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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關鍵字:原住民、托育服務、保母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第十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應普及設公立幼稚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原住民幼兒有就獨(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優先權」,對此,關於,原民地區幼托服務及其保母的訓練、輔導計畫,的確是有它進行策性評估的必要。
基本上,截至2009年10月為止,在台灣社會55鄉以及826個部落的的原鄉地區裡,共計設置有137間的公立托兒所以及323間的幼稚園,不 過,如果是進一步對照於24,897名之0-6歲的原住民(含蓋0-4歲有17,738人以及5-6歲有7,159人),那麼,原民地區的托育平台及其相 與關聯的服務網絡,明顯是有所不足,而也這使得公部門針對各種不利因素而來之原民地區托育服務的政策說帖,就有它通盤檢視、探究的空間,這是因為:
首先的說帖理由乃是:「偏遠地區公共托育體系供給不足,原住民幼童與家長明顯有資源分配不均與結構性機會不足之弱勢」,誠然,原民地區的托育環境在 不兼具範疇經濟與市場規模的客觀事實底下,國家介入所提供之關於原住民幼兒獨立的幼托園兒,自當有其公共照顧的必要與正當性,只是,此一公共托育體系供給 有所不足的經驗事實,也要有它關於結構管制與通盤解套的連貫性思考,這是因為偏遠地區羸弱的公共托育,實乃是一種先天、過程以及結果不平等相與結合而來的 一種預期性後果(intended consequences);連帶地,區域性差異而來的累積效應更是直指著某種不均等的階層惡化效果,就此而言,推動補強偏遠地區公共托育體系的真義為 何?究竟是要解什麼問題?又已否有其應有的配套措施?換言之,要如何將托育、保育、教育以及養育等等的牽連問題,以進行必要的串聯性思考,而這也突顯出來 癥結之所在乃是在於:是否已然對於原民社會有其從過去、現在到未來的變遷性考察和結構性探究。
其次的說帖理由為:「原住民家庭因父母收入不穩定,家庭經濟所得普遍偏低,庭照顧功能不健全,造成比例偏高之隔代教養及因學齡教育不足等因素,而使 得原住民學生無法適應學齡課業」,誠然,在這裡的真義理應是要去檢視此一托育安親照顧的功能屬性為何?究竟是補充、保護抑或是用以替代既有的原民家庭?換 言之,倘若第二代的原住民學生存在著無法擺脫的家庭限制,那麼,一套捍衛原民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策進作為,這才是積極的對應措施,而這也點明出來從原民學 生、原民家庭、原民地區到多元文化社會的照顧管理模式,方能讓達到社會性包容的融合目的,就此而言,從第二代原住民學生的托育就學問題到原民家庭的生計困 頓問題等,相關的解決對策已然是要超出單一部會的權責能力,而是直指著水平分與垂直整合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機制設計。
再則的說帖理由為:「原住民婦女受限於料理家務等事由,再加上原鄉就業機會本就不多,導致原住民婦女参與勞動機會不足」,誠然,在這裡所必要加以釐 清的乃是:關於原民地區幼托服務及其保母訓練、輔導計畫的構思與推動,究竟是在於標舉並用以保障原民幼童托育照顧的基本權益,還是方案計畫的主要用意實乃 是為了提供原住民婦女一項可能的工作機會?顯然,擺盪在福利津貼型的幼兒托育以及經濟生計型的就業促進,這兩者之間還是需要進一步的確認,特別是關於此一 「教─考─訓─用」的需求評估、過程評估、效益評估與結果評估等等的績效管理和誘因結構,更有待商榷與議論;連帶地,如何看待此類必須在家工作的勞動型態 及其諸如偏遠地區托育系統的衍生性問題,這也是企圖解決原住民婦女的工作機會問題之餘,所必須要加以留意的。准此,原住民婦女的就業媒合課題,是要有它從 在家、社區、外地到遠方之勞動参與型態的不同考量,畢竟,從原鄉到都會,其所糾結的會是諸如生態環境、社會結構、資源條件、生活機能以及不同的生命機運。
再則的說帖理由為:「為利於原住民兒童學習族語,迫切需建立原住民族語的學習環境,以達到原住民語言與文字傳承」,誠然,文化即為生活,而原住民族 語的學習,更是需要嫁接在日常世界的生活環境裡,以此觀之,托育照顧是否一定要跟語言學習鑲嵌在一起,特別是原住民族語的學習環境,又要如何被建置化,藉 此達到原住民語言與文字的傳承意義?
總之,針對原鄉偏遠地區所設計提供的托育服務,理應是文明化重要的進步內含,然而,從過去的發展經驗來看,該項原民幼托服務及其保母的訓練、輔導計 畫,的確還是有它進行策性評估的必要,畢竟,標舉多元、尊重、差異與包容的基本價值底下,相關的構思作為,不應該是淪為一種不斷自我隔離、能力弱化以及社 會排除的發展性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