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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從修復式司法方案適用家暴事件的探究討論

2010-09-04



關鍵字:修復式司法方案、家庭暴力、家事商談

報載法務部即日起將試辦所謂的「修復式司法方案」,藉此透過讓加害人與被害人互相對話,以減少兩造雙方的緊張關係,從而降低犯罪行為對於被害人所造成的人身戕害,不過,適用於「修復式司法方案」的法律案件,原則上是三年以下徒刑的二審定讞輕罪為主,像是竊盜、侵占、詐欺恐嚇等微罪,至於,諸如性侵害、兒童虐待、家暴、性騷擾等案件,則是因為犯罪過程的高度敏感,將不列入試辦的範圍內。

基本上,在推動與執行修復式的司法方案,地檢署事先會徵得兩造的同意,才讓彼此雙方坐下來談,藉著雙方的對話過程當中,一方面期待被害人能夠因為參加此方案而使心情得以平復,並且讓加害人也願意承擔個人罪愆所需承擔的責任,如此一來,得以進一步地平息犯罪行為所造成兩造的傷害和裂痕,誠然,「修復式司法方案」的構思,的確是立意良善,即使是充滿濃厚的道德性指稱,但是,如何在法律手段之餘,可以搭配民俗與民德的約制力量,這一點的企圖用心還是值得肯定的,而這也衍生出來偏屬於私領域的家暴情事,是否可以援引靜心交談以找出問題癥結所在的「修復式司法方案」,那麼,若干關於家暴事件的人文課題,是值得進一步商榷、議論的。

 

表:各地方法院近年核發「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保護令數量統計表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地方法院

強制加害人治療、輔導

強制加害人治療、輔導

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佔總核發數的比例

總計

(佔總核發比例)

811

(2.88%)

815

(2.85%)

1151

(3.86%)

1364

(4.77%)

2000

(6.36%)

台北地院

26

26

89

169

121

8.65%

台中地院

70

83

181

136

135

3.31%

台南地院

30

28

33

69

104

7.23%

新竹地院

52

33

33

26

48

2.67%

嘉義地院

191

40

29

101

127

7.69%

高雄地院

90

115

147

95

146

4.03%

屏東地院

27

159

96

182

563

16.72%

台東地院

1

3

9

3

6

1.48%

地院

0

0

0

0

3

1.43%

花蓮地院

10

17

18

40

26

5.35%

宜蘭地院

66

32

15

20

24

5.36%

基隆地院

16

7

5

30

40

5.93%

雲林地院

25

11

13

37

33

3.37%

彰化地院

8

4

17

25

33

2.29%

桃園地院

36

30

156

74

194

6.75%

板橋地院

42

103

179

209

176

4.46%

士林地院

21

43

29

21

19

1.90%

南投地院

12

10

14

21

19

2.92%

苗栗地院

87

67

78

94

176

19.34%

金門地院

1

4

10

12

7

11.29%

連江地院

0

0

0

0

0

0.00%

 

資料來源:司法院。

首先,家暴情事的本身即是糾結蘊釀性、過程性、累積性、歷程性、情境性、衝突性以及一發不可收拾性的多重屬性,因此,非一日之所寒的冰凍三尺效應,相當程度上,的確是突顯出來將「修復式司法方案」適用在家暴事件的可能限制和運作阻礙,畢竟,家暴的一造、兩造抑或是多造,試圖藉由公開程序以謀求彼此的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s)時,在逕行任何修復與修補的事後努力,早已經因為陳年許久的人身怨懟,而喪失了修護的可能性,因此,如何不讓家暴情事惡化到情緒對立與生命對賭的發展困境,那麼,前端的「家事商談」、中端的「家事調解」以及後端的「修復式方案」,這三者是有它內在會通的串聯性思考!

事實上,侷限於大系統之『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文化價值觀;巨視系統之『自由心證』的司法裁判制度;中介系統之警政、衛生、教育、社政之『水平分工與垂直整合』的照顧管理團隊;以及微視系統之『生命事件與生命歷程』的社工處遇模式,現行對於家庭暴力事件的處遇和防治,相當程度上,已經是面臨到實務操作上的瓶頸,乃甚至於是需要某種大破與大立的策進作為,這其中所糾結的迷思與弔詭,更是有待進一步的廓清,比如說:家暴處遇的核心價值為何?拆散一對怨偶?抑或是成就兩對佳偶?如何讓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以避免擴大成為孩子們的悲歡離合?家暴防治的功能定位為何?究竟是旨在於設置停損點抑或是追求獲利點?至於,家暴處遇的最後底線為何?離異分手抑或玉石俱焚?而即使是裁判離婚以獲得基本的人身安全,但是,形式上的分離,又要如何消弭情感上難以抽離所可能招致的暴力循環和悲情宿命?連帶地,家暴利害相關的兩造,要如何在脆弱與懦弱之間,尋找可能的權力互動關係平衡點?最後,終結與對抗家暴的可能選擇為何?擺盪在出路與死路之間,是否可能是期待時間來消解問題所可能產生更大的難題?

總之,家暴防治與處遇在作為文明化的內涵之一時,對於「修復式司法方案」的構思與推動,是要有它通盤性的配套量,就此而言,分階、分程的改革工程和行動綱領,反而是比較務實的對應措施,有期待之於對抗家暴一事上,得以有效地提昇以作為公民社會裡的一項公共議題(public issue),如此一來,「修復式司法方案」才有被高度期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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