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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3
關鍵字:家暴、家庭暴力防治法、法不入家門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又再一次地出現家暴致死的人倫悲劇個案,特別是這一次聲請到的保護令才核發一小時左右,便因為爆發口角而招致身亡,對此,從單一個案裡所窺見的結構意含,是需要進一步的探究。
表1: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通報數據一覽表
年度別 |
婚姻/離婚/同居暴力 |
兒少保護 |
老人虐待 |
其它 |
案件類型年度總計 |
1999年 |
1,208 |
50 |
52 |
8,188 |
9,498 |
2000年 |
3,402 |
141 |
158 |
17,704 |
21,405 |
2001年 |
9,581 |
506 |
398 |
29,455 |
39,940 |
2002年 |
28,097 |
2,238 |
1,141 |
9,131 |
40,610 |
2003年 |
30,676 |
3,072 |
1,289 |
6,007 |
41,044 |
2004年 |
33,927 |
4,840 |
1,377 |
9,328 |
49,472 |
2005年 |
40,659 |
8,865 |
1,616 |
11,170 |
62,310 |
2006年 |
41,517 |
10,952 |
1,573 |
12,593 |
66,635 |
2007年 |
43,788 |
14,243 |
1,952 |
12,623 |
72,606 |
2008年 |
46,530 |
17,086 |
2,271 |
13,987 |
79,874 |
2009年 |
52,121 |
17,476 |
2,711 |
16,945 |
89,253 |
2010年 |
59,704 |
22,089 |
3,316 |
20,021 |
105,130 |
2011年 |
56,734 |
25,740 |
3,193 |
18,648 |
104,315 |
歷年總計百分比 |
447,944 57.827% |
127,298 16.28% |
21,123 2.70% |
185,800 23.75% |
782,165 100% |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
首先,任何的家暴情事,絕非不是一時的興起,背後所實有的醞釀性、過程性、累積性、情境性到一發不可收拾性,這才是家暴之所以棘手處理和悲劇之所以不斷重現的癥結所在,畢竟,限縮於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及其家醜不想外揚的認知觀念裡,要不是無法在第一時間內進行主動求助的有效保護,便是因為有所保留甚或是特意隱瞞,而讓包括警政、社福、衛生等相關的各目的事業機關,經常是處於一種敵暗我明的不利處境,從而必須在倉促的時間裡以進行所謂的專業臨判。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除卻據以檢討各個權責單位之於標準流程的建置作業外,一種需要深根與紮根的觀念充權和機會教育,點明出來關於家暴防治工作的變革工程,是需要擴及到心靈結構的價值澄清與態度重塑。
僅以這一次受暴者聲請保護令卻立即遭受到施暴者殺害身亡的人倫悲劇為例,一方面要求警方在處理家暴案件時應該更為積極,尤其是對有被家暴紀錄的被害人,理應主動詢問是否有需要陪同返家等,只不過,任何的保護措施皆有它的侷限所在,特別是還原回到家暴情境的當下現場,那麼,要如何施以自我保護的觀念教導,這會是相應而來的協助重點,這其中特別是要避免在情緒高亢底下,藉由語詞或口角的爭論與謾罵來分出勝負、輸贏,誠然,當相對人的男性老公施以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是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的「身體上的不法侵害」,那麼,所謂女性被害者還以諸如謾罵、吼叫、侮辱、嘲弄、諷刺、鄙視、羞辱的「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如此一來,直接出手動粗的一方或許是理虧和於法不容的,但是,情緒對決或是特意挑釁的另一造,又未嘗不是將自身安危逼入險境之中。准此,應該要有所精進的是關於相關人士對於家庭暴力處境或情境的『意識感』,至少,暫時解决一個問題,就算是一個問題的停損點(像是申請到保護令或是給予初步的安全保護),而非是衍生出來更多難以收拾與失控的問題。
表2:DA與TIPVDA對照一覽表
DA |
TIPVDA |
1.他在過去一年中對你身體暴力的次數 是否有增加? |
|
2.他在過去一年中對你身體暴力的嚴重度是否有增加? |
15.過去一年中,他對你施暴的情形是 否愈打愈嚴重。 |
3.他有沒有曾用方法要你不能呼吸(如[]掐脖子、[]悶臉部、[]按頭入水、[]開瓦斯或其他)? |
1.他曾對你有無法呼吸之暴力行為。 按頭入水、□開瓦斯、或□其他 等) |
4.當你並不想要有性行為時,他有沒有曾經強迫你跟他進行性行為? |
8.他曾故意傷害你的性器官(如踢、 打、搥或用異物傷害下體、胸部或肛 門)或對你性虐待。 |
5.他有沒有用過毒品?(譬如海洛因、安 非他命、大麻、古柯鹼等.) [此處不 含酗酒]? |
|
6.他有沒有曾威脅要殺你? |
5.他曾揚言或威脅要殺掉你。 |
7.你是否相信他能殺掉你? |
14.你相信他有可能殺掉你。 |
8.他有沒有每天或幾乎每天喝酒到酒醉?(「幾乎每天」指一週四天及以上) 務必再續填下2題 (另1,他[]有/[]無 若沒喝酒就睡不著或手發抖) (另2,他[]有/[]無早上一睡醒就喝酒) |
