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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6
關鍵字:食物銀行法、交易成本、機會成本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立委提出所謂的「食物銀行法」草案,亦即,藉由專法以免費提供弱勢者或急難者的日常物資,從而達到杜絕食物浪費和幫助弱勢族群的多種目的。
至於,草案的相關構思包括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食物銀行,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的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委託機關應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食物銀行所需的空間;民眾捐贈給食物銀行的物資可以抵稅,但物資捐贈總額以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5%為限;民眾所捐贈的物資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須負法律責任;災害發生時,食物銀行募集的物資,得立即供應災民與救災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收購民間季節性生產過剩的水果、蔬菜等物資,經由食物銀行發給受助戶;以及中央機關應把地方辦理食物銀行績效,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考核指標,並視辦理績效給予獎勵及補助等,只是,相與關聯的命題,亦有它進一步檢視、探究的必要。
首先,「食物銀行法」一詞的本身即有商榷之處,畢竟,因應急難或災害而來的必要性紓困,不全然是以「食物」(in-food)為限,而是要擴及到包括吃的、用的等各種「實物」(in-kind)的支用;連帶地,救急性質的各項物資,實則有它養兵千日用在一時的弔詭所在,就此而言,從「食物」、「食物銀行」到「食物銀行法」的銜接所在,亦突顯了關乎到「實物」之運用、管理與徵信,這才是問題爭議所在。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考乃是要如何從食物、金錢、人力以擴及其它相關的資源;要如何從實物項目(in-kind)、現金給付(in-cash)以延伸到服務連結(in-service)的輸送體系;要如何從中央到地方以及從政府公部門到民間私部門營造厚實的夥伴關係;以及要如何從非常態性捐贈以轉換成為常態性贈與的善行義舉。
其次,落實在工具範疇的技術性操作,那麼,對於一夕或重大的人身解困,所謂非常態的實物捐贈,是需要針對困境災情不對稱情形以進行需求管理、資訊管理、媒合管理、通路管理、績效管理等等的建置化工程,以此觀之,從水平分工、垂直整合到意見溝通、行動協調乃至於從紅海策略到藍海聯盟,在在說明:「食物銀行法」的立法真義還是在於企圖建構一套統籌性質的照顧管理模式,只是,現行民間機構已然存在許久的物資捐贈情形,這部分還是有它進行制度運作失靈檢討的必要,以此觀之,中央國家級之於縣市地方級抑或是機構民間級的「食物銀行」,彼此相互之間的落差或斷裂,將會是該部法案有效良寙的關鍵所在。
連帶而來的衍生議題包括有物資捐贈的稅式扣抵,對此,即使草案裡規範出物資捐贈總額係以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5%為其上限,但是,各項物資的現價折抵,這會是一項工程龐大和代價過高的交易成本,畢竟,國人固有的物資捐贈行為,多少還夾帶即將過期或廢棄不用的觀念心態,如此一來,可以扣抵的稅式誘因,一方面在責信的透明度上尚有待釐清,另一方面,還是有必要去防範不宜或不妥的物質捐贈行為,甚至於要去正視該項禮物關係所可能產生的扭曲效果,對此,當可提供從物資捐贈到現金捐獻之機會成本的轉化性思考,亦即,將紓困專案的特定物資捐贈改為現金捐獻的給付型態,藉此方便運用單位的統籌採購、運用支配和績效管理。
總之,「食物銀行法」的立法構思,是可以窺見到若干的前瞻性,只是,還原回到需求滿足的基本提問和燃眉之急時,那麼,關於「食物」、「食物銀行」及其「食物銀行法」之間的迷思與弔詭,是要有不同的理性思考,而非徒以愛心取向的感動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