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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駕行徑的法律社會學剖析

2012-10-14



關鍵字:酒駕、法律社會學、社會事實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邇來層出不窮的酒後駕車行徑及其所衍生出來的各種肇禍事端,總是引來社會輿論的嘩然、批判,對此,激情過後的探究反思,理應才是問題檢視的真義所在。

  首先,要如何定位酒駕行徑?究竟係屬一時迷亂的偏差行為?隱含危險之嫌的虞犯行為?抑或是一種實際觸法並且危及到無辜他人的犯罪行為?倘若是前者,那麼,各種的道德指稱和道德危險,又要如何解釋不斷出現的酒駕行徑,而無法達到遏止酒駕肇事的消極作用,特別是現行酒駕一罪不兩罰政策,所出現反而使酒駕肇事率攀升,並且形成喝越多酒卻罰越輕的怪異現象?至於,被放大等同於某種的犯罪行為,那麼,相與配套之無傷大雅勸酒拼酒的民俗觀念(folkways)以及社會底線的民德規約(mores),勢必都要進行同步的變革?亦即,是需要重新思索酒駕行徑之於病態、變態、樣態與常態的一線之隔?是需要廓清關於酒後駕車之於不妥、不當、不好、不宜、不得、不可與不應的連續性關係?以及從酒駕、酒駕肇事、酒駕肇事傷人到酒駕肇事傷人致死而來的演變情形?抑或是關於酒駕刑罰論處的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比例原則和衡平原則?連帶地,架接在酒後與酒醉之於駕車行徑而來的不犯、初犯、再犯、累犯與慣犯,亦突顯對於酒駕行徑的「罪刑法定主義」,實則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特別是不能迴避嚴刑重罰、假釋制度或轉向處遇等諸多選項的綜融評估。

  准此,酒後駕車之於某種犯罪行為的認定,亦要有從形式要件、實質意義、制裁效用、社會尺度到外部代價的總體性考量;連帶地,關乎到是要將酒駕視為是當代社會脫序現象的擴散與後果?檢視酒駕同好者背後所糾結含蓋認知模式、觀念態度、關係網絡與互動型態等等的酒駕次文化?突顯酒駕行為是一種共犯建構的社會性產物?抑或是強調酒駕行為乃是一種不斷被標籤化的過程?在這裡指陳出來的是對於酒後駕車作為一項所謂整體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其定調、定位與定論的論述解讀,還是存在某些的模糊性,而這也使得進行對於酒駕行徑的社會控制手段,多少還是擺盪在諸如施於酒駕者刑罰的犯罪化、視為無明顯受害者之合法化、採取除刑但不除罪的疾病化、進行資格的確認以達到控制目的的福利化、只要是設法恢復初始狀態即可的修復式正義以及推動高度管制的科技監控化之間,而顯得無所適從,以致於加重酒駕問題的惡化程度。

  誠然,無論是進行將血液內酒精濃度標準入法的建制化?採查獲三次酒駕便予於嚴懲終身不得駕車的三振法案?視酒駕為一種有可能侵權危險的重罪刑事政策?認定要旁及到酒商、店家等其它利害相關者的連坐處分?逕行人身自由直接剝奪禁閉的暫時性隔離?抑或是採行政府代位求償的代理人制度,顯然,關乎到酒後駕車及其社會成本一事,不宜有將複雜問題予以單純化、切割化的便宜心態,否則,在解決問題的同時,其所潛伏更多預期與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會是棘手之所在?准此,從罰鍰扣車、吊銷駕照、不得考照、提高罰金、判處拘役、不得易科罰金到降低酒測標準值等權變措施,其所要面對的還是誘因結構而來的脆弱人性及其有效的預防機制,究竟要如何可行與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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