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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幼兒園基層工作人員的權益探究----2

2012-11-14



關鍵字:幼兒園、保育員、最佳利益

黃靜芬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工作學分班學生)

    今年3月來自全台各地的公托教保員在立法院抗議,因為政府為了鼓勵生育,去年通過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預計在101年完成幼托整合,同時也希望同時解決807所未取得立案托兒所的問題,不過教育部擬定的新法,卻讓公托約聘僱的教保員工作可能不保。在公托工作好多年的教保員說,他們現在一面得繼續照顧孩子,一面又得去補習班,競爭即將釋出的公托教保員職缺,對他們來說真的很不公平。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長王淑英:「憑什麼你一紙的行政命令,這群人就要重新去考試重新去補習班,然後丟掉他的工作,我覺得這會讓我們,基層教保的生態,受到很大的影響。」彰化去年已經關掉23所公托,預計7月底可能還會再關掉40所。屏東潮州鎮長特別帶著公托的教保員北上抗議,鎮長說鎮上托兒所,有400多位經濟弱勢家庭的孩子,他希望中央政府尊重地方自治,不要自作主張,犧牲掉孩子和教保員的權益。而教育部國教司強調改制後的幼兒園,除了園長和教師之外,教保員的職缺是人事行政局的業務範圍,教育部依法辦法並無缺失。教育部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幼兒園托育對象擴大,幼、托性質已難明確區隔,為了方便幼兒園執行幼托政策,勞委會採納教育部意見,決定將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適用對象,未來上述幼托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彈性調整每日工時及例休假。最快8月生效實施。

 

    隨著幼托整合制度的正式上路,這使得回歸到基層工作人員相關權益的保障一事,就有它進一步探究與論述的必要。教育部擬定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草案明訂教保員的進用辦法將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此法照理應該只針對地方教育主管將新進用的大量新人員(因應幼照法通過後給予國小附設幼稚園每所增加1名教保員的員額)卻造成表面公開的甄選辦法,更導致公托的教保員惶恐,馬上面臨托兒所改制幼兒園時即喪失僱庸關係的嚴重問題。教育部未有全盤規劃,也不去處理公幼與公托兩體制整合的公開進程,更無訂定目前已受僱於公立托兒所教保員的留用條款,馬上進行整合人員的清除動作,使得現職的公立托兒所教保員將被逼著依該辦法重新參加甄選才能重新取得工作。不僅嚴重衝擊在職合格教保員的工作權,且即使在通過甄選後,過去所累積的年資亦恐將重新計算,教保員的勞動權益全無保障,教育部所制訂的進用辦法,反而變成教保員的大量解雇條款!幼托整合政策於今年開始實施,整個幼教體系彷彿經歷一場大地震,依照教育部的現行辦法,原本公托裡的教保員可能會全部解聘,整併後的幼兒園(原托兒所與幼稚園)牽涉到人員的重新配置,勞資雙方因此出現了角力的空間。其實,幼童照顧是高度勞心又勞力的工作,不但要負責每個孩子的吃喝拉撒睡,還要全日盯緊他們的追趕跑跳碰,且除了照顧幼童與教學外,仍需兼具許多的行政及活動業務。此外,為了配合家長接送時間,往往必須等到晚上6、7點,工作時間超過10小時成為常態。園方說,許多老師不放心孩子,所以自願加班,我們也會付加班費。勞委會官員說,變形工時不會讓總工時增加,勞工還可以集中休假,其實有很多好處。園方用愛心和責任感綁架教保人員,還以為他們只在乎加班費,勞委會的說法則漠視了工作現場的現實--哪來多餘的人力負擔老師的連續假期。

                     表:勞基法摘要

 

勞基法30條(基本工時規定)
1.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
2. 每2週不得超過84小時
3. 每日正常工時+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4. 每月總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基法30條之1 (四週變形工時)
1.雇主得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的時數。
2.具體安排與限制:
(1)每日最高正常工時10小時,超過10小時算加班。
(2)每日正常工時+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3)每周正常工時總時數最高為70小時(10小時X 7天),
但四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68小時(84小時X 2週)

(4) 2週內至少有2日休息,作為例假。

3.實施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基法84條之1 (工作時間可另行約定之工作)

實施條件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有書面約定並報請核備
3.參考法定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

 

   國家在《勞基法》明訂最高工時和最低工資,某個程度是侵犯雇主的私權,但若不如此,處於弱勢的勞工將受到無止盡的剝削。然而,我們都知道政府不是勞工開的,法律的制定往往偏向更有權力的一方。因此,勞基法仍留了幾道方便之門--30條之1和84條之1,讓雇主更有彈性的使用勞動力。其實,目前教保現場最嚴重的問題是:業者為降低人事成本,過度節省人力配置;若再將幼兒園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適用對象,恐未能解決現況,反而使上述情形益發嚴重,最後的結果就是教保人員高度的流動,甚至嚴重影響從事本業之意願,直接影響對於幼童的照顧品質,更戕害了幼兒成長利益的維護。攸關到基層工作人員的教保人員和老師,責任制不該被無限上綱,《勞基法》的84條之1其實是工作時間另行約定的條款,不代表可以任意超時;30條之1是工作時間得變更的原則,但前提是獲得勞方的同意,而不是資方和政府核可。如果孩子需要更長時間的照顧,就表示這份工作需要更多人力才能完成,要檢討的是人力配置的制度面和雇主只想降低成本的心態,而不是老師為何不願多付出。

 

    最後,標舉捍衛國家未來主人翁的策進作為,這使得從政策定調到立法整治,所謂幼兒園的營運而生,的確是有它文明化的進步意含,然而,保育員與幼教師各自不同職場生態的工作同仁,是合乎比例原則和程序正義而來的夥伴關係。所以國家機器在做任何政策定調到立法整治時應多層次思考,其用意為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問題解決的同時,又是否一併地將人解決掉?誠然,如何使得對於第一線的基層人員,皆能敬業與專業安於本業,首先有關幼兒園照顧人力問題,國家機器應多層次思考提供公共化托育之整體人力配置,或督導營利市場之托育服務,依法配置充足人力。應正視教保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加強勞動檢查,並查察幼兒園照顧比是否符合法令規定,讓高情緒高勞動照顧的托育職場,得以有合理工時之環境。其次為確保公立托兒所教保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國家機器應立即提出具體協助公立幼托系統的政策,並以循序漸進的方法正視公立幼托系統整合的議題,在過渡時期提供穩定的財源,支持地方縣市政府公立幼稚園與鄉鎮市立托兒所教育與照顧系統的建構。正視公立托兒所的發展脈絡,減緩國家機器對於公立托兒所的傷害並保障其教保工作者的工作權,以穩定教保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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