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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男女朋友家暴條款成文化的延伸性討論

2014-07-28



關鍵字:男女朋友、家暴條款、家庭暴力防治法

 

  報載隨著快速社會變遷及其所衍生出來的各種互動樣態,這使得主管機關的衛生福利部研擬要將男女朋友相處而來的暴力行為現象,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對此,所謂男女朋友家暴條款的成文化一事,是有它延伸性討論的空間。

 

  誠然,來自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內容,像是持續或者曾經擁有婚姻關係的施暴者抑或是有夫妻之實但無婚姻之名的同居相對人,皆納入民事保護的對象範圍裡,只不過,因應於男女友伴之間不同內含的互動型態,這使得採借『在一起』同居定義而來的操作性定義,自然是有加以釐清的必要,就此而言,正視到非同居親密關係所可能出現的恐怖情人現象,這的確有它標舉國家作為最終父母的宣示意義和實質作用,只不過,連帶而來的廓清工程,亦增添許多的模糊地帶,比如說:要如何定義出從朋友到情侶的發展歷程和演變關係?至於,所謂的『在一起』,除了單純的同居生活外,有無需要擴充到其它面向的整體性關照?除此之外,即使是彼此默許或認定,但是,情侶的界定又要如何具實地考慮到男女雙方實際的互動情況?諸此種種點明出來問題的癥結點就不全然指是限縮在表相層次的是或不是『在一起』?而是一套用以認定或界定情侶的動態過程,因為夾雜著諸如個人因素、情境變數以及時空環境,而呈現更多的修法難度?連帶地,是否順此情勢以進一步探究同一性別或是多重性別而來的親密暴力現象及其所應該要被責付的法律保護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在情侶一詞上業已取得共識,但是,修法之後的各項配套措施,這會是超脫依法行政而來的思考命題,畢竟,所謂『徒法不足以行』的運作限制,多少突顯出來將男女朋友之間的家暴情事,納入保護對象的修法工程,其主要的目的不單單只是從同居以擴及到非同居的相處型態,而是該項男女情愫的親密關係,究竟是在什麼樣的氛圍情境底下蛻變、生變與質變?連帶而來的是要如何針對該項的演變進程,以提供相與對應的協力機制和服務網絡?誠然,暴力相向的不堪對待,早已經是一種冰凍三尺的滾動影響,因此,要如何將男女友伴之間的交往互動,從封閉式的倆人世界以加入更多的外部支持力量,就此而言,研擬要將男女朋友相處的暴力行為,納為家暴法的施行對象,更為積極的意含乃是:一種從第三與第四級的保護或替代性質以向前延伸到補充或支持性質的防患於未然,與此同時,那麼,像是相處之道、溝通技巧、效能訓練、情緒管理抑或是兩性教育等等的基進工程,實則有它策進作為的必要性鑲箝!?

 

  總之,關於男女朋友家暴條款的成文化一事,是有它文明化的進步意義,但是,扣緊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可能潛藏的運作限制和制度失靈,那麼,家暴法本身的修法工程,理應是要更廣且深,藉此才能回應滿足社會變遷而來的各項人身需求,亦即,要如何深究所謂家暴黑數背後可能的文化迷思?要如何破解家醜不宜外揚及其法不入家門的迷亂現象?以及要如何要價值澄清上以塑立起主動求助、第一時間求助和專業求助的社會氛圍?對此,對抗包括配偶、家人或情侶在內的各項家暴情事,實乃是一場永無止境的抗暴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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