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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關鍵字:齡化社會、家庭托顧服務、在地老化
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黃明發(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隨著舖天蓋地而來的人口老化變遷趨勢,這使得不同場域性質的照顧機制,便有它回應於福利分工而來的夥伴關係,這其中自然也包括家庭托顧服務的延伸性思考。
誠然,所謂家庭托顧服務指的是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針對失能老人或身障者以提供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以及安全性照顧服務,並且依據服務使用者個人的意願能力,協助參與相關的社區活動,藉此獲得妥善的照顧,從而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擔,至於,該項家庭托顧服務所涵蓋的項目,包括有:在家務服務部分的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服務對象生活起居空間之環境清潔、文書服務、備餐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家務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在身體照顧服務部份的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協助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以及在安全性照顧部份的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准此,所謂的家庭托顧服務,顯然是側重在較低層次的生理、安全範疇,連帶地,推動家庭托顧服務的物理環境與人力素質,就有它還原回到最佳利益的基本提問,這是因為:
首先,無論是單純的失能與身殘抑或是多重性的老殘,不應該只是淪為單純對象之間的類別歸類而已,而是有其延伸至對象之間、等級之間以及接送服務、社區網絡之相互加乘而來的滾動影響,就此而言,在家庭托顧服務方面的人力比部份,宜要有扣緊對象類別、程度等級、老殘狀況、服務難度而來的分殊處理,畢竟,限縮在住所之內的家庭私領域,任何的風吹草動,已然是預伏著疏忽漠視、不當對待甚或是托顧虐待的各種可能情事,就此而言,標舉家庭托顧服務作為一種另類選擇(alternative)的同時,相與關聯的不可行性與非預期性後果,這也是規劃家庭托顧服務方案時的斟酌所在。
表: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及其住所的相關規定
一、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及一千小時以上直接服務失能者之經驗。 二、置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之替代照顧者。 三、健康檢查合格。 四、住所之設施設備: 1.提供案主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8平方公尺以上;其家庭私人空間不計算在內。 2.玄關及門淨寬度在80公分以上。 3.衛浴設備應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並保障個人隱私。 4.置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私。 5.建築物應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6.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 |
其次,家庭托顧服務的本身固然有其人性、可近、親和與可及等等的運作利基,但是,從硬體設施、設備的修繕到軟體人力素質的較高要求,點明出來的是因應於範疇經濟以及托顧人數的結構性限制,因此,任何的家庭托顧服務均隱含某種內部成本於予外部化的貼補,就此而言,要如何讓家托的服務型態可長可久,那麼,擺盪在商品化與去商品化之間的拉扯關係,就需要回應於營利以及福利的衡平考量;連帶地,推動家托服務之際,亦不可忽略長者老化之不可逆而來的各項衍生性需求,就此而言,要如何從社政範疇的個案工作型態以進一步地擴及到綜融範疇之照顧管理的運作型態,此乃突顯出關於長期照顧服務的連續性關係(the continuum of long-term caring service),還是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
至於,家托服務是否引發出人性誘因結構的道德危險或福利依賴,對此,在這裡所指陳出來的是家托服務不應該從補充性質以變相成為保護或替代性質的守護者。准此,關乎到長照家庭之生態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與照顧型態,這會是問題癥結之所在。總之,樂於看到各種關於長者與身障友善照顧機制的可能規劃,只是,家庭托顧服務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及其問題舒解的同時,又是否會衍生出更為棘手的運作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