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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類增加警語一事的延伸性思考

2014-03-14



關鍵字:酒類、警語、次文化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為了避免兒童及少年誤買酒品,財政部預計將修正現行的<酒類標示管理辦法>,亦即,增訂酒類之警語為長寬2.65毫米以上的字體,藉此達到明顯示警的消極效果,除此之外,也要將現行『未成年請勿飲酒』的警語修正為『未滿18歲禁止飲酒』;再則,為了示警消費者不要在短時間之內大量的灌酒,以避免發生急性的酒精中毒,同時也了增列『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的警語。

 

    基本上,修改或增列諸如『未滿18歲禁止飲酒』或是『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的警語,理應是要從分級分類的管理角度切入,一方面,將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逕自清楚標記為未滿18歲的操作性定義,相當程度上,這反映出來的是當前青少年世代的飲酒行為,已然是蛻變成為某種的客觀事實,就此而言,從法令規章到業務整合的把關機制,就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換言之,包括酒品的售價、通路、可及性和可近性等等的結構性限制,點明出來要如何從財政主管機關以擴及到諸如教育、警政、衛福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照顧管理機制,是否建置完備和穩健運作,這才是問題思辨之所在;連帶地,包括酒類、菸品抑或是其它的官能刺激物及其可能會對新生世代產生的身心戕害,指陳出來的是不斷被發微或挑弄的社會性虐待情境,這會是問題處遇的真正棘手困境!

 

    其次,即使是同樣都在短時間之內大量的灌酒,但是,對於不同的人口族群而言,也是有它不同的論述意義,這是因為:對成年人來說,無論是把酒言歡的集體行為或是個別性質的酒癮病態,酒瓶上的標示警語,除卻消極作用外,對於飲酒之後所可能出現的人身傷害,這會是包括酒後不開車、指定駕駛、代客駕駛、健康維護抑或是疾病治療等等所應該要有的配套措施;至於,對於未滿18歲或是未成年人來說,所謂『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的酒瓶警語,理應是要從青少年次文化角度切入,藉此廓清該種大量或是強迫灌酒的偏差行徑,是否隱含某種因應於集體壓力、逞強好勝或嘻弄搞怪而來的從眾行為,如此一來,搭配著酒瓶警語而來的將會是更多的生命教育、法治教育與生活教育。

 

    總之,對於青少年世代來說,包括菸酒或是其它的嫌惡物,多少預伏某種可能的身心戕害,只是,訴諸於供給端的各項警語,亦有它管理機制的整體考量,這是因為包括菸酒使用的需求端、販賣銷售的媒合端以及國人身心狀況的健康管理雲端,總是在相互拉扯之間,讓議題現象以惡化成為某種的社會成本,因此,酒類警語的修改或增列,理應是要從特定的單一世代以延伸性所有的人口世代;以及要從酒、菸以擴及到其它可能會對生命安全形成威脅和對生活品質造成困擾的嫌惡物,來進行社會變革的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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