9.他目前每天或幾乎每天喝酒喝到醉(「幾乎每天」指一週四天及以上)。若是,續填下面兩小題: (1) □有 □無 若沒喝酒就睡不著或 手發抖。 (2) □有 □無 醒來就喝酒。 |
9.他有沒有控制你大部分或全部的每日生活?(例如,你只能跟誰交朋友,你購物時只能帶多少錢,你甚麼時候才能用車或出門等) |
|
10.你懷孕時他有沒有曾經打過你? (假如你未曾懷孕,請在此打勾[]) |
3.你懷孕的時候他曾經動手毆打過你。 (假如你未曾懷孕,請在此打勾 □) |
11.他有沒有對你(若本案為非婚暴案時就改問:「他有無對配偶或親密女友」)說過「要分手、離婚、或申請保護令等就一起死」或「要死一起死」 |
6.他有無說過像:「要分手、要離婚、 或要聲請保護令…就一起死」,或是 「要死就一起死」等話。 |
12.你有沒有在跟對方感情不好後曾威脅要自殺,或曾經嘗試要自殺過? |
|
13.他有沒有在跟你感情不好後曾威脅要自殺,或曾經嘗試要自殺過? |
|
14.他有沒有曾對你的小孩施過身體暴力? |
2.他對小孩有身體暴力行為(非指一般 管教行為)。(假如你未有子女,請在 此打勾 □) |
15.他有沒有對親戚以外之人也使用身體暴力?[親戚係指血親或姻親以外之人] |
10.他曾經對他認識的人(指家人以外 的人,如朋友、鄰居、同事…等) 施以身體暴力。 |
|
4.他曾拿刀或槍、或是其他武器、危險 物品(如酒瓶、鐵器、棍棒、硫酸、 汽油…等)威脅恐嚇你。 |
|
7.他曾對你有跟蹤、監視或惡性打擾等 行為(包括唆使他人)。(假如你無法 確定,請在此打勾 □) |
|
11.他目前有經濟壓力的困境(如破 產、公司倒閉、欠卡債、龐大債務、 失業等)。 |
|
12.他是否曾經因為你向外求援(如向 警察報案、社工求助、到醫院驗傷 或聲請保護令…等)而有激烈的反 應(例如言語恐嚇或暴力行為)。 他是否曾經恐嚇或威脅你如果對外 求助就要對你不利? |
|
13.他最近懷疑或認為你們之間有第三 者介入感情方面的問題。 |
(1)5分以下代表低危機 (2)6-7分代表中危機 (3)8分以上代表高危機
|
(1)0-5分為「潛在危險組」,約佔55%。 (2)6-7分為「注意危險組」,約佔20%。 (3)8-15分為「高度危險組」,約佔25%。 |
研究者整理。
注:DA係為「危險評估表」(Danger Assessment)的簡稱;TIPVDA則為「台灣
婚姻暴力暨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ssessment)的簡稱,兩者皆是親密關係暴力的評估量表。
總之,政府公權力擔當人民之最終父母的保護責任,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業已朝著擴及到兒少與情侶對象、將跟蹤納入家暴事項、將強制性親職教育納入處遇內容以及民事保護令要延長為2年等等的修法方向,在在突顯出當代台灣社會的文明化內含,只是,在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限制底下,家暴悲劇之構因、過程與善後的深層探究,還是需要嚴肅以對的,這其中包括有;不是只有被打和不被打的二分切割,而是漸進式的被打與不被打;如何在家暴衝突情境當中,以思索無意、故意、特意和有意的家暴誘因;建構家暴安全網特別是啟動強力安全服務機制(Enhanced Safety Service Assessment,簡稱ESSA)還是要思考分級危險的演變歷程;以及從夫妻兩造的暴力相向到兒少的創傷膠囊以迄於暴力複製的家庭環境等等生活世界的人身虐待。
表3:與家庭暴力現象相關的文化性迷思
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
|
迷思 |
事實 |
1.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會惡化。 2.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3.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
1.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受害者的個人觀念或社會認為是家務事的狀況下, 而很少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而且,一而再、 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2.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3.許多施虐者並沒有酗酒的習慣。 |
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
|
迷思 |
事實 |
1.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2.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3.受虐婦女往往會再選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偶。 4.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5.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要繼續忍不去。
|
