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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身障者参與國家考試作答時間於以放寬延長的延伸性思考

2014-11-28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國家考試、積極性差別待遇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多位考試委員在考試院會裡建議妥善設計國家考試的運作機制,例如是否要放寬應考的時間,同時對於所謂的體檢限制也須加以檢討,以便於讓身心障礙者得以有更多機會來展現他們的能力和技術,甚至於擠進公職的窄門。

 

  基本上,現行對於身障者参加國家考試的相關權益,是否為德不卒還是止於至善?而這些提問的思索還是要回到若干模糊地帶的根本廓清,這其中包括有:首先,要予以釐清的是一時之間的損傷(impairment)、短暫或永久性質的失能(disability)以及人為或制度受限的障礙(handicap),這彼此之間的落差和貫通,就此而言,無論是暫時性的損傷抑或是長期性的戕害,在投入一般性的國家考試或是量身訂定的身障特考之際,理應都要有它比例原則的個別考量,只不過,這些的分殊對待,究竟是屬於統一規定的消極地位還是積極性差別待遇的主動地位?

 

  連帶地,要求體檢限制門檻的變革改善,在捍衛應考者基本權益的同時,又有無顧及到日後執行公務時所可能出現的應對影響?至於,訴諸於基本門檻的把關設計,究竟想要突顯的是可行性還是不可行性?強調的是要將参加考試的主控權還給身障考生本人去做決定,還是透過門檻規定來逕自所謂的制度性排除?再則,上述之於身障者應考時的各項差別對待,到底是公民地位所應得的權利內含(right),還是偏向於標地人口的特殊權益或道德指稱(charity)?於此同時所進行的建置化保障機制,又有無放大到整體面向的綜融性觀照?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考乃是藉由應考之中的相關權變措施,以向前和延後地進行通盤性的檢討,畢竟,身心障礙者族群的分類與分級,攸關到的是成長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及其應考公職的個別性差異,如此一來,關乎到國家考試運作機制的規劃設計上,無論是在身障者的對象之間、對象之內以及需求項目之間和需求項目之內,還是有它詳實討論的必要與需要?

 

  總之,對於這一群走一條不同人生道路的身障者,参與國家考試並且得以出任公職,這已經是極大的身心負荷和心血付出,就此而言,要如何在其人力資本投資的養成和育成過程當中,以規劃出積極性的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和友善合宜的職場環境,那麼,這又何嘗不是彰顯出來關乎到身障者權益保障的文明化內含,台灣社會還是存在著很大的進步空間,畢竟,包括就醫、就學、就業與就養在內的身障者權益,又豈只有國家考試作答時間的放寬延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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