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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1
關鍵字:酒駕、法律、公民德性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晴天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
又再一次出現酒後駕車並且肇事傷亡的悲劇,特別是無辜受害者乃是一位仁心仁術的女醫生,這使得關於酒駕肇事而來的延伸性思考,更顯得無奈與悲情。
事實上,從法律社會學的觀點來看,那麼,「酒駕肇事」一詞是多重意含的,一方面,飲酒過量充其量只是一種偏差行為、行為的本身並無涉及到觸法與否,只不過,一旦飲酒之後的駕駛與肇事,就是一項明文規定的違法行為,以此觀之,從飲酒、飲酒過量、酒後駕駛到酒駕肇事的連續性演變關係裡,糾結的是大家都這麼做的『民俗』(folkways)、最好不要這麼做的『民德』(mores)以及『一定不能這麼做』的『法律』(laws),因此,單純施以像是罰鍰上限或移送法辦等嚴刑重罰的極端手段,似乎只能達到某種停損戕害的消極作用,而無助益於問題的真正解套,畢竟,倘若在公民德性上無法塑造:只要是喝了酒,都不要去碰觸到任何的交通載具,這是因為,這些性能不一的交通載具,是可能在剎那之間蛻變成為一項傷人毀家的致命武器。總之,關於「酒駕肇事」的不同面向思索,包括有形式要件、實質意義、制裁效用、外部代價等等不同的概念內含,這其中亦考驗了:究竟我們這個社會對於酒駕肇事的忍受程度為何?
再則,回應於不犯、初犯、再犯、累犯與慣犯的發展歷程,那麼,酒後駕駛與肇事的行徑,是有它背景屬性的結構性意義,一方面要如何界定喝酒開車以及酒駕肇事的行為特性,究竟係為違反道德規範的偏差行為?隱含後果危險的虞犯行為?於法不容的犯罪行為?還是不可饒恕的重大惡極?連帶地,無論是酒駕三次就要入監的三振法案、緩起訴處分的修復式正義、社福勞動的轉向處遇抑或是代位求償的收拾善後,點明了飲酒肇事一事,所牽動的是包括酗酒者、無辜受害者、被害家屬者到一般的社會大眾,彼此之間的權責關係,要如何達到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就此而言,要如何在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以及社會觀感和社會情感之間,得以讓社會大眾感受到酒駕肇事,這已經是一種超乎個人經驗或不幸遭遇的社會事實,而不是一而再地訴諸於一種因應職場壓力的適應方法?一種自成一格的飲酒次文化?一種社會性建構的偏差或觸法行為?以及一種自我預言成真的不斷被標籤化行為??
總之,面對酒駕肇事的社會控制手段,在施以刑罰的犯罪化認定之餘,應該是要有更進一步的反思,比如說:當酒後駕車行徑已經成為一種普遍行為,那麼,過與不及的執法尺度,都會引來被害家屬與社會大眾的情緒反彈,因此,要如何將喝酒行為導向成為一種不傷及到他人或公共利益的私密行徑,那麼,以國家刑罰來控制酒駕的危險行為?以其它像是戒治等非刑罰替代措施的疾病除刑化概念?以諸如社區服務、罰金、義工、像被害人與社會道歉等方式來規訓偏差或犯罪的修復式正義?抑或是物理與科技監控的高度管制?說明了無論是以何種方式來強化酒後肇事的社會控制手段,似乎還是無法讓酒後駕駛與肇事得以消失於無形,這是因為:少數個人面對酒後駕車與出事的失序和不順從的必然,相當程度上,所投射出來卻是結構環境、法令規章與人性誘因的運作失靈,特別是關乎到脆弱的公民德性要如何被有效地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