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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理孕母議題的延伸性思考

2012-09-04



關鍵字:代理孕母、出借子宮、特殊人權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某高齡藝人透過合法代理孕母方式順利產下了一名男嬰,但也因為國內尚未開放代理孕母制度,因此,不孕夫婦往往必須要花費鉅資以跨海尋求代理孕母,至於,那些沒有能力出國求子的不孕家庭,只好私底下打聽是否有孕母可以「出借子宮」,顯然,在天人交戰的拉扯之間,關於代理孕母的議題現象,還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基本上,還原回到基本的提問乃是:啟動代理孕母機制的目的為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及其後續又可能會衍生出什麼的問題?就此而言,不孕夫妻之於兒女圓夢的希望工程,就不單單只是直接架接在出借子宮一事上,因為,真正的癥結點還是在於:究竟胎兒之於禮物(gift)的交換或交易關係內涵為何?誠然,倘若是被界定為某種的財貨服務(goods),那麼,從受孕、懷胎、分娩到產後的不同風險機率,是否可以直接轉換成為可操作性和可管理性的資訊透明化,特別是架接在資訊對稱的市場運作機制底下,任何的閃失,都直指對於包括胎兒、代理孕母、血緣父母等利害相關人士(stakeholder)的可能戕害,畢竟,從子宮著床開始之後所可能出現的各種變異情形,像是胎兒性別、孕程保健、病胎遲緩、中止懷孕、分娩風險、產後依附等等,點明了理當不應該將代理孕母的複雜問題予以過度的單純化,特別是窄化成為偏向於「所有權」的問題!

  連帶而來的是擺盪在從適法、合情到講理之間的衡平關係,對此,過去公民共識會議裡固然是已經達成「贊成,但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共識,並且據以訂定出包括求子者限於已婚夫妻、雙方精卵須有受孕能力、代孕者國籍應限於本國人,同時必須是無償行為等等嚴格的規定條件,但是,要如何在民俗、民德與法律之間,理應有其綜融著程序正義以及實質正義的多重性考量,就這一點來說,除卻他國擴散模式的採借經驗外,也是要正視到本土特有的文化格局,誠然,比較是被範定在私有財的國家未來主人翁,又要如何回應諸如經濟報酬、道德指稱;人性誘因、銀貨兩訖以及父母權、胎兒權等等的兩造天平,抑或是更直接地說,如果是出現萬一的話,在輸贏之間所責付的會是寶貴的性命!

  最後,從代孕生殖法的草擬,彰顯出來不孕與孕母已然蛻變成為某種集體意義的社會事實,但是,對於是否可以受贈精卵、代理孕母權益到有無報酬等爭議點,除了相關配套措施的建制作為外,無論是出於己身或是孕母代理,任何的人為舉措,皆要反思:究竟我們是怎麼看待生命的真義?孩子對於父母、家庭甚或是社會的意義為何?以及如果天不從人願的話,我們又是否已然準備妥當,藉此從容地面對此一恩寵的禮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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