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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領養兒童冠全球的延伸性思考

2014-04-06



關鍵字:領養、美國、最佳利益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以2012年為例,美國這個國家總共領養了8,668名的外國兒童,領先全世界各國,這其中台灣有177名兒童被美國人領養而排名第10名,至於,累計從1999年到2012年,則是共有2,065名的台灣兒童已被美國人收養,對此,關於美國領養兒童冠全球一事,是有延伸性討論的必要。

 

    基本上,關乎到跨國出收養一事,理應還是要回到依法行政的参考界面上,對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為兒少權益法)便成為主要的切入角度,誠然,扣緊不幸事件而來的停損設置,這使得在捍衛兒童、少年之人身最佳利益的同時,所謂領養一事的替代性選擇,已然都是一項冰凍三尺的無奈作為,只不過,環視包括出養、收養、試養、認養以及退養而來的調查訪視、媒合服務和後續追蹤,那麼,無論是程序正義或實質正義,這當中所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帶,還是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包括有:

 

    首先“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兒少權益法第15條),對此,該項隱含某種對價關係的出收養交易,無論是媒合服務者抑或是後續的業務檢查和管理效能,還是需要建構一套完備的監督機制。

 

    其次,“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兒少權益法第16條),對此,來自於兒少系統、父母系統、家庭系統、社會系統及其時間系統的綜融性評估,多少還是有它跟時間賽跑的壓力考量;連帶地,作為替代性質的出收養服務,又要如何在第一時間內,以降低對於兒童、少年的人身戕害?特別是保護性質與替代性質之間服務銜接性的拉扯關係?至於,突顯以國內收養人為其優先收養的運作原則,對照於身障、女童或是多元文化小孩的跨國收養,台灣一地的收養風氣,還是有它文明化的進步空間?

 

    再則,標舉出“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兒少權益法第17條),固然是用以彰顯收出養評估報告及法院認可要件的正當程序,但是,包括收養之前、試養之中以及認養之後的連續性進程,點明出來擺盪在親生父母和領養父母之間的心中一把尺,在中介他律的機制設計上,還是需要詳實的探究、討論。

 

    至於,在兒少權益法第21條所提及到的“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辦理收出養業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雖然是出自於認祖歸宗、健康醫療以及避免亂倫而來的身分檔案之保存和保密,但是,之於跨國出收養的保管機制,無論是在跨國性的多元文化適應抑或是年歲漸增之後的尋根之旅,出養國的台灣政府,理應是要有更多的策進作為?

 

    最後,“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兒少權益法第22條),其所要被標舉的兒少福利意含,未嘗不是點出:當台灣一地成為收養兒少的輸出國之際,要如何針對工作移民或婚姻移民所形成的新台灣之子或無任何台灣血緣的無辜小孩,投以應該要有的人間至愛,對此,關乎到美國領養兒童冠全球一事,無論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或是民間單位與一般民眾,所謂“落難成兄弟、何必骨肉親!”的心靈結構,就有它解構、重構與新構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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