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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肉搜索以尋找失蹤少年的延伸性思考

2014-02-18



關鍵字:失蹤少年、人肉搜索、個人資料保護法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警方為了失蹤少年人身安危的急迫需要,而將這些少年的照片等資料放在網路上,藉此請尋求網友鄉民的協助,對此,該項的權宜做法是否得宜或不妥以及事發之後的發展後果,在在都有它進一步的探究空間。

 

    誠然,基於早熟但卻不一定成熟的心智年齡以及青少年族群所普遍存在的從眾行為次文化(sub-culture),因此,對於集體失蹤的各項顧忌,自當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只不過,相關權責單位的任何作為,總還是有它動輒則咎的可能風險,一方面,倘若是嚴守分際的依法行事,只要是無法使命必達的話,引來的輿論撻伐,自當是不在話下,至於,伸縮彈性的權變行事,卻也可能在事情告一段落之後,也要面臨到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天平拉扯。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點明出來的是:要如何將事情的後果結局及其制度建置,以進行必要的切割,從而讓問題重現、困境重製以及處遇重覆,不至於淪落以成為一項共犯結構裡的共難結果。

 

    事實上,以少年失蹤的個案為例,依據現行的失蹤人口作業要點,為了有效地協尋到這群讓人擔心的少年失蹤人口,在取得家長同意的前提底下,警方是可以公布這些少年的個人照片,換言之,此一舉措並沒有觸犯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障法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只是,相與衍生出來的問題意識,還是需要進行必要的機會教育,比如說:標舉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用意,所謂『保護』的精神是要優先於『保密』的作用,而兩害相權底下的權宜做法,也要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說,非得訴諸於人肉搜索的必要之惡,還是可以有其它的應變對策?而即使是個人資料的曝光,那麼,對於所可能產生的社會性標籤,相關的權宜單位又有無回到照顧管理的基本提問?

 

    職是之故,工具層次上要如何在協尋技巧上可以更為精進,此一發想思考,自然也要搭配著如何與時俱進地以思索當前青少年次文化之於概念內含的複雜與深邃,畢竟,採取逃家失蹤以作為親代決裂的非常手段,究竟是無故還是有意?究竟臨時起意還是醞釀許久?究竟是單一個案還是集體行為?以及究竟是事過境遷以回歸常態還是故態復萌地依舊如故?而諸如此類的思索課題,彰顯出來的是:人找到了!人身也是安全無殃!但是,人身風險的保障和保護,並沒有因為激情過後,而讓父母家長得以鬆一口氣,就此而言,當我們將生養責任交付給父母一肩挑起之際,那麼,關乎到父母效能訓練、行為改變技巧以及親職教養觀念等等的社會人文工程,政府公權力在這方面所扮演最終父母的角色功能,還是一項需要被正視的公共監督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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