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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放宗教財團法人可投資買股之我見

2012-10-01



關鍵字:宗教財團法人、宗教事業目的、宗教福利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內政部於今年(2012年)的六月首度開放宗教財團法人可以投資股市、購買債券型基金,估計全台約有3千個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而粗估可以投資金額更是高達數百億元,只是,因為資金係來自於信徒、教友的捐贈,因此,各個宗教法人多數還是持以相對的保守態度。

  誠然,主管機關的該項權宜措施用意為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地步?及其後續可能的衍生性問題又為何?其旨趣乃是在於擴充宗教事業目的之定義範疇嗎?係為彰顯對於宗教財團法人的組織自主性?抑或是得以正視到宗教財團法人對其財產經營的迫切性需要?甚或是投資的獲利所得同樣也是施作於公益用途上?而諸如此類的命題思索,固然有它程序正義之充分條件的正當性,但是,還原回到實質正義的必要條件,那麼,問題的癥結點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對於資金本身的活化與活用,而是何以需要以及會累積那麼多到花用不完的資金?以此觀之,任何形式的宗教信仰,雖然有其個別關懷旨趣的追求,但是,亙續不變的還是信眾本身的自我超越?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所指陳出來的是:當神聖領域裡的個別信仰行為,已經聚結成為隱含集體性意義的宗教信眾行為時,那麼,取之於十方大眾的奉獻、捐贈,早已因為蛻變成為建置化的各種組織型態,而產生質量均變的弔詭情形,就此而言,還原回到信仰本身的初衷,所謂奉獻和捐贈行為本身的主體性意義為何?而當這些宗教財成為宗教團體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時,其反思的機制設計,是否也要有它回到信徒本身以進行比例原則的自我反省?

  其次,這一此次只開放給宗教財團法人,在安全、可靠的原則底下,於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並且扣除設立捐助總額及不動產之後的30%額度以內,須建立投資評估、管理及停損等相關機制,同時須經董事會決議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後,才可投資於股市及債券型基金,對此,一方面宗教財團法人本身的內控機制,是否可以做到數字上的可管理性,特別是攸關轉投資的專業把關,顯然,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的,至於,包括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以及一般宮廟、教會在內的所有宗教組織,背後所糾結的神聖氛圍、主導詮釋、救贖需求以及認知機制,斷然是不同於其他世俗性質的法人組織,因此,在進行相關要求的他律規範,理應是要一視同仁地施用在任何型態的宗教團體。

  再則,除了他律的管理機制外,所謂宗教事業目的之操作性定義,亦有它商議之處,對此,關於信徒的奉獻捐贈之於經常財、隨喜財;固定財、消耗財;公共財、私有財等的論述思辨,還是存在思辨、議論的空間,誠然,取之於大眾、用之於十方,倘若轉投資的獲利所得也是用於公益性質,那麼,當前宗教目的事業資金運用之施行範圍、服務對象、績效管理、服務責信,更該有它全盤檢討的必要,就此而言,開放宗教財團法的資金運用,已然不是關注所在,而是更多的投資效益和資金累積,究竟是要傳達那些教化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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