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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得使兒童及少年獨處之情形的延伸性思考

2014-09-20



關鍵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獨處、效能訓練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一則外電的報導指出:有一名美國德州的母親讓6歲的兒子獨自在離家約一百多公尺的公園裡自行玩耍,業經鄰居發現後報警,警方與兒童保護服務局先後上門盤查,雖然最後確認並沒有虐童和怠忽致危等情事而宣告結案,但是,相與對應的延伸性討論,卻是值得家以正視之。

 

  首先,倘若是將事情發生的場景遷移至台灣一地,那麼,來自於依法辦理的正當程序則是包括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   (不得使兒童及少年獨處之情形)相關內容的規範外“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至於,若有人違規定者,則是將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第九十九條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五十三條(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之情形)亦規範有所謂的即時性的責任通報制,亦即,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包括獨處等情形者,也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准此,扣緊依法懲處的行政規範,台灣在這方面的建置工程,是有它接軌於西方社會的進步意義。

 

  因此,問題論述的真義或爭議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法律層面上的依法辦理,而是要如何從法律(laws)以擴及到民德(mores)和民俗(folkways)的綜融性思考,誠然,或許在立法和執法的嚴謹度上,西方社會是略優於東方國家,但是,當上述案例的發生以及後續當事者本人的多所埋怨,這又何嘗不是指涉對於兒少保護的文明化內含,當有其必要從福利服務、行政協調和立法規範以深究到理念認知的規範層次裡,藉此讓兒少人身的安全保護,得以首尾一貫且確切落實。冀此,標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律法失靈情形,點明出來包括法治教育、家庭教育、公安教育等等的教化工程,是要有它避免將掉以輕心的小錯以惡化轉成為無法彌補的遺憾大錯;連帶地,鄰居街坊亦或是一般外人在第一時間的立馬通報,這除了是扮演著父母自律以及法令他律之外的另類保護力量外,要如何讓停損設置的危機意識,能夠內化以成為妳、我心靈結構的一部分,就此而言,解構和重構關於兒少保護背後的文化(culture)及其可能糾結的社會性迷思,這將會是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總之,妳、我都是當了父母之後才去學習和探索何者才是較佳的親子互動模式,但是,孩子的成長是不能等待的,而親親小寶貝的人身安全,更沒有任何的模糊空間,因此,除了事後消極的司法懲處之外,有無相與對應的配套措施和效能效練,藉此共同守護這一群國家未來的主人翁,連帶地,在守護孩子的同時,要如何培力父母以及充權家庭,特別是國家公權力在這當中的功能定位和角色扮演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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