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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多出三天獨立生理假的延伸性思考

2013-11-29



關鍵字:生理假、積極性差別待遇、性別工作平等法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正案,新增女性勞工每月可請一天的生理假,另外,一年則是可以多出有3天獨立的生理假,同時,獨立生理假將不併入病假計算,雖然是不支薪,但也會不影響到全勤的考績。

 

    事實上,根據統計顯示:我國女性每年生理假的請假平均天數為3.3天,也就是說,即使是生理痛的請假有它的適法性,但是,偏低的請假天數,多少還是存在著某些的結構性限制,而需要有所調整,比如說:何以將生理痛的請假歸屬於「病假」,一方面除了會對於真正病假產生請假總天數的排擠效應外,要如何正視生理痛的屬性特徵及其配套措施,這才是問題聚焦之所在。

 

    連帶地,限縮在工具性層次的操作程序,那麼,生理痛一事所衍生出來的卻是諸多概念內含的拉扯,特別是因為生理痛而沒有去上班,究竟是請假還是休假?究竟是病假還是事假?究竟是公假還是私假?究竟是不扣薪、扣半薪還是要扣全薪?究竟是併入病假還是可以成為單一的獨立假?連帶而來的是有無可能從女性專屬的生理假以延伸到男、女都可以共通申請的更年期假?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擺盪在病態與樣態之間的『生理痛』,是有需要去廓清之間所可能存在的模糊性,畢竟,倘若是一種常態的慣例行為,那麼,納為病假的生理痛,宜要進一步針對女性之生理症候群以設計出積極性的差別待遇,而非只是因為男、女兩性相同病假天數的基本要求,從而忽略了女性之生理差異所招致的性別歧視抑或是性別霸凌。

 

    就此而言,女性的生理痛及其請假事實,理當應該是一種基本的人身權益,並且是隸屬於公共領域的社會事務,而非是被賦予較多的人性誘因、理性計算甚或是道德危險的訛虞我詐?連帶而來的是生理假抑或是更年期假其所牽聯出來的個人成本、企業成本與社會成本,點明出來既公非私以及不公不私的『生理病假』,這使得關乎到權益義務之間的比例衡平,還是需要詳實的討論,這是因為:一方面歸屬於社會保險範疇的風險規避,自然是需要基於精算原則以深究年齡大小、先天體質、工作場域、勞動屬性、抗壓能力或是生活作息等等對於生理痛與不痛的可能影響?

 

    至於,回應於社會促進的福利津貼範疇,何以還是會出現偏低的請假天數,以此觀之,生理痛本身是否多出三天的獨立假,已經不是問題的聚焦所在,而是可不可以請假或准不准假的舊思維,已然無法回應快速變革的職場生態環境,特別是那些屬於責任制的工作型態,不要說是生理痛的請假考量,其它諸如工時長、負荷重以及壓力大的身心負荷,這使得從生理痛、生理假到其它生理病痛,這早已經是處於一線之隔的紅燈險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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