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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訂定社工安全自治條例的延伸性思考

2013-10-04



關鍵字:LISA法案、社工、福利階層化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台中市政府仿照美國的LISA法案,也要訂定保護社工出勤的自治條例,亦即,當社工訪視有暴力危險個案時,警察將不得拒絕陪同,而一旦攻擊社工員的話,那麼,除了現行民法的傷害罪告訴外,還要罰款,最高將可罰到新台幣10萬元。

 

    基本上,台中市政府的創舉,是有它首創全國之先的標竿意義,特別是層出不窮的社工人身安危案例,點明了社工安全自治條例的立法,的確是有它停損設置以降低傷害的必要性,只是,訴諸於社工人身安危的問題解決之際,相與因應的配套措施為何?特別是問題舒緩的同時,是否也可能會衍生出來更多的運作難題?就此而言,回到人群服務的生態環境,這才是檢視該項自治條例的切入觀點,畢竟,當需要社工啟動訪視有暴力危險個案的同時,事實上早就預伏某種的人身安危,不管是社工或是對包括家人在內的其它相關人士抑或是對外人乃甚至於是對於本人的自戕行為。

 

    因此,癥結點就不全然在於警察的不得拒絕,而是一套含蓋社福、警察或是衛生等等的照顧團隊,其團體成員要如何編組並充權成為有效率的應變團隊,准此,訴求於警察不得拒絕陪同一事,宜是要有從消極不作為以進步到積極作為的建置性機制,比如:攻擊行為暴力危險的共同認定指標為何?標準化的運作流程為何?不同成員的團體組成要如何因應殊異的分級風險情境?所謂警察不得拒絕陪同有無可能轉換成為應該且必要的陪同?而此一舉措背後所觸動的行政成本抑或是績效考核的運作機制為何?特別是現行已有的暴力防治設置,有無體制內變革的易行性?就此而言,社工之於對有暴力危險傾向個案的訪視,就如同警察之於對有受暴受虐害危險個案或案家的保護一般,就不能只是停留在業務內容或是功能角色的相互切割?

 

    其次,社工安全自治條例的立法,相當程度上,已經做到人身安全保護之法制化的基本工作,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弔詭所在,這又何嘗不是突顯從法律到民德與民俗之間的串聯關係,還是存在若干的模糊性,而需要廓清與變革,比如說:在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同時,社工人員被賦予多大的公權力?民眾又是如何尊重此一公權力?連帶地,攻擊社工以致於危及到她們的人身安危,早已擴及到其它的公務執法者,因此,藉由該項地方自治條例的通過,除了突顯傷害告訴刑責以及民事賠償外,攸關到法律與公權力本身的神聖性、嚴肅性和不可挑戰性,一直都未能內化成為一項文明國度所應該要有的公民德性?

 

    最後,僅就台中市現有530人的社工從業員為例,扣緊編制內250人以及民間有280人的有限指標,其所透露出來的卻是被歸類為女性產業的人群服務社會工作,要如何思辨的是這當中是否隱含性別主流化對於女性社工的性別壓迫?是否隱含著同工不同酬之制度性保障的階層化?以及是否因為社工安全自治條例的立法,而得以去正視到人群服務工作本身的複雜性、深邃性與變異性?就此而言,要如何讓敬業與專業的社會工作從業人員,都得以能夠安於本業,那麼,社工安全自治條例的立法,才是所有改革的開始,比如說:

 

  1.在面對超量、超時與超負荷的社會工作生態環境,諸如教、訓、考、用以及   養才、選才、育才、晉才、留才一事,有無通盤性的規劃?

 

  2.在面對目標管理、品質管理、個案管理等等績效管理的量化思維底下,包括需求評估、過程評估以及結果評估的基本工程,有無扣緊生態環境、問題診斷、資原盤點與處遇計畫的對應性關係?否則,社工大都只是被賦予收拾善後的消極角色,而無助益於問題的真正解決?

 

  3.在面對包括薪資水準、福利待遇、專業教育、職涯規劃與退休給付方面,有無正視到從公職社工、約聘社工、民間社工、科班社工、學分班社工、社工師、社工員、合格社工、黑牌社工到漂流社工等等不同階層化效果的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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