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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往生互助會納入管理機制的延伸性思考

2013-07-23



關鍵字:往生互助、死亡賭局、經濟安全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針對在台灣社會已經存在超過30年的「往生互助會」,內政部已於日昨正式公告所謂的「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也就是說,自即日起只要是登記有案的社會團體,在一個月內登記,即可與會員訂定往生互助契約以成立互助會。

 

    事實上,「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之於「往生互助會」的相關管理機制設計還包括有:須由立案社會團體才能成立,且不得招攬非會員參與;規定處理往生互助會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並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查核簽證;所得款項,應以團體名義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以及社會團體應每三個月公布參與往生互助業務的會員名冊、死亡會員名冊及處理往生互助業務的財務收支情形等,換言之,在形式要件與實質運作上,「往生互助會」的建制化管理,已然是向前邁進一大步,但是,相與延伸的議題思索,這也是不能有所閃躲的。

 

    首先,基於相與扶持的初衷善念,「往生互助會」的概念構思與正式運作,無論是當事者的喪葬補助或家屬慰問,其所對應的乃是某種經濟不安全的避險設計,亦即,從物力維艱的農業社會到精算法則的資本主義社會,遊走在銀行法或保險法以及營利或福利之間的「往生互助會」,在尋求市場區隔的角色定位之際,「往生互助會」已然蛻變成為一種既存的經驗現象乃甚至於某種市場區隔的整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就此而言,主管權責機關願意去正視「往生互助會」的正當性,並且藉由正當程序(due process),來思謀關於往生事宜的相關權益,理應是要給予某種的正向肯定。

 

    只是,管理規章的透明性與對稱性相應於超越理性的人性誘因和道德危險,多少點出關於「往生互助會」的議題解讀,還是存在著有待廓清的模糊地帶,畢竟,「往生互助會」的本質、性質與體質還是需要進一步的確認,這是因為即使相互扶助、犯難與共,但是,先盡義務再享有權益的「往生互助會」,在諸如大數法則、繳費自助、風險事故、危險分擔、精算原則、連帶情感等等的保險範疇;以及像是資格確定、身分取得、需求評估、有限給付、較低保障、社會促進等等的救助或津貼範疇,「往生互助會」是有它截長補短、互通有無的救濟效用。

 

    就此而言,當從長者本人的個體層次出發來看待「往生互助會」的功過存廢,自然會因為互助會少了些繁文縟節的典章規定,而貼近滿足長者人身需求的可及和可近性,換言之,在這個層面上,所謂的「往生互助會」已經是被長者範定為某種的需求概念,而非是用以規避事故或死亡賭局的風險概念,因此,「往生互助會」所被投射出來的是『棺材本』,其所要彰顯的乃是死有葬身之處的基本需求,以此觀之,「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的公告與實施,就不能漠視長輩當事者在心理不安全感這一部分的認知慰藉,至於,現行包括職業年金或國民年金在內的喪葬補助,是否也要積極以對所應該要有的公眾機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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