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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亂吐檳榔汁擬罰上課講習的延伸性思考

2013-05-02



關鍵字:廢棄物清理法、檳榔、口腔癌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本篇晴天評論感謝黃徐鴦女士的文字認領(編號2013007)

 

    報載立法院的衛環委員會於日昨通過提案,要求環保署推動所謂的「戒檳講習」,如果一旦完成立法的話,那麼,未來民眾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除了被罰錢,還要參加四小時的講習教育。

 

    根據衛生署所公布最新的數據顯示:2010年癌症新增人數首度突破九萬,每五分四十八秒就有一人罹癌,與2009年的前一年相比,新增人數不但成長4%,罹癌時鐘也快了十四秒,這其中口腔、口咽及下咽的癌症,已經躍居為十大癌症裡的第五位,也就是説,來自於抽煙、嚼食檳榔等危險因子所招致口腔癌的罹患,即便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性,但是,彼此之間的關聯程度,已然是一項不可漠視的經驗現象,事實上,研究指出嚼食檳榔所發生口腔癌的比率是不嚼食檳榔的28倍以上,造成了沉重的社會負擔,就此而言,將目前隨地吐檳榔要繳納罰鍰的規定加入戒檳講習,是有它立法約制的正當性,只是,相與因應的議題論述,也是需要嚴肅看待,這是因為:

 

    首先,還原回到基本的提問乃是:「廢棄物清理法」裡加入戒檳講習的修法構思,究竟是要解決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是否有其它的衍生性問題?以及該項的修法工程,有無展望未來的前瞻性?就此而言,為了避免丟倒棄廢棄物的再犯率,而擬議加入戒檳講習,藉此達到教化的真正目的,這一點是有待商榷的,畢竟,倘若是因為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等廢棄物而強制要參加講習的話,此一違規丟倒廢棄物的觸法規定及其必須上課以戒除嚼檳榔惡習,理應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範疇,更何況所謂嚼食檳榔的特定行徑,已然是一項積累諸如勞動性質、工作屬性、個別認知、依附習性而來的固著行為,因此,徒以4小時的課程講習,要做到觀念澄清、教育充權和行為導正的積極性作用,不僅滯礙難行,更會徒增擾民的宿怨。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點明出來的是:從檳榔的嚼食舉措,向前遞延至涵括認知、態度到行為的串聯性思考,並且據以提出分階分段的配套措施,否則,勞民傷財的課程講習,還是會淪為某種塑立權威的形式主義,而無助益於戒除問題的真正解套,甚至於變調成為亂丟菸蒂者也納入規範以接受所謂的「戒菸講習」、酒後開車者也納入規範以接受所謂的「戒酒講習」、暴力相向的加害人也納入規範以接受所謂的「戒暴講習」等等的突兀情形,畢竟,「講習」之於某種的教育形式,其所能夠產生的改變效果,是需要時間沈澱的;連帶地,倘若改變是日積月累的滴水穿石,那麼,戒除不良習性的課程教化,自然也不可能是一次到位而能夠畢其功於一役,需要的會是更多的建制作為和搭配措施,比如說:要如何從流行病學的慣行模式中,以拆解這些習性的前因、過程和後果而來的因應對策?要如何從符號互動、社會交換等的觀照視野,以深究『檳榔』、『香菸』、『酒』作為相濡以沫的催化作用,換言之,要如何破解這些媒介物所可能產生轉化的認知機制,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總之,提議加入戒檳講習的修法工程,在標舉適法性的程序正義之外,還原回到生活世界裡的人情世故和依附固著,那麼,因為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而來的「戒檳講習」舉措,當只是再一次地投射出某種的社會性謬誤,而無助益於議題現象的解構、重構和新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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