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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的問題到避免衍生出問題的人!?--關於代理孕母的另類思考

2013-12-19



關鍵字:代理孕母、委託父母、代孕者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延宕近九年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有獲得解套的可能,對此,衛生福利部將有條件地開放代理孕母,對此,關於代理孕母有條件開放一事,還是有它延伸性思考的必要。

    基本上,所謂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相關規範事項包括有:限制委託父母須為不孕的夫妻,並且至少有夫妻其中一方的精子或卵子;代孕者須為20至40歲、且曾有生育子女的本國籍女性,同時,不得使用代孕者本人的卵子;代孕者也有『反悔權』,只要是在懷孕24周內,隨時都能終止妊娠並且不需要代孕配偶的同意,若是超過24周,同時委託夫妻離異或是不要孩子的話,代孕者則有優先領養孩子的權利,一旦大家都不要,則是由政府介入處置;代孕應為互助、無償方式,且不可以有額外的金錢報酬;而代孕次數暫以三次為限;以及孩子出生後的父母為委託夫妻,與民法的『己身所從出』的規範脫勾,就此而言,相應於規範內容而來的提問乃是:該項有條件的開放代理孕母,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地步?以及又會衍生出什麼樣的發展後果?

    首先,以不孕的夫妻為其標的對象,還是要有篩選的把關機制,至於,篩選機制是否要由醫療本位以擴及到諸如心理諮商等等的照顧管理團隊,這一點是有待商榷、討論的,畢竟,不孕的生理因素當有其進一步糾結著諸如心理、社會抑或是文化等等因素的綜融評估;至於,要求委託的父母至少需要有夫妻其中一方的精子或卵子,那麼,另外一方卵子或精子的媒合,也需要配套的約制辦法,就此而言,要如何從包括不孕夫妻、委託父母的家屬、捐贈精子或卵子的男生與女生、代孕的當事者及其配偶或家人等等所謂利益或利害的多造人士,以思索權責關係的比例原則,否則,任何一造的閃失,自然都會引來治絲愈紛的棘手困境!

    其次,擺盪在需求以及供給的兩端,要如何就其資格確認和媒合服務,以進行必要的專業管理,就此而言,類似居間機構的把關機制,宜要針對包括親屬之間的自行代孕以及一般他者的認可代孕,以規劃分流的運作建制,換言之,誰來捍衛腹中胎兒的最佳利益,對於中介團體監督與管理的角色扮演,誠屬必要;連帶地,關於代孕者須為20至40歲並且曾經生育過子女之本國籍女性的規定,一方面,台彎地區近30歲的初婚年齡再加上不太願意生育的客觀事實,這使得代理孕母的供需失調,已然是一項預期之中的發展後果,就此而言,是否要放寬代孕者的婚姻狀況或生育情形?以及是否要正視業已步入高齡產婦之際的懷孕和生產風險?否則,加總之後的人身事故,其所要償付的終究還是一種整體性的社會
成本,也就是說,傳宗接代之人的問題宜要有避免製造出問題之人的嚴肅考量!

    最後,扣緊代孕的發展歷程,那麼,從自行或捐贈之精子、卵子的「輸入」、長達10個月的懷孕週期的「孕程」以及新生嬰兒的「產出」,在在充滿著諸多無法完全掌握的干擾變數,畢竟,從受胎之前、懷孕之中到生產之後,己身所從出和出借子宮,理應是兩種不同的情緒糾葛和問題情境,如此一來,像是性別的期待、胎教的互動、孕母的條件以及嬰兒的狀況,已然是超出銀貨兩訖的對價關係,連帶而來的保固、賞味以及售後服務,在在突顯了代理孕母一事,就不單單只是某種消費、生產與再分配的商品化市場機制,而是委託父母的『宿願圓夢』之於出借子宮的『無償付出』以及代孕者的『反悔權』之於腹中胎兒的『生命權』,似乎還是存在有待解惑的諸多迷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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