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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姦除罪、去刑責化的延伸性思考

2013-03-18



關鍵字:通姦、除罪化、去刑責化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日昨在行政院會裡由法務部所進行報告的「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擦槍走火的話題卻是通姦罪是否去刑責化的延伸性思考。

 

    誠然,從刑責化轉向為去刑責化的用意為何?是要解決兩個女人之間的糾葛問題嗎?是要懲罰第三者的當事人嗎?是要捍衛每一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嗎?而即使已然獲致除罪化,那麼,日後再一次出現的通姦行徑,又要如何在法律、民德與民俗三者之間,以取得某種的衡平關係?就此而言,要如何藉由巨視層面的綜融觀點切入,進而將偏屬於個體範疇的通姦私德以提升到集體範疇的公共意含,這才是思辨通姦罪或不罪的真義所在,畢竟,架接在從男性、女性到性別主流化:從一造、兩造到多造;從私人領域到公共領域;從程序正義到實質正義;從通姦之前、通姦行為到處遇之後;從刑法懲罰到民事賠償;從懲罰通姦到保障男性;從情感經營到國家介入;從婚姻忠誠到身心受創;從老婆反擊到罪罰小三;從是非對錯到難念的經;從保護家庭到拆散婚姻;從回歸情感到鼓勵通姦;以及從法律、社會到文化,顯然,關於通姦行為及其相關的對應處遇,已然是一項兼具集體意義的社會事實,而應該要有它不同的論述思考。

 

    基本上,還原回到基本的提問,那麼,對於通姦罪行予以去刑責化,關於此一舉措究竟是要跟世界潮流接軌,藉此突顯文明化的進步意含?抑或是扣緊文化主義的分殊差異,從而思索華人社會裡所獨特擁有的性別角色、性別關係、性別壓抑以及性別權力階層化等等的文化衝擊,就此而言,過於突顯個別的身體自主權,是忽視了男女兩性婚配和合的倫常意義,至於,要如何將通姦行徑超脫於單純男歡女愛的生理界面,這又何嘗不是點明出來通姦行為的本身實則隱含的是構造原因以及後果影響的雙重意含,畢竟,任何的通姦行為,多少預伏著冰凍三尺的滾動效應,以此觀之,單純限縮在對於利害相關者(stakeholders)任何一造的法律刑責或道德譴責,只是盡付在法律化和道德化之間的拉扯角力,而無助益於男女情愛糾結的真正解套,並且因為漠視生活世界的真實運作,到最後徒以更多治絲愈紛的惡化效應。

 

    就此而言,反對去刑責化的一方認為倘若無通姦罪,那麼,將失去打離婚官司、或使另一半得以「回頭」的有利武器,但是,此一論述觀點卻還是要面對在離心離德的隱憂裡,多少潛藏著更大的婚姻本質危機;至於,贊成的另一方則是強調通姦罪多是「女方告女方」,因此,在這一場「女人何苦為難女人」的戲碼裡,始作俑者的男人卻反而事不關己地預謀下一起的通姦劇情,顯然,此一主張見解終究還是要去挑戰根深蒂固的性別體制及其性別壓迫而來的霸凌關係,以此觀之,是否因為通姦行徑的除罪、去刑責化,而讓所謂「落後的法律」得以昇華為「進步的法律」,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議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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