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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7
關鍵字:庇護工場、業種、照顧管理
根據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共計有97家的庇護工場、1462名的庇護員工,以此觀之,從身障者、就業權益及其庇護工場,這一路下來的串聯與貫通,就有它深層論述的必要。
表:庇護工場比較情形
地區 | 台灣2010 | 台北縣2010 | 台北市2010 | 香港2007 | 德國2007 |
---|---|---|---|---|---|
身障者人數 | 約105萬人 | 13萬5632人 | 11萬2893人 | 約34萬7千人 | 約840萬人 |
庇護工場 庇護人數 |
97家 約1462人 |
16家 約414人 |
39家 約546人 |
20家 約3234人 |
760家 約9萬2千人 |
比例 | 千分之一 | 千分之三 | 千人之四點八 | 千分之九 | 百分之一 |
資料來源:周怡君<台北縣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供需分析研究>,2010。
誠然,庇護工場實乃是針對身障者所提供一種庇護性就業服務的工作場所,對於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略顯不足,而需要長期就業支持的身心障礙者,輔以 職業輔導的評量結果,藉此提供諸如庇護性商店、農場、勞務服務或是代工等的就業安置服務;除此之外,庇護工場得依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核薪並與其簽訂勞動契 約,至於,薪資設定則是由庇護工場和庇護就業者互議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薪資的設定除了是要上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外,庇護工場同時也 必須依法為身障就業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其他的社會保險,據以確保庇護性就業者的相關勞動權益。冀此,庇護工場的建制運作,已然是涉及到 勞雇兩方、供需兩面以及公私兩造的牽聯關係,而需要進一步的探究、議論。
首先,理應是要針對庇護工場的角色功能加以重新的定位,亦即,關乎到「庇護」與「工場」彼此之間的比例原則,要如何做更進一步的廓清,畢竟,「庇 護」之於社福取向的非營利範疇以及「工場」之於市場取向的營利範疇,這兩者之間的拉扯影響,既有它的矛盾之處,也有其和合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彼此之間的 關係內含,這得確是需要加以深究、確立,否則,一味地包裹著庇護身障的社福外衣,以逕行道德性的勸說,那麼,在其實際運作的生態環境裡,終究還是要面臨到 市場競爭以及優勝劣敗的自然生存法則,到頭來,身障庇護員工終究還是輸家。
其次,關於庇護工場要如何有效地轉型至就業安置及其促進就業機會的政策目標,那麼,涉及到庇護工場運作之內部環境與外部環境,還是有它通盤探究的必 要性,這是因為:一方面所指涉的是對於身障庇護員工的『行為管制』,這部份主要還是要回到身心障礙者本身之工作能力及其工作表現和工作所得的精算、績效機 制,更確實地說,倘若是要用以突顯身障庇護員工之產能核薪與勞動契約的制度性保障,那麼,之於最低薪資抑或是薪資補貼的權宜措施,政府所須扮演的公共照顧 職責,就不能有所閃失、迴避;連帶地,推動所謂的庇護性就業服務,亦有它所要面臨之身障族群本身階層化和不均化的弔詭情形。准此,針對不同障別等級、功能 狀況以及屬性特徵而來的身障人口族群及其不同業種設計的庇護工場,理當是要嚴肅思索從福利資格到福利待遇之殊異情形的結構性落差現象。
至於,另一方面則是直指著推動庇護工場所應該要進行的『結構管制』,亦即,癥結之所在就不全然只是在庇護工場的服務型態、業種類型、區域分佈等,而 是庇護工場的運作要如何從單純的個案工作以延伸到集體層次的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也就是說,要如何得以嫁接在藉由一組專業團隊,從而針對服務使用者的身障者及其家庭,藉此提供一系列服務之照顧管理(care management)的機制設計。
總之,目前國內90多家的的庇護工場,主要都是由非營利組織所附設成立的社會企業承攬相關的庇護性就業服務,即使,中央與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會提供開 辦費、人事費、房租、設備汰換及行政管理等等費用的補助,但是,一方面庇護性就業者工作能力不足致使其產量、產能與產值不兼具競爭能力的營運規模;再加上 庇護工場本身人事成本、經營成本與營運成本相對偏高,因此,在期以愛心採購、逕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的制度性保障、抑 或是強化委外的誘因條件而讓庇護工場得以穩健運作之餘,這項關乎到中重度身障者穩定的工作機會,還是要有它跨部門、跨層級以及跨領域之個案管理的機制設 計,就此而言,關於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之供需情形的政策評估,理應也是進行整全與多層的通盤性檢討。
畢竟,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的工作場所,體質上的先天不足(不具競爭能力的身障者)再加上後天失調的生存能力(物理環境、硬體環境、軟體環境、 成本環境或市場環境等),在在點明出來的是:要如何讓就業安置、庇護工場、促進就業及其身障福利,得以產生內在性的銜接、貫通,那麼,其所需要的將會是大 破與大立的創新性改革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