者功能分類而來的專用停車格,更是要有它優先順序的積極性差別待遇,比如說自行騎乘駕駛的身障者自然是要優先於家人開車的接送者以及肢體障礙者也要多於其它障別的停車權益?連帶地,關乎到停車格的使用效能,亦指涉限停時間、優惠時數抑或是使用者付費等等的分殊考量。

 

  總之,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點明出來:當前的專用停車格,是將身障者和非身障者予以一刀式的相互切割,也就是說,因應於規則裁量而來的篩選符合資格,藉以達到滿足特殊需求的操作原則,但是,此一資源服務模式的輸送型態,最終還是要回到專用停車格本身的資源有限性,因此,諸多的不公平現象,終究會讓既存的身障階層化情形更形惡質不堪,而無助益於問題的真正解決;連帶地,對於已經是運作一段期間的身障鑑定新制來說,關乎到分流一、分流二以及分流三的結構性分析,也要有它訴諸於時間進度的目標管理,特別是當多數的舊制身障者,相繼要接受新制鑑定作業的同時,那麼,問題的糾結點又豈只是目前當下的專用停車格一事?以此觀之,從舊制到新制而來的身障福利迷思和資源假相,這才是癥結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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