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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行動裝置版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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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住宅」到「住者適其屋」的延伸性思考

2010-10-28



關鍵字:社會住宅、弱勢族群、階層化

邇來關於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的公共議題,引來諸多的論述,姑且先行不去探究背後所隱含政治經濟的選舉考量(the politics of social housing),對於社會住宅此一集體意涵的客觀事實(social fact),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

表1:關於國民住宅、社會住宅的政策主張和政見訴求

營建署<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

一、住宅補貼方式:

(一)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擇一辦    理;同時申請二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目前仍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    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

二、以新婚租屋獲得補貼者,得再以育有子女租屋或育有子女購屋提出申請。
以新婚購屋獲得補貼者,得再以育有子女租屋或育有子女換屋提出申請。
以育有子女租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女換屋獲得補貼者,不得再申請本作業規定之所有補貼。
前一年度以新婚提出申請者,因計畫戶數不足而未獲補貼者,其再以新婚提出申請時,不受申請日前二年內結婚之限制,並以一次為限。

三、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二十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二)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三)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六十分位點以下。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四、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二)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  

     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

     「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四)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六)家庭成員不得為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之一。

郝龍斌<台北都市發展起飛>

、台北市住宅政策,減輕居住負擔

  致力在「住宅租賃市場」的領域內,透過住宅政策之工具與作為,以「適宜 

  住宅」的手法(適價、適量、適質、適地、適時),達成「市民居住需求協助」

  之責任與施政目標。

二、公營住宅,滿足各式需求

  由社會局主政,協助或救助社經弱勢低收入及老年市民,滿足其居住需求。

  由都市發展局主政,配合都市發展政策,協助青年及中等收入一般市民,滿足其居住需求。

三、住宅政策多元,提升數量與品質

  在「協助本府政策推展」、「使用者付費」及「資源公平分配」前提下,建

  構「出租住宅」新配租制度。成立公營物業管理公司,對公營住宅之「使用

  管理事項」提供高品質之服務。

  提供市民購屋、租屋及房屋修繕之補貼,以提升使用者居住需求之負擔能力。

  未來長期透過市有土地與國有地交換、爭取國防部退員眷舍及都市計畫變更等作為,預估將可再增加公營住宅7,753戶。

四、加速老舊建物更新 改善居民生活品質

  透過適度容積獎勵以「一坪換一坪」的原則保障住戶原有樓地板面積,促使

  都市更新提供質優的住宅,同時納入節能、通用設計與綠建築等先進的建築理念,增加建物使用機能與安全性,改善居住品質,亦可藉更新保障原住宅所有權人,原地居住不低於原住面積之合宜住宅,並增加市場上的住宅供給。

  提供他種選項以自組更新會辦理都市更新方式予以補助並提高額度,最高每案可補助520萬元;若申請綠建築還可增加補助50萬元,並且提供都市更新專業諮詢協助服務,促使原住戶辦理都市更新成功率提高。

  為了提高民間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將持續協調原本不同意的台北市議會,支持成立都更開發公司,落實更新政策。

蘇貞昌<優質的生活空間與體貼的社會公義>

一、加速都市更新效率:簡政便民,縮減流程、提高效率;成立非營利專業組織、,協助自辦更新,維護區分所有權的權益。

二、住者適其屋:滿足各居住族群居住需求、欲購屋者住得起、租屋族群住得安心、弱勢族群住得有保障。

三、自由的生活空間:全面檢討公共空間無障礙設施,規劃與設置身心障礙者與家庭休閒遊憩園區,改善社區鄰里公園及公共空間,讓銀髮族、兒童、孕婦、身障者自在的使用。

四、基本的生活服務:闢建社會住宅,推動出租住宅體系,規劃設置經濟弱勢家戶孩童課後安親中心與強化社區老人活動中心功能與管理。

朱立倫<社會住宅白皮書>

第一階段:善用新北市既有空屋轉為社會住宅

  一、由市政府委託或組成社會住宅專責營運機構,組織型態可能是基金會、市營企業或社會企業。

  二、由社會住宅專責營運機構搜尋產權清楚以及屋齡、坪數、品質皆達一定標準之空屋,與屋主簽下長期合約,以供作社會住宅。

  三、挑選可供作社會住宅的空屋、餘屋,以捷運三環三線於既有十六鄉鎮市設站位置歩行十五分以內可達之處為優先。例如新莊的丹鳳站、樹林的樹人家商站,這些捷運新站預定地的週邊,都還有很多可運用開發的土地,土地價格也都在合理的範圍,未來都會成為推動社會住宅可考慮的地區。

第二階段:推動制訂自治條例,規定都市更新需有一定比例供作社會住宅

  未來在新莊、板橋、三重等等人口稠密地區,市府在推動傳統社區改造翻新的過程中,包括捷運路網形成的十個轉運點以及新增的八十多個捷運站,都將創造出適宜居住的住宅空間,這些交通便捷、商業發展迅速、生活機能完善的地區,當然也將成為推動社會住宅的最適地點。透過自制條例,每個都更新社區或者捷運路網車站附近新開發的建案,都必須撥出一定比例的房  舍,提供做為社會住宅,讓符合條件的市民優先承租。

