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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監察院彈劾虐生案談起……

2014-01-23



關鍵字:監察院、機構虐待、彈劾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發生於去年(2013年)10月間的苗栗教養院虐待一案,因為主管機關未能在事發之前啟動應該要有的考核、督導與罰款機制,同時,也沒有在事發之後謹守標準作業的處理流程,因此,監察院對於督導不周的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長予以彈劾,顯然,事件的發展似乎暫告一個段落,但是,相與衍生出來的問題發想,依舊還是持續在發酵。

 

    基本上,該起因為院長本人所施以不當管教而來的機構虐待情事,一方面,自然有其依法論處所需要完備的正當程序,就此而言,從事發之後的主管機關還是未能達到96小時內所應該要完成的調查報告來看,究竟透發出來那些制度運作的失靈情形?比如說僅僅只是想方設法地在4天內完成調查報告的消極做法?還是有無進一步去正視到人群服務之於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與處遇對策的可能弔詭之處?畢竟,限縮在醞釀、潛藏、歷程、積累、情境到一發不可收拾的爆發性,那麼,標舉「4天、96小時」的剛性規定,自當還是有它某種伸縮彈性的權宜對策,就此而言,問題的癥結點顯然就不在全然是在於緊咬著事發之後的程序流程,而是去嚴肅思索這一套行之多年的保護機制,何以還是屢屢出現人身的悲劇;連帶地,也不在於突顯出監院柏台的正義之手,而是有無因為不同形式的處罰,而得以去衝撞體制和變革限制?

 

    比如說:包括兒虐、家暴或是這一次身障院生的機構受虐,為何會在不同的縣市區域裡接二連三地相繼出現?至於,尋常期間對於相關業務的督考機制,又何以未能確切落實執行?對此,政府公部門在保護性業務一事上,究竟是人力、經費、專業還是行政事務中的那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考察真義,就不在於如何嚴格完備依法行政的標準作業流程,而是擴大關照視野,比如限縮在諸如數量有限、費用不夠、專業不足等等身障安置機構的結構性限制底下,這使得攸關到機構虐待而來的問題處遇,就只能消極性的進行停損設置,而無助益於問題的真正解套,以此觀之,還原回到相關的提問,包括有:教養安置機構本身的經營理念為何?而對於使命自主、財務自主以及專業自主的可能干擾變數為何?連帶地,倘若機構養護的教養照顧,有其存在的迫切和必要性,那麼,政府公權力在這方面的角色扮演,又如何有其應該要有的積極性作為,而非只是徒以諸如委託安置、購買服務、方案辦理抑或是公設民營等等的變通方式,藉此逃避從中央層級到地方政府以及從公部門到民間單位,所必須要履踐的照顧之責?

 

    總之,監院柏台大人的怒氣之舉,究竟是解決了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問題的解決程度為何?以及是否會衍生出來其它更多的棘手難題?畢竟,從公家機關到民間單位其所幻發產生的各種潛規則、次文化乃至於科層官僚,點明出來在將糾正、彈劾或糾舉視為是一項必要之惡的同時,背後的巨靈怪獸,似乎也是公民社會所要共同面對的變革課題;連帶地,針對行為情節重大的違法失職情事,要如何在接到彈劾案後,進行適當的救濟處裡,藉以達到遷善改過的積極目的,那麼,這一次對於單位首長的個人彈劾,似乎也預伏了對於機關單位本身的制度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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