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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駕處罰新制上路的延伸性思考

2013-03-03



關鍵字:酒駕、預防性拘押、代位求償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日前立法院所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於三月(2013年)起正式實施執行,也就是說,包括「無照」、「初次領有駕照未滿二年」以及「職業駕駛」在內的三類駕駛人,酒測值從原本每公升0.25毫克下修為0.15毫克,而酒駕罰鍰的最高額上限亦提高到9萬元,並且5年內累犯還要吊銷駕照、3年後才能重考,除此之外,如果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的話,不但是要吊銷駕照,而且終身不得再考,顯然,採取較高規格的處罰標準,是否能夠達到遏止酒駕的消極目的,這一點還是有它延伸性討論的必要。

 

    首先,即使是施以相同的處罰,但是,針對包括「無照」、「初次領有駕照未滿二年」以及「職業駕駛」等類別的對象區分,還是有它不同的分殊意義,畢竟,這三類的駕駛人,各自的生活環境、工作職場、風險事故、肇事機率以及生命歷程,是有它的差異之處,誠然:「無照」雖然可能會以年輕人口族群偏多,但是,扣緊酒駕的影響因素,那麼,一定社會歷練的酒駕者,就其個別屬性背景的交叉分析,還是需要進一步的探究;連帶地,「初次領有駕照未滿二年」的酒駕者,在面對金額罰鍰、吊銷駕照甚或民事賠償等特定事故的法定責任,那麼,肇事者本人似乎亦同時指涉某種需要接受扶助的雙重身份;最後的「職業駕駛」則是回應於特定屬性的勞動氛圍,這使得任何酒後駕車危險行為的風吹草動,所直指的會是範圍更為廣泛和影響較為深遠的人身戕害。

 

  准此,逕行對酒駕者區分成三類駕駛人的同等對待,但是,要如何依其個別生命歷程而有其不同配套的輔導協助機制?也就是說,採取較高規格的處罰標準,究竟只是單純的嚴刑重罰嗎?可以達到殺雞儆猴的消極作用嗎?抑或是只是限縮在酒駕行為的處遇端,以致於忽略了金銭罰款、吊銷駕照以及民事賠償所招致更大的毀人效應,畢竟,從吊銷駕照而來的「無照」駕駛人,當只是讓酒駕行為的難題,會更為棘手、惡化,就此而言,問題的癥結點就不全然只是在於酒駕行為本身的糾舉和懲罰,而是飲酒、酒後駕駛、酒駕肇事彼此之間的串聯性,更要有含蓋生理、認知、心理、社會乃甚至於次文化的生態環境,藉此思謀較為基本的配套措施,比如說:相同酒駕行為而來之初犯、累犯與慣犯的差別性處遇?是否可以將酗酒的病態行為,納入戒癮醫治的強制性規範?以及除了補貼代客駕駛、預防性拘押、代位求償等等的權變措施外,關於『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態度行為,是否深化以成為妳我心靈認知結構的一部分。

 

    總之,當民眾知曉只要是喝了一杯維士比或是吃了一碗薑母鴨的話,酒測值就會超過0.15而等著被開罰,這或許會有戒示的警惕作用,但是,冬令進補的薑母鴨只是偶爾為之,不過,維士比、保力達P或是其它類似的提神飲料以及社交場合的交際活動,點明:關於酒駕的取締,無論是開罰金額的大小或駕照的吊銷與否,當只是『之一』而非『唯一』的手段運用,畢竟,徒法是不足以自行的,而關乎到從嚴格禁制的「法律」、情境變應的「民德」以迄於人情世故的「民俗」,理當要先去拆解『飲酒』、『酒後駕駛』與『酒駕肇事』的迷思和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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