蔡英文<住宅服務與社會住宅>

一、建構多元老人照顧服務體系

  1、住宅維修:為了讓老人盡可能便利地住在自己家中,政府應提供住宅維

     修補助、房屋修繕服務,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2、老人住宅:除目前一處老人住宅之外,應再增加適合無自有住宅老人居

     住的社會住宅,保障老人的居住權利。同時,於這些住宅提供居家服務、到宅醫護、安全維護、共同餐廳等。

3、輔導民間興建社區型失智症團體之家,以因應失智症增加之趨勢。

二、推動社會住宅以照顧弱勢家戶

  1.利用閒置公有土地,興建社會住宅租給經濟與社會弱勢人口。
  2.利用都市更新創造新生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之用。
  3.將社會住宅委託非營利組織經營,擴大社會住宅服務功能。
  4.結合社會照顧服務體系與社會住宅,提供無接縫服務。

資料來源:各候選人競選網站。

事實上,「社會住宅」一詞及其相與關聯的操作性概念,早已見諸於2004年所修正核定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裡,並且進一步地將社會保險與津貼、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安全、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以及健康與醫療照護等六大項目,納為政策綱領的重要內涵,就此而言,當「社會住宅」一直成為尾大不掉的公共議題時,只是再一次地突顯我們忽略了檢視「社會住宅」議題現象所應該要有的戰略性思考,特別是還原回到時空條件的脈絡環境裡,那麼,梳理出「社會住宅」的變遷意義之際,相當程度所指涉出來的將會是:台灣社會之於階層深化的不平等和貧富懸殊,已然是不斷地在蔓延、擴大,乃甚至於會演變成為一發不可收拾的發展後果。

再則,回應到工具層次上的技術變革,那麼,對於社會住宅的構思規劃,還是需要詳實討論的,比如說:扣緊資源有限的結構性條件底下,那麼,關於入住社會住宅之資格確認和身份取得的優先順序,要如何做明確的廓清,究竟是要採取一體適用的社會效果(social effectiveness),還是要有其經濟效益考量的成本效果(cost effectiveness)?畢竟,同時進住社會住宅的不同人口族群,倘若是架接在社會新鮮人、高齡長者、婦女、身障者、原住民、災民、遊民等等殊異且特境的屬性背景下,那麼,各自所擁有和需要面對之生態環境、問題診斷與資源盤點,固然是彰顯出來需求評估作業的困難性,但是,問題的真正癥結主要還是在於對於社會住宅之真義、定位與角色功能的根本性釐清。

連帶而來的是關於應該要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宅的對應方式,像是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是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    宅、或是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予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等,至於,不同的權宜措施背後的相關準則為何?而所謂權責關係、比例原則、責任義務、財政負擔、福利津貼和社會促進等等的運作原則,又要如何擺置在更為寬廣的觀照視野上,藉以思索社會住宅之於一般民宅以及富麗豪宅等等連續性光譜而來的貧富對應關係,也就是說,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精華黃金地段裡的庶民宅第,而是台北市每一個行政區是否都要有『小帝寶』的規劃?至於,全台各個縣市是否也都需要推出宜情、宜性與宜居的社會住宅?准此,要解決的並不是那些人來住?或是要住在那裡?而是房價炒作的不合理、財團的壟斷暴利、都市的重劃更新以及國土的整體規劃,至於,要如何讓安全與溫暖的居所環境,得以可能落實,面對此一從『住者有其屋』到『住者適其屋』的公民權益,這不單單是基本的,應該也是不能有所退讓的!

總之,關於「社會住宅」議題現象的正向思考,乃是在於重新探究弱勢族群的概念內含,就此而言,「社會住宅」的構思藍圖與行動計劃,是要有它預期與非預期性影響後果的嚴肅考量!

       表2: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內容

一、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於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婦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遊民等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予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二、政府應結合民間力量,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建各類型之社會住宅,作為非營利用途。

三、政府應於都市計劃中配合劃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坪數作為社會福利或社區活動之用。

四、政府應補助低所得家庭維修住宅,以維持其所居住社區可接受之居住品質。

五、政府應保證社會住宅所在之社區有便利之交通、資訊、社會服務等支持系統,以利居民滿足生活各面向之需求。

六、政府對於因重大災難造成之房屋損害,應有妥善之社區與住宅重建計畫。

七、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發展,活化社區組織,利用在地資源,營造活力自主的公民社會。

八、政府應整合觀光旅遊、工商業、農漁業、文化產業、環境保護、城鄉發展、古蹟維護、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資源推動社區家園永續發展。

九、政府應結合原住民部落文化與生態特色,推動新部落總體營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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