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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甸有罪、社福異象--關於身障機構淪為派遣業的延伸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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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伊甸、庇護工場、社福機構

斗大的標題寫著「伊甸身障派遣工扣到剩半薪!」,這的確是引來社會輿論的極大嘩然,只是,事情的演變就當不僅止於伊甸基金會及其個別員工兩造彼此之間的權責利害關係,而是有它擴及到其它界面的論述思考。

基本上,整起的事件風波主要乃是肇因於身障派遣工只有領到半薪,而未能給予更高的薪資待遇,特別是身心障礙再加上微薄的辛苦所得,這使得事情爆發的當下, 伊甸已然是要面對道德性與正當性的多重批判,至於,各種相關的說明解釋,即使不是託辭之言,但是,「伊甸有罪」這卻是一項不爭的事實,特別是因為限縮在庇 護工場而來之只領半薪的結構性限制,更是突顯伊甸在這一件事情,是有取巧迴避之嫌,只是,伊甸有罪之際,卻是已然代替了所有社福團體背負了福利私有化的十 字架原罪。冀此,要如何從特定的身障員工以擴及到所有一般職工的聘僱權益關係,那麼,「伊甸有罪」之於「社福異象」的反省與反思,這才是探究問題真義之所 在。

首先,關於勞務所得的設算是否限定在員工本人抑或是進一步含蓋直接與間接而來的各種必要成本,特別是關於身障員工的核薪機制被架接在 「依產能核薪」的同時,亦點明出來現行對於身障者職業輔導評量、直借訓練以及就業服務的機制設計,還是有它進一步的探究空間;連帶地,一般職工的薪資所得 也有必要在方案委託的專案人員以及聘任關係的機構員工,兩者之間做必要性的廓清,畢竟,任何的委外方案,實則是一種政府之於社福機構、社福機構之於單位職 工以及個別員工之於服務使用者而來的共生關係,而這也使得在關於方案委託的人事成本預算,的確是要就員工個人、單位部門以及機構組織,以進行通盤性的檢視 討論。

其次,則是關於營利與福利彼此一字之差的結構性探究,事實上,在這裡所直指的是公部門在逕行任何委外標案的同時,是有必要重新去釐清營 利以及非營利兩者之間的根本性差異,亦即,倘若是將盈虧自負、成本效益以及績效管理等等的操作原則,援引到非營利屬性的社福機構,那麼,所謂賠本生意、合 理利得以及經營風險等等的基本命題,這也是需要被嚴肅考量的,就此而言,當社福機構被賦與愛心施給的道德性包袱,那麼,要如何才能得以讓財務自主、專業自 主以及機構自主,相與會通地以實現當初所設定的使命宗旨,顯然,藉由綁架弱勢族群的方式,藉此威脅非營利組織必需要貼補挹助、勒緊褲帶和全心奉獻的做法, 還是有待商榷、議論。

准此,當社福機構無法迴避甚至於被捲入福利私有化的漩渦裡面,那麼,模糊了初衷的使命、不斷地擴充服務的規模、方案核銷時的乾坤大挪移 以及諸如這一次半薪計酬的變相壓榨等等的迷亂現象,這何嘗不是一種契機,藉以重新去檢視現行的福利私有化政策,否則,福利私有化之於非營利機構,就仿如是 隱含著宿命、悲情、原罪以及輪迴的一條不歸路,更直接地說,背離了理想初衷的出賣靈魂,以換取非營利組織不斷的壯大與強盛,此一『浮士德交易』的必要之 惡,也應該是所有公益團體要共同承受的重!

最後,事發之際,所有的社福機構理當要有對應之道的策略性聯盟,事實上,這樣的結盟運作,不在於造成與公部門更大的對立,而是當突 顯出案主最佳利益的同時,任何善行義舉的助人行為,都要有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以及包括後續修法工作的配套作為,更何況社會工作入門的教導啟蒙,業已宣示了 價值維護以及倡議改革等等的角色扮演,特別是非營利組織是否同樣也要肩負起履行某種另類的社會企業責任;連帶地,致力於人群服務的任何公益團體,因為漠視 或犧牲了弱勢族群權益,以換來機構組織的世俗美譽,到頭來,都還是要面臨到最終的審判!

總之,這一起的個案,伊甸在掀起潘朵拉神秘盒蓋之際,盒子裡面『希望』的珍寶,理應還是社福團體想要作為的動力來源,因此,不管遭遇到何種的困境,承載著『希望』的所有「伊殿」都需要面對它與超越它,而非是解決了「案主」!

表:針對「伊甸身障派遣工扣到剩半薪」報導之立場說明


新法公佈實施將屆二年,對於庇護性就業者的福利保障以及庇護工場的定位,伊甸基金會樂見有更多的討論,重新審視法規與制度的本質,也讓社會大眾更了解身心障礙者工作現況。

黃先生於98年7月,由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轉介到伊甸基金會附設阿萬師清潔隊。在還沒進入伊甸之前,黃先生十幾年的工作期間,主要從事傳單發送與舉牌廣告,領日薪七百元到九百元不等,每個月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收入不穩定,且僅能維持生活,無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等。

自98年11月經台北市勞工局職業評量,與伊甸阿萬師清潔隊簽訂「庇護性就業者聘僱契約書」正式成為庇護性就業者,即享有 勞健保、團保、退休金提撥等勞動基準法之相關保障及員工相關福利。且依「清潔工作能力評量表」按季評估後,因其工作能力進步、產能提升,時薪從五十元調高 至七十元。目前月薪平均約一萬三千元,並透過就業服務員協助工作訓練並與雇主協調、安置工作以及職務再設計等服務,除了讓黃先生有更穩定的收入與保障外, 也幫助他重建職場自信心,重新融入社會並勇敢面對未來。

2007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通過後,庇護工場的功能轉為僅提供庇護性就業安置之場所。因此社福團體所設立的庇護工場開始面對身兼「服務提供者」與「市場經營者」多重角色的挑戰。

面對修法後所形成的經營成本提高的困境,多數以維持現況或關閉工場為作法,原本全國153家庇護工場,銳減到 89家。據勞委會98年底公佈,目前庇護工場約90家,平均一家可提供11個工作機會,然至今,伊甸設立8家庇護工場,勇敢的聘用326名障礙員工,其中 175名為庇護性就業的員工,是接近平均值2倍。

且本會依身權法規定,以庇護性就業者的產能核薪,透過就業服務員協助工作訓練並與雇主協調、安置工作,以及職務再設計等服務,除了讓就業者有更穩定的收入與保障外,也幫助他自立及發展,因而落實身權法精神。

然而依目前法規執行現狀而言,除了人事成本增加的衝擊外,更因政府相關採購招標作業,多採以進入機關底價之最低標決標,且 每年需重新招標。為爭取多穩定工作機會,使更多庇護性就業者之服務得以持續,庇護工場往往在競爭市場的長期惡性競標下承攬業務。因此,在如此環境下,政府 標案未必能保障庇護工場與庇護性就業者的穩定收入,且當無法續約時,庇護工場在沒有實際收入的情況下,還是須負擔庇護性就業者相關人事成本。所以,庇護工 場之經營必須編列營運預備金,使能永續經營,以提供長期的支持與服務,進而落實社會公益理念。

穩定就業一名身障者,就如同讓一個家庭的其他成員安心,在此結構下,責任重擔實難由社福團體一肩扛下。如果沒有社會大眾和企業的支持,身心障礙者可能連工作都會沒有。伊甸期待與政府、民間一起為保障身心障礙朋友的就業權共同努力!

資料來源: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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