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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減量、質優到有效管理之全日型居家托育服務的延伸性思考

2013-03-14



關鍵字:居家式托育服務、兒童福利、保母

王順民

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針對24小時型態的全日托育服務發生意外的機率較高,內政部將限縮保母的照顧比例,研擬降低為只能收托兩名的幼童,至於,收費原則將於今年(2013年)7月完成擬訂,對此,關於該項的行政作為,究竟是解決什麼問題?解決的同時,是否會衍生出其它的問題?以及該項的權變措施,有否應該要有的前瞻性?

 

    誠然,檢視2010年以及2006年的統計調查顯示:家長自己照顧未滿3歲子女的比例下降10.89%,祖父母照顧增加8.65%,不過,保母及其他親屬照顧增加1.97%而一舉上升到10.47%,對此,相關的變遷資料指涉出來的是將幼童往外受托的比例需求業已日漸增加,連帶而來的托育品質自然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就此而言,要如何正視父母照顧、爺奶照顧、親屬照顧、保母照顧與機構照顧之於連續性關係的變化歷程,而有其分層、分級、分階和分段的對應方式,畢竟,一下子就將目前全日托的一位保母可以照顧兩名未滿2歲、兩名2歲以上幼童的托育規定,以研擬降為僅能照顧兩名幼童,但沒有限制一定要2歲以上或以下的執業標準,那麼,其所釋放出來的托育需求量,其它的供給管道又如何得以適時地填補該一空窗的缺口,抑或是解決一個問題的同時,又衍生出其它同樣棘手的處理難題。

 

    准此,問題的癥結所在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研擬採行分流管理托育型態的應對措施,而是當嚴格限縮保母的照顧比例以使全日托的標準不再與日托齊平的同時,有無進一步正視包括爺奶、親屬、友人、保母或是托嬰中心在內等等封閉式的托育服務,究竟各自所擁有的生態環境、勞動樣態、問題需求以及運作模式,有無普遍共通和分殊差異之處,也就是說,除了人為的因素以外,攸關到物理環境、誘因條件和結構限制的干擾變數,的確是有它整體糾舉、檢討的必要,畢竟,受托的人數一旦是被迫要下修,自然是會影響到保母家庭托育收入的實際蛻減,如此一來,可能的應變方式,要不是違規超收,便是游走模糊地帶甚至於乾脆地下化經營而直接觸法。對此,倘若是根據內政部所規畫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未來保母費用將以各縣市最低生活費乘1.3為其原則,那麼,全日型收托人數的下降及其所對應原本托育費用收入的差額,又要如何可以達到減量、質優以及有效管理的理想目標?

 

    總之,因應於居家式托育服務的運作失靈情形,相與關聯的解決對策,除卻對於受托人數的流量控制外,在如何就其供需兩造之間的媒合輸送、價格定位、加值服務和陪同輔導,以進行通盤的檢視討論,否則,過於突顯對於供給端的約制管理,當只會讓冰凍三尺的衝擊影響,提早爆發,試問:針對居家式的托育服務,相關的列管機制又要如何有效且深入此一城堡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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