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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地區離婚現象的變遷考察

2013-06-23



關鍵字:家庭、離婚、社會事實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根據內政部2012年的統計顯示:去年台灣地區的離婚對數共計有5萬5835對,等於光是去年一整年就有十萬餘名的男女婚姻破碎,折算下來的話,平均每天約有152對簽下離婚的協議書;連帶地,從近15年以來關於離婚對數的變遷觀察,那麼,1997至2003年之間呈逐年快速遞增,平均每年離婚有4萬8234對,這其中又以2003年達歷年的最高峰,除此之外,2002至2006年平均每年有6萬多對,雖然近5年來的離婚對數又回降到5萬多對,但是,從歷年的數據變化情形來看,近15年來平均的年增率為2.44%,亦點明出來關於離婚一事,已經蛻變成為一項兼具集體意義的整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而有它延伸探究的必要。

 

    基本上,『離婚』作為一種經驗現象的同時,是有它原因與後果的多種意義,畢竟,在訴求於自願或裁判離婚的同時,任何的好聚與壞散之間的不同結局,說明了離婚舉措所牽涉到的盡是對於家庭動力本身的歷程性考察,這其中所糾結的是從愛情、婚配、成家、生子、立業到各種預期或非預期的生命事件(life events),就此而言,離婚或不離婚的聚焦所在,就不全然僅止於男女怨偶之間的仇恨情愫,而是該種不願、不能抑或是無法繼續攜手走遠路的起心動念,究竟是如何被蘊釀、發微、演變、拉扯乃至於意決成為不可收拾的發展後果,誠然,關乎到離婚現象一事所隱含的詮釋、理解,的確有待一種互為主體式的盡力察看,藉此還原各自單飛的直覺意向、情境互動、如實呈顯以及離婚本身。

 

    至於,回應於實證主義而來之離婚現象的結構性解讀,亦有它經驗法則的論述意義,就此而言,個別加總而來的集體意含,理應是要有理性思辨的邏輯性和科學性,就此而言,夾雜在離婚情事的背後是有它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類別、社經地位、初婚年紀、結婚年齡、生子育女、家庭組成以及其它事由等等的操弄影響,也就是說,從單一事實到相關牽連以迄於可能的因果拉扯,點明了對於離婚的經驗現象,是要更進一步地擴及到結構層面上以進行綜融的論述探究,誠然:何以離婚年增率會逐年增加?有無個體、制度與文化等不同構造因素的彼此拉鋸?何以離婚的風險會偏向於35-40歲的年齡組?會偏向於30年以上的婚齡的增幅最大?以及會偏向於婚齡未滿10年的離婚者居多?而諸如此類的實證主義探究,將有助益於廓清離婚現象之於變與不變的可能運作法則。

 

    最後,來自批判觀點的離婚現象考察,其所突顯的是攸關到離婚實體乃是藉由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等因素的相互形成,並且會隨著時間的結晶而增益更多的離婚內含,換言之,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企圖透過對話、論辯,藉此思索之於離婚一事上的性別主流、性別體制、性別霸權以及性別階層化;連帶而來的是一種唯心式的主觀主義,亦彰顯出來離婚事情,宜要有它跨性別、跨體制以及跨文化的文明化進步意義。

 

    總之,單純的離婚事件,除卻微視層面的人性解讀外,當有其回應於實證主義、詮釋觀點以及批判見解等不同論述取向的必要,而這也指陳出來所謂的『離婚』 已經不是單純的悲歡離合或喜怒哀樂,而是各種無形力量的相互拔河與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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