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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籍看護工研擬工作年限的延伸性思考

2014-08-17



關鍵字:外籍看護工、長照家庭、國家失靈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針對現行包括看護在內的藍領外勞,因為在台的工作時間累計最長只能12年,期限一到雇主就得更換外勞,以致於造成諸多的適應問題,對此,勞動部進行相關的修法工程,研擬將外籍勞工的工作年限放寬到15年,藉此讓長照家庭得以實際受惠從而造福更多的弱勢老殘。

 

  基本上,根據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製造業、看護和幫傭等藍領的外籍勞工,在台的工作許可期為3年,3年的許可期限截止之後,雇主就可再次申請展延,但是,在台期間所累計的工作年數則是不得超過12年的最長年限,就此而言,從第一次的3年到第四次的12年,以迄於想要繼續延展至第五次的15年,此一遊戲規則的變革,究竟是隱含什麼樣的論述意義,亦即,關乎到年限延長一事,實乃是要解決什麼樣長照家庭型態的什麼問題?可以紓緩到什麼程度?及其問題解套的同時,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困境難題?誠然,因為經濟條件、公衛水準抑或是醫療科技的文明化進程,這使得平均餘命增長的同時,同時也會誘發出來長期照顧的各種人身需求,與此同時,限縮於當前小家庭規模的運作限制,這使得在需求創造供給的現實情境底下,外籍看護的在宅式服務,不僅營運而生乃甚至於窺見到長照市場的商機大餅!

 

  因此,在這裡所需要延伸出來的進階性思考乃是:要如何從擴充外籍勞工留台年限一事,以進一步追索關於長照家庭之於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及其長期照顧而來的通盤性探究,亦即,當家庭的能量、能耐與能力在無法有效回應社會變遷的家庭需求之際,履行公共照顧的國家政府,究竟可以捍衛那些基本的公民權益?畢竟,展延對於外籍看護的工作年限,主要還是側重在私領域的個人或家庭移轉,這對於彰顯建置社會安全的照顧藍圖來說,在家老化的居家照顧、在地老化的日間照顧以及機構老化的養護照顧,更有它整體擘劃以對的必要性!

 

  連帶地,即使是在台工作年限的延長,有它實務上的迫切或必要,但是,究竟外籍看護工的屬性定位為何?支持、補充、保護還是用以一舉替代家屬親人的角色扮演?顯然,對於長照家庭以及在宅看護所潛藏的諸多迷亂現象,台灣這整個社會還是處於無知之幕,至於,是否順此借力使力以揭開所謂外籍看護的潘朵拉,那麼,相關問題的解套和配套,就不應該只是聘用的長照家庭或負責的主管機關單獨去面對,而是要綜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提升成為一項攸關到國家安全的跨部會管理機制,遠地不說,扣緊從清晨做到深夜的『7-11』、承擔全家人與全家事的『All-in-One』以及全年無休且須隨時機動上工的『365』,即使是有諸如比照國內的基本工資、每日可連休八小時、有七天特休假、喪假及婚假等等勞動契約的研擬修法,但是,相關的策進作為是否有助於改善或增進所謂的外勞人權?至於,一舉延長15年的工作年數,又直指出來什麼樣的家庭失能或政府失靈的可能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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