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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結在『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服務』的延伸性思考

2014-01-09



關鍵字: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保險法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近日來的時事新聞,在在充滿諸多的延伸性思考,這其中包括有擘畫許久的「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完成初審;監察院審查通過「身心障礙車輛免牌照稅名車比例偏高」的調查報告;以及朝野對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的修正草案,還是意見分歧而有待處理。

 

    首先,「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立法工程,自當有它回應於服務輸送得以有效運作的迫切性,就此而言,包括五年內整合所有的長照機構、外籍看護改採雙軌制以及將家庭照顧者納入長照體系等等的重大變革,這的確是可以部分導正當前長照服務所潛藏的制度失靈情形,畢竟,從過去社政與衛生之分級、分類的供給模式,已然是忽略了從失智到失能之漸近老化的演變過程,因此,將現行諸如安養中心、長照機構(長照型、養護型與失智型)、社區安養堂、老人公寓以及護理之家(一般型、產後型與精障型)統整成為單一的照顧體系,實則有它分層與分階的建置化管理必要性;至於,改採在家式與到宅式之雙軌制的照護型態,除了可以提升照護品質外,亦可舒緩民眾的費用支付負擔從而增加較多的照護服務選項;最後,將家庭照顧者納入長照體系藉此提供包括照護津貼、喘息服務以及方案項目等等的藍圖構思,是有正視到長照家庭之於漸次羸弱的發展性危機及其所應該要有的配套措施。

 

    誠然,「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立法工程比較是側重在工具範疇的技術操作,但是,關乎到長照財務負擔的「長期照顧保險法」,更有它相與對應的必要性,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需要進一步去廓清攸關到長期照顧一事,包括政府、個人、家庭以及民間部門在內的多元角色,彼此之間的權責關係以及風險控管機制為何?連帶地,居家式、社區式以及機構式之不同樣態的照顧服務模式,除了對應於文化主義的傳統觀念外,有無正視到社會變遷所衍生出來的照顧需求及其所應該要兼具的範疇經濟與市場規模?就此而言,擺盪在公共照顧與世代移轉、公民權益與階層深化、都會地區與偏鄉市鎮、直接支付與社會成本、勞動權益與照顧品質以及去商品化和市場化之間的長期照顧,相關議題的思索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服務輸送的運作界面上,而是有無含蓋意識型態、政策綱領、專責法令、典章制度、服務網絡以及績效管理的通盤性檢討,畢竟,滿足長期照顧需求的同時,是否也會衍出來更多的運作難題?

 

    總之,因應於台灣社會包括預計於2018年將進入高齡社會(aged society),而失能人口也將於2031年將快速增加到一百萬已上的人口規模,這使得無論是「長期照顧服務法」抑或是「長期照顧保險法」的立法工程,宜是要有時程控管的目標管理,然而,此一刻不容緩的立法工程,是否因為照顧服務的燃眉之急,以至於將所謂的『風險』(risk)範疇窄化成為某種的『需求』(need)概念,抑或是有『照顧服務』之名而無『長期照顧服務』之實,終究無法取得大眾的社會共識,以此觀之,糾結在『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這何嘗不是相關利害與利害團體可以的施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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