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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4
關鍵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兩個世界
隨著文明化的進程,這使得對於與家庭暴力生命事件(domestic violence life events)相關的處遇準則,就不全然僅是止於法令層次,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意含,點明出來的是關乎到家庭暴力處遇與防治還是有它需要進一步檢視的命題思考,特別是回應於「兩個世界」的愛憎情結。
表: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通報單位次數一覽表
單位:次
年代 |
113 |
防治中心 |
社政 |
教育 |
警政 |
司法 |
衛生 |
診所 |
醫院 |
其它 |
合計 |
2006 |
7743 |
219 |
2939 |
1457 |
30522 |
92 |
54 |
35 |
26650 |
1131 |
70842 |
2007 |
9456 |
240 |
3361 |
1882 |
31788 |
106 |
123 |
25 |
28428 |
1337 |
76755 |
2008 |
14129 |
269 |
3704 |
2539 |
30940 |
127 |
113 |
36 |
31078 |
1206 |
84195 |
2009 |
14949 |
500 |
3900 |
3208 |
35354 |
192 |
166 |
50 |
34754 |
1854 |
94927 |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
首先是「男性、夫權」之於「女性、婦權」的兩個世界:在這裡所直接指涉的便是父系社會裡家父長制的文化迷思,誠然,架接在私有財的認知態度,這使得占為已有的霸權行徑,隨時都會扯動到早已脆弱不堪的兩性互動關係,就此而言,要如何針砭從愛情、婚姻到家庭這一路走來所要被彰顯的核心價值元素,那麼,商品物化的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當有其進行社會工程改革的必要;連帶而來的是「父母、親權」之於「子女、子權」的兩個世界,事實上,關於這兩個世界顯而易見的是丈夫之於妻子的宰制關係,亦直接延伸到父母對於子女的全控模式,這此而言,要去抑制「殺子後自殺」人倫悲劇的發生,親子兩代之間的血緣關係,就不全然只是道德兩判式的人身譴責,而是在標舉兒童與少年作為國家主人翁之際,相應於公共財(public goods)而來的積極性作為,是否已然建構成為一套縝密的安全保護網絡。
其次則是關於「私領域」(private sphere)之於「公領域」(public sphere)的兩個世界:誠然,『家家有本難念之經』突顯了家庭暴力的確是有它難以啟齒和無法梳理的結構性限制,只是,回應於像是蘊釀性、歷程性、累積性、過程性、情境性到一發不可收拾的衝突性,著實說明了出現在一家之內的暴力情事,是否也因為被範定在私領域的自我設限裡,以致於增添了後續處遇上的困難性,就此而言,要如何打破公、私領域彼此之間的疆域界線(boundary),進而標舉出國家作為人民最終父母所應該要兼具的策進作為,關於此一界域、藩籬的跨越,的確是需要通盤性的擘劃;連帶而來的是諸如「家庭」之於「社區」或「機構」以及「微視」之於「中介」或「巨視」的兩個世界,亦即,要如何將單獨個別性質的家暴案件加總以蛻變成為隱含集體意義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此一從個體、集體到整體之綜融分析觀點的羸弱、闕如,何嘗不是家庭私領域本身構築一道無法攀越高牆所造成的,又未嘗不是欠缺將家庭暴力情事以提昇到公共性(publicness)界面範疇上所產生的!
再則,回應於治理範疇的工具性層面(instrumental level),其所呈顯出來的是「科班、專業」之於「非科班、不專業」以及「社福本位」之於「其它跨界」之兩個世界的相互拉扯,事實上,在這裡的論述旨趣還是要回到對抗家暴的真義為何?誠然,如果是扣緊「於一處求助、僅一次陳述、獲一致答案、得一體照顧、同一段相伴、助一生守候」之『一案到底』的家暴防治精神,那麼,關於家暴防治與處遇工作,是需要全面的檢討和議論,這是因為:在啟動一組專業團隊所設計提供的一系列服務時,實則是要涉及到水平分工與垂直整合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case management mechanism),亦即,無法迴避的是一套跨層級、跨部門、跨領域之運作機制的有效運作;連帶地,從基礎工程、資源連結到結構解套的改造工程,指陳出來的是之於對抗家暴,將會是一場漫漫長夜的作戰!再則,回應於家暴情事的衝突情境,那麼,現行對抗家暴專業團隊成員的心智年齡、人生歷練、價值觀念、認知態度、自我概念以及臨變技巧能力,在在需要嚴肅檢視現行的專業自我、專業行為以及專業運作可能潛存的內在性缺失!
最後,落實在規範性層面(normative level)的檢視命題,乃是在於如何思辨被害者與加害人兩造乃甚或是多造,彼此之間的牽連影響,誠然,家暴情事背後所糾結的是某種可憐、可恨、可嘆與可悲的複雜情愫,就此而言,所謂共犯結構裡的共難結局,其所指涉出來的無非是:在這一場家暴疑雲,包括社會在內的所有人都是家暴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的輸家,至於,家暴的處遇與防治,也不全然是在於暴力的止惡或消弭,而是要如何讓人與人相互之間都能建築在尊重、關懷與給機會的基石底下,藉此相迎一個共善之美好社會(common good society)的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