1.許多受虐婦女長期扮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親的角色,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虐者繼續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為了孩子、經濟因素 或背負了傳統要求〞好女人〞必須維繫整個家庭的責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絕對不是有被虐待狂。另外,受虐婦女的教育程度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2.由於遭受暴力的長期壓迫,使得受虐婦女不得不採取一些看似不太尋常的 生存方式,究其原因其實是長期的焦慮、恐懼、緊張造成極度的無助、敏感、依賴等心理症狀,進而產生社會適應不良的行為反應。適當的心理輔 導可幫助受虐者重建愉快自主的生活。 3.只要受虐婦女成功的走出家庭暴力,他們通常會更審慎地選擇下一個伴侶。 4.由於許多受虐婦女抱持著相保守的家庭觀,常一味地認為自己必須為整個 家庭健全負完全的責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離開但施虐者卻揚言對其不利,因此,受虐婦女常常在真正離家前有許多的掙扎。 5.光是目睹暴力,就足以對孩子造成巨創,絕非受益。一個完整而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另一個受害者。 |
對施虐者的迷思 |
|
迷思 |
事實 |
1.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2.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3.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中的。 4.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心、長相凶暴的人。 |
1.只要施虐者願意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學習新的行為來解決問題是相當可能而且有效的 。 2.許多施虐者只在家中施暴,在其他的社交場合卻可能是非常溫文有禮,言行都有分寸的人。 3.研究已顯示施虐者之身心狀況與常人無異,而在暴行後,施虐者甚至常後悔自己的衝動行為,但是若不經過治療,施虐者是很難終止其暴力行為的 。 4.有許多施虐者是醫生、律師、政治家等專業人士,而且長相斯文體面,甚至有時施虐者是相當善體人意,頗有情趣的。 |
對受虐兒的迷思 |
|
迷思 |
事實 |
1.不打不成器,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2.父母通常會適時控制自己,而不會造成孩子的傷害。 3.受虐兒童青少年必然有錯在先,才會被虐。 |
1.父母親以教養子女為名,而對子女形成虐待時,已不是為子女好,而往往 是因父母不知如何處理其本身的情緒壓力。 2.當父母為發洩個人情緒壓力而施虐子女時,往往是非理性的行為,有時甚至不能或不願克制自己。 3.施虐父母的非理性行為與子女的行為無關。 |
對家中性虐待的迷思 |
|
迷思 |
事實 |
1.性虐待絕不可發生在家中。 2.只有女性才會受害,而且加害人也必然是男性。 3.只有沒錢沒勢的家庭才會發生性虐待。 4.性虐待的加害人必然是精神失常、變態或智能不足的人。 5.加害人是為了性慾才施虐的。 |
1.從性虐待案例中,有不少加害人正是受害者的父母、手足、繼(養)父母 、叔伯、長輩、朋友、鄰居等等。 2.大多受害者雖是女性,但男性也會受害,而儘管大多數的加害人是男性, 女性施虐者也是存在的事實。 3.不論何種經濟階層、教育水準、宗教、種族,都有可能發生性虐待。 4.多數的加害人一如平凡人般的正常。 5.其實加害人多半是為了私人的權力慾望以及減低壓力感或自卑感。 |
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迷思 |
|
迷思 |
事實 |
1.暴力是為了宣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2.報警就可以保護受害者。 3.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何必插手 。 4.解決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決而不是家人分離兩地。 5.結婚可以改善一個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
1.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2.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3.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 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4.家庭暴力問題往往呈現了一個糾結混亂家庭關係,一段時間的分開,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題的根源,並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5.暴力行為往往在婚後更是變本加厲。 |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
最後,對於諸如施虐原因、危險因子、婚暴歷程、受虐情境、求助模式、共依附、因應策略、改變歷程、心理狀態、自我概念、心靈結構、書寫治療、支持網絡、人際關係、社會資本、婚暴調解、民事救濟、量刑因素、諮商制度、網絡合作、習得無助、權能賦與、優勢觀點、醫療模式、譴責受害人、社會處遇模式、責難社會結構、代間循環、暴力循環、目睹兒童、替代性受創等等的議題深究,突顯出來關於『家暴學』的典範建構,還是有它努力作為的施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