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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從弱勢兒少、特殊境遇、高風險家庭到社會救助的綜融性討論

2013-01-14



關鍵字:弱勢兒少、特殊境遇、高風險家庭、社會救助

陳麗芬博士(桃園縣八德家庭服務中心主任)

王順民博士(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邇來,層出不窮的社會新聞事件,要不是引來輿論的撻伐,便是急於將單一個案予於通案化,就此而言,扣緊人群服務的社工實務,那麼,關乎到弱勢兒少、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高風險家庭以及社會救助法之間的糾葛拉扯,就有它進一部深究探討的必要。

 

表:各種情況處境的社會服務輸送機制比較

 

弱勢兒少

特殊境遇

高風險

兒少保

社會救助

法令依據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計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社會救助法

扶助項目

每月補助3,000元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服務方式

現金給付

現金給付

個案管理

個案管理

現金給付

 風險

 層級示

服務對象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 業、經判刑確定入獄(但羈押中不申請 )、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1.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2.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3.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4.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5.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6.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1.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1)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 質。

(2)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 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2.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c遺棄c身心虐待c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c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c利用其行乞。c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c強迫其婚嫁。c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c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c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c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c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c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c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c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3.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並依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c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限有填列上開選項者)

c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c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c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服務模式

家庭維繫

家庭維繫

家庭維繫/家庭重整

家庭重整

家庭維繫

服務內涵

兒少的經濟扶助

親子的家庭

重建

兒少的個案管理

兒少的保護服務

家庭維繫的經濟扶助

本研究整理。

 

    基本上,在包括死亡、喪偶、未婚懷孕、未婚生子、藥酒癮、重大傷病、自殺風險、離異、家暴、入監、變故、失蹤、出走、遺棄、失業、無力撫養、隔代教養、兒少受虐以及經濟困窘等等有異於主流社會生活樣態的各種情況處境,政府公部門業已規劃出相關的社會服務輸送機制,像是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之於「弱勢兒少」、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於「特殊境遇」、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計劃之於「高風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於「兒少保」以及社會救助法之於「經濟弱勢」,只是,上述盤根錯節的對象類別、問題需求和施行辦法,還是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比如;

 

    (一)首先,對於這一群從高危險人口群體(high-risk population)、標定人口族群(target population)到真正服務到的人口群體(serviced population),就不應該只是侷限在個別、單一、特殊以及事故上,而是要還原回到連續性關係而來的醞釀性、歷程性、情境性以及過程性,畢竟,任何見報、上報與通報的新聞案例,已然是一項冰凍三尺的發展後果。准此,在這裡的思索真義是有必要從個別的生命事件(life event),以擺回到動態、持續的生命歷程(life course),只是,徒以問題處遇而非全人關懷;應急措施而非相關配套;個案工作而非照顧管理;單一需求、多重需求而非衍生性需求以及階段任務而非無縫接軌,到頭來,任何的策進作為,所謂停損點的消極作用還是多於通盤性解套的積極目的。

 

   (二) 其次,即使是扣緊問題成因而來的資格認定和身分取得,但是,還原回到利害相關人士(stakeholders)之認知圖、家系圖、關係圖與生態圖的問題脈絡裡,點明出上述各種的成因,理應是有它用以激發、摧化、干擾、相關、因果與抑制等等的互動內涵;連帶地,要如何從單一的個體層次以擴及到親代之間的集體層次,乃甚至於將層出不窮的案例視為是一種整體層次的客觀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就此而言,癥結所在就不全然在於思索如何一網打盡地將各類成因的社會邊緣人口族群,以納入安全守護的保護網絡裡,而是要從周全與互斥的類別分項當中,以洞悉含攝差序格局、社會連帶、彼此牽動和家庭本位的真實景況,以此觀之,當前的要務乃是需要針對上述依法辦理的行政措施,以進行安全網絡關係的體系重建,畢竟,「弱勢兒少」的兒少經濟扶助概念、「特殊境遇」的親子家庭重建概念、「高風險」的兒少個案管理概念、「兒少保」的服務輸送保護概念以及「經濟弱勢」的現金給付家庭維繫概念,其所交雜的是兒少、父母與家庭的不同層次;意願、能力與結構性限制問題的不同情境;資產調查、福利身份、專業診斷的不同評估;一級、二級與三級以及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之不同風險的相互拉扯。

 

   (三) 最後,回應以讓家庭得以穩建運作的照顧政策和服務體系,那麼,相關的議題思索,包括有:

 

  01.從低度風險、中度風險到高度風險,各自的兒少或家庭風險內涵與對應措施為何?至於,所謂高風險家庭究竟應該要被界定為現行三級處遇機制的那一個層級?連帶地,高風險家庭的後端處遇機制又應如何進行建置工程,特別回應於家庭維繫服務、家庭重整服務、家庭替代服務等不同的處遇計畫?

 

  02.高風險家庭所界定的那些指標,是可以放入兒少保護的開案指標?如藥酒癮、精神疾病患者等?亦即,要如何將高風險家庭的『因』與兒少遭受不當對待的『果』,進行因果之間的必要性串聯,特別是這當中所隱含情境變數之『緣』的監控機制?

 

  03.處遇的標地對象究竟係要以家庭為單位?抑或是回到以個人為主?連帶地,處遇重點與行動策略要以行政處置或危機處理為主,還是應以增強家庭功能或家庭維繫為先?顯然,從個別事由或處境的『點』、父母家庭的『線』到不可抗拒或非自願的『面』,事件演變與服務處遇的連續性進程,這會是必要的思考線索?

 

  04.高風險家庭被期以整合服務的個案管理模式,相關服務的處遇理念或理論依據為何?特別是於社工員、個管員的任務角色和功能又應如何定位和執行?對此,協力網絡要如何建置與有效運作,藉此讓階段性發展的時間歷程得以搭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善盡較佳利益、最適水準和停損設置的多重目的?誠然,高風險家庭處遇業務相關的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工局、民政局、警察局等單位,無法成為社工處遇的後送資源致使出現窒礙難行的現實運作困境?

 

  05.高風險的處遇目標為何?終極而言,究竟是家庭整體或是特定功能的維繫與改善?抑或是中介緊急處理彼等家庭所面對的各種生活問題和棘手難題,比如經濟問題、酗酒問題、情緒問題、溝通不良問題、親職技巧欠缺問題、壓力因應能力不足問題以及社會支持匱乏問題等?誠然,解決一個問題及其所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點明了現行各種社會福利服務的輸送設計,的確還是停留在父子騎驢且無知之幕的『學習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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