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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團強迫社工薪資回捐一事的延伸性思考

2014-09-18



關鍵字:公益團體、社工、薪資回捐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有社福團體要求社工人員簽署所謂的保密條款,藉此將薪資依照某種的比例以回捐給機構本身,顯然,關乎到該項的觸法行徑,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探討空間。

 

  誠然,架接在『社工寫方案-方案養機構-機構聘社工』的生態氛圍底下,機構往往因為方案計畫的順利得標,而得以執行業務,從而讓單位有其穩定運作的生存利基,只不過,上述要求社工回捐部分薪資的舉措,卻彷如掀開潘朵拉盒子一般地需要重新檢視這當中所糾結存在的若干謎團或迷思,這其中包括:機構該項作為的初衷和意圖為何?究竟是為了可以多些回捐資源的挹注以生養機構本身?還是基於彼此協力的團隊運作模式,來付薪給其它非方案計畫的專職人員?抑或是設若非營利組織的從業人員,理應都要有回饋機構的奉獻精神?就此而言,不樂之舉的回捐行徑,當只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也就是說,相與關聯的問題追索,這才是針砭之所在,畢竟,限縮在沒有生財部門的公益團體,來自於委託辦理、購買服務契約、公設民營抑或是其他不同形式內含的私有化,各種經費的補助,已然成為非營利組織重要的財務來源,因此,讓如何讓使命自主、服務自主、專業自主得以跳脫出財務自主的框架限制,這將會是非營利組織所應該要嚴肅面對的治理課題之一。

 

  其次,即使薪資的部分回捐是有它的現實考量,但是,諸如正當性、適法性以及發展性而來的諸多危機,這又何嘗不是點明:當今民間的慈善部門,比較還是停留在插竿立旗以打天下的紅海策略,就此而言,如果薪資的回捐是一項必要之惡的權變措施,那麼,背後所投射出來的結構性環境及其通盤性解套,這才是檢視該項議題現象的真義所在,遠的不說,一年一約的委託方案,固然是有它市場生存的競爭挑戰,但是,所有一切的歸零開始,亦突顯:關乎到機構與社工的聘僱關係及其所謂的薪資回捐一事上,政府公部門亦不能迴避共犯結構而來的共業結果。冀此,即使是回歸到薪資不應該回捐的正途,但是,一年一約和固定價金的社工薪資水準又是否合理?資深與新手社工的薪資差異化為何?公職社工、約聘雇社工以及機構社工和方案社工,這彼此之間的待遇階層化,有無惡化或是進一步深化現象?連帶而來的是像是福利待遇、專業培力、情緒支持、職涯規劃抑或是退休制度,點明了社工在履行人群服務的角色扮演之際,又有無進一步去正視到這當中制度性保障的機制設計,是否完備妥善,藉此達到選才、用才、育才、留才、晉才的人力資源管理目的?誠然,敬業比專業來得重要,但是,要如何透過制度性的機制保障,藉以讓敬業和專業都能夠安於本業?

 

  總之,要求社工薪資回捐一事,所牽涉到的控關係、剝削關係、惡性循環關係、共犯共業與共難關係,都應該是要以案主最佳利益和社會良善變遷為其鵠的,畢竟,當政府不去正視合理的委託互動和契約內容時,那麼,少掉薪資回捐這一途,另闢蹊徑的取巧手法,照樣還是會層出不窮地以出現在非營利組織的操作手法裡,對此,應該要所有思忖的乃是:當個人或企業被要求履行所謂的社會責任之際,政府的社會責任以及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責任,是否也要嚴肅地被看待與檢視?還是只要徒以道德性包裝的感動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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