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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博愛、坐以及博愛座的延伸性思考

2013-06-01



關鍵字:博愛座、人體工學、潛規則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報載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明定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以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的博愛座,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15%,對此,相與延伸的論述思考,實屬必要。

 

    基本上,回應於社會變遷所應該要有的文明化內涵,這使得對於一群擁有特殊與特定需求的標定人口族群來說,所逕自給予包括專用停車位、專用博愛座等等的權宜措施,實乃是一種積極性差別待遇的人身保障,換言之,這是一項公民權的具體實現,而非只是限縮在慈心悲憫的道德性指稱,就此而言,要如何從不得低於總座位數15%的博愛座,以進一步檢視一種友善的生活環境要如何建置和有效運作,也就是說,關乎到總座位數15%博愛座的背後,若干的迷思還是需要廓清、釋疑的,這其中包括:

 

    首先,15%的比例原則,其判準為何?有無個別性差異的應對措施,畢竟,回到真實的車廂情況,要不是空出的博愛座過剩而使得一般乘客不敢去坐,便是因為博愛座的位數不足,而徒留其它座位上的乘客,陷入讓與不讓坐的天人交戰,就此而言,要如何讓此一剛性規定的座位比例,得以有其潛規則的觀念教育,那麼,問題的癥結所在就不只是聚焦在博愛座位的設置比率,究竟要多少才是合宜適當,而是一種審視臨判以機動和主動的讓座習慣,是否已經內化而成為妳、我認知態度的一部分,也就是說,要如何塑立觀其行和察其色的心靈結構,如此一來,方能提升所有座位的使用效率,並且具體滿足弱勢乘客的人身需求。

 

    其次,在這一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的新增條文還明定,博愛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同時,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的地板也應該是要平坦無障礙的,對此,可及與方便的修法精神,還是值得給予肯定的,只是,回到自覺性需求的使用者身上,那麼,該項的修法,是有它商榷之處,更確切地說,除了方便進入車廂之外,也要針對博愛座本身的使用評價有所要求,畢竟,從身障者到老弱婦孺的不同對象之間,以迄於不同類型身障者的對象之內,點明出來現行的博愛座還是只停留在座位多寡的量化思維,以致於忽略了不同功能設計的優質服務,這使得『博愛座』淪為只是座位漆色的不同顏色徵別,而忘記諸如高度、縱深、輔具與上下之間的不方便性,以致於徒有博愛但卻是不太敢坐的無奈遺憾。

 

    總之,基於社會参與和健康促進得社會性包容理念,提高博愛座的坐位比例,是有它消極作用的適法性,但是,要如何止於至善地強化博愛座所應該要有的人體工學功能,那麼,修法過後的行政策進作為,才正要開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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