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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濟貧卡在個資法的宗教福利思考

2013-01-21



關鍵字:冬令救濟、個人資料保護法、需求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每逢歲末寒冬之際,宗教團體總會循往例舉辦冬令救濟之類的慈善舉措,只是,今年開始受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這使得慈善救濟的標定對象,不再如過去般地可以透過集體造冊以方便善款的發放,乃甚至於出現「照顧窮人,怕什麼個資法?」、「紅包發不完!」之類的情緒發言,誠然,架接在文明化的進步意含,這使得關於濟貧卡在個資法一事,是有它商榷、議論之處。

 

    基本上,對於慈善團體非對稱的施惠行徑,是要給予相當程度的肯定,只是,該項行之如儀的固定舉措,要如何讓智慧得以提點悲行,藉此達到更多的行善效用,或許,單就清寒家庭的造冊請領救濟金一事,雖然是可以透過公權力的制度性把關,以方便濟助作業的順利進行,但是,這當中所隱含社會救助法的運作限制情形,亦點明出來民間部門宜要針對來源、數量及其各種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以思謀另外可行的濟眾方式,就此而言,如何相應於變遷社會以使所謂的宗教福利,能夠展現出不同的概念內涵,特別是從捐棺、施粥、濟助到其它偏向於滿足基本需求為主的福利服務模式,以朝向有規避風險和預防發展的另類思考。

 

    准此,民間慈善團體面對公部門因應於個資法的依法行政舉措,一方面,要如何在制度上路的轉銜階段,思謀必要的對應措施,像是化被動為主動的出擊,以將定時定點的濟眾行為,轉換成為以寺廟祭祀圈為主的在地關懷模式,畢竟,寺廟、教會等等宗教團體,就其數量多、資源夠、可及強、方便近以及潛力無限的屬性特色,關乎到一套安全守護網的體系建構,宗教組織不僅不能有所迴避,更是需要展現出較為積極的入世關懷行動:連帶而來的是,也要將個別性的行善舉措以提升到制度性善行的層次,藉此賦與冬令救濟更多的人文意含!

 

    總之,因為個資法所造成人群服務工作的運作難題,相當程度上,還是要回到個資法的立法用意,畢竟,個資法的初衷仍然還是在於個人隱私的「保護」,而非是對於個人資料的「保密」,因此,依法行政的政府公部門,是不應該讓民眾產生消極不作為以免除可能刑責處分的觀感;至於,包括宗教團體在內的非營利組織,在標舉公益服務的關懷行動,也不能忽略了在濟眾行善的背後,是有它觀念教化的深層意義,畢竟,施與授的兩造,理應是一種互為主體的彼此觀照,而非只是淪為各自的慈善霸權或福利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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