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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察特考的性別齊頭平等論述

2014-02-07



關鍵字:警察特考、兩性平權、積極性差別待遇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考試院院會裡討論到警察特考體適能測驗的修改方案,對此,原擬將男女不同的測驗項目,統統改為男女一致採跑走1,200公尺和立定跳遠,而即使提案最後還是未能取得共識,但是,警察特考體適能測驗所引發的男女平權爭議,還是有它進一步的議論空間。
 

    基本上,該項近乎量身訂製的修改原則,主要的說帖乃是單純考量到外勤員警在執勤時,一旦遭遇到危險情況,往往是需要有良好的瞬間爆發力,因此,才有提案要將一般警察特考的體能測驗項目,由現行的仰臥起坐及引體向上修正為立定跳遠,藉此強化外勤員警體適能的應變能力,只是,將男女不同的測驗項目,一律改為男女一致採跑走1,200公尺和立定跳遠之際,但卻也出現了男性的體測標準下降以及女性的體測標準提高的突兀情形,以此觀之,此一齊頭表相的兩性平等,是否隱含實質的性別不平權,這一點是有它商榷議論之處。

 

    誠然,對於該項體適能測驗修改方案的考察判准,理應還是要回到基本的提問,那就是:究竟警察一職的本業與專業為何?至於,性別差異之於履行警察執勤之際,可能的推拉干擾因素為何?特別是來自於男女兩性在諸如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抑或是文化的等等的考察面向上,就此而言,論述的重點顯然就不只是在於體測項目及其門檻標準的調整,而是有無去正視到男女有別以及兩性平權的性別主流化意含,對此,在消極層面上,男女生理差異之於警察值勤工作的性別分工,還是有它責任分工以及職務再設計的通盤性考量。

 

    至於,在積極層面上,一旦是扣緊『保家衛國』的警察職責,那麼,在要如何得以履踐和善盡警察職責一事上,性別就不應該成為主要的影響變數,也就是說,所謂的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應該是要比例原則地施行於男女兩造的警政從業人員身上,亦即,對男性警員來說,從執勤事務到指派任務的危險加給,是有它回應於工作特質屬性差異的必要性;至於,對於女性員警來說,相同的警察工作是否也要有分殊的性別考量和保障機制,就此而言,齊頭、相同以及一致的人身待遇,不僅模糊了性別主流化的真義,亦複製且深化既存的性別階層化。

 

    總之,從該項警察特考體適能測驗的修改方案裡,其所透發出來的何嘗不是對於性別體制的誤解與謬解,甚至於淪為某種回應於性別主流化的性別反彈和反制,就此而言,要如何就男女兩性之於公、私領域的参與互動,以體認且領悟到『異中求同、同中存異』的階段變化和目標管理,那麼,關於性別主流化的社會變革工程上,台灣一地還是存在著很大的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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