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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弱勢住宅租金補助一事的延伸性思考

2013-02-06



關鍵字:弱勢住宅租金補助、經濟扶助、所得維持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由內政部營建署所推動的住宅補助措施,實施五年下來,雖然每月只補助4,000元,但是,申請的人數卻是年年增加,以致於因為今年度經費預算的拮据,而造成了僧多粥少的遺珠之憾,僅以桃園地區為例,只核定1,824戶,但是,申請的戶數卻是高達有7,818戶,扣除這當中不符合資格者,到最後還是有5,385戶沒能獲得補助,總計通過率僅有二成五左右。

 

表: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

評點

項目

評點內容

權重:分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第一級

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

加五十

第二級

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一萬五千元以下

加四十

第三級

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二萬一千元以下

加三十

第四級

平均每月每人收入在二萬七千元以下

加二十

家庭成員符合弱勢資格條件

(可複選)

身心障礙者

重度身心障礙者及以上

加七/人

中度身心障礙者

加五/人

輕度身心障礙者

加三/人

單親家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重大傷病者、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加三

原住民

加三

家庭成員人數

 

五人以上

加三

三人或四人

加二

二人

加一

申請人生育子女數

 

三人以上

加五

申請人年齡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加三

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加二

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加一

三代同堂

加五

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並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減九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

減八

曾接受政府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減六

曾接受政府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減四

曾經或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減一

曾接受政府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減四

曾接受政府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減四

持有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不動產

減十

分數

合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誠然,為了讓經濟相對弱勢的民眾得以能夠有安身立命的住所,政府相繼推出包括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在內的不同住宅補貼措施,至於,該項偏屬於福利津貼性質的策進作為,限縮於資源本身的有限性以及成本效能的績效性,因此,關乎到資格確認及其身份取得的評點基準,是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對此,在申請租金補貼應具備的各款條件包括有:年滿20歲;符合包括有配偶者、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單身年滿40歲者、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等家庭組成的其中之一: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以及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家庭年收入標準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等。

 

    准此,上述各項的形式要件,不外乎是扣緊有無自有住宅、家庭收入、家庭的成員人數與弱勢內涵以及申請者的年齡特質等,以作為門檻的篩選標準,以此觀之,從項目、內容到權重而來的評點基準,相互之間的優先順序和分數加權,相關的標準、判準為何?是否還有其它有待考量的面向因素?特別是從實務工作而來的提問,像是:列管的中(低)收入戶與近貧的經濟弱勢者,這兩者之間的絕對性關係為何?申請者是否為家中主要的生計負擔者?三代同堂家戶裡的老人與兒少人數比及其各自重要性關係為何?以及是否為第一次申請抑或是有無申請次數的上限?連帶地,該項住宅租金補貼的政策定調為何?究竟係屬於單純福利津貼性質的經濟扶助?抑或是要與國民住宅、社會住宅等方案項目相互搭配,以構築一種從無自用住宅到有自用住宅、從貸款利息補貼到修繕利息補貼以及從營建到經發、教育與社福的照顧管理體系,換言之,如何將安居與樂業以進行串聯性的配套措施,這多少突顯出還是欠缺戰略性的布局思考。

 

    最後,因應於預算的拮据而不得不忍痛割愛,對此,善後的工作最後還是回到社政單位,而即使藉由提撥公益彩券基金以度過難關,但是,同樣的運作難題還是依然存在,特別是在相同分數權重底下,補助對象的優先順序要如何範定,以此觀之,所謂租金補貼的標定對象為何?究竟是住屋本身?還是家戶裡的個別成員?抑或是有其一套讓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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