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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7
關鍵字:口服液藥品、依附性、認知行為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布最新的專案稽查結果,顯示:在所突擊北、中、南共計105家的檳榔攤,發現到仍然有1成3的攤商違法照賣所謂的提神藥酒,顯然,對於該項根深蒂固的經驗現象,宜要有不同的另類思考。
基本上,按照相關法規而來的依法行政,那麼,包括保力達B、維士比、白馬活力發等等含酒精超過10%的指示用藥,如果沒有藥商執照就不得販賣,就此而言,檳榔攤的違法行徑,究竟係屬無心之過?知法犯法?抑或是該項明知故犯的觸法行為,實有它糾結於法律、民德與民俗的綜融性考量?畢竟,從大家都這麼做的「民俗」、最好不要這麼做的「民德」到絕對不能這麼做的「法律」,斷然不是一紙的法令規章,便可以立威執行;連帶地,事發至此,那麼,檳榔攤依舊違法照賣的客觀事實,這又何嘗不是直指某種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運作限制或制度失靈。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侷限於狹隘的法律範疇,藉此突顯權利義務的對應關係,而是要如何擴及到供需之間的買賣互動,會衍生出來那些預期與非預期性的演變後果?
誠然,鎖定該項酒精含量超過10%的指示用藥及其相關的禁制規定,那麼,即便可以建置規約檳榔攤之類的違法販賣,但是,把關販賣通路而來的消費習性與衍生後果,這才是問題處遇的癥結所在,就此而言,使用端的當事者,究竟是如何看待該項含酒精成份的口服液藥品,係為了單純的消除疲勞?為了營養補給?還是因為長期飲用所產生的某種依附性?特別倘若該項的口服液藥品,已經是從生理層面的需要蛻變為心理或社會層面的想要與必要,那麼,對於該項兼具集體意含的從眾行為,宜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以此觀之,權責單位的主管機關所標舉諸如劑量要有上限、每天只能飲用3次、單次只能30cc到40cc等等警示訴求,即便不是緣木求魚般的不可行,也是要在令人徒呼嘖嘖之餘,如何推動有效且有用的策進作為,這才是問題解套的關鍵所在。
准此,關乎到提神口服液藥品到處都可以買得到的延伸性思考,宜是要從使用一端的角度切入,藉此深究包括認知、態度以及購買行為而來的多重性解套,如此一來,口服液藥品之於偏屬於勞動階層所特定或固定的消費習性,就不應該只是枝微末節式的切割處理,而是要如何將這些的提神飲品,就其產品、價格、通路、促銷以及衝擊影響,以進行諸如工作屬性、就業樣態、社會資本、關係網絡的勞動氛圍;輕、中、重度飲用者的分級分類;製造、販買、銷售、廣告與使用的利害相關責任;以及個人代價、家庭付出和社會成本等等的多方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