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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潮對於社會福利衝擊影響的論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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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失業、失業潮、社會安全

一、前言--失業已然成為一項全球化的共通象徵
隨著金融海嘯所引發的經濟危機,連帶地直接衝擊到勞動人口的就業穩定,這使得「失業」(unemployment)已然蛻變成為一項超乎個體遭遇的集體事實,甚至於演變成為全球各地所共通要面對的發展經驗。

表1:主要國家(地區)失業率比較
單位:%


年   月   別

中華民國

香 港*

日 本*

韓 國*

新加坡*

美 國*

加拿大*

英 國*

 

季節
調整

94年平均

4.13

4.13

5.6

4.4

3.7

3.1

5.1

6.8

4.9

95年平均

3.91

3.91

4.8

4.1

3.5

2.7

4.6

6.3

5.4

96年平均

3.91

3.91

4.0

3.9

3.2

2.1

4.6

6.0

5.3

97年平均

4.14

4.14

3.6

4.0

3.2

2.2

5.8

6.1

5.7

98年平均

5.85

5.85

5.1

3.6

3.0

9.3

8.3

7.6

99年

 

 

 

 

 

 

 

 

 

  1   月

5.68

5.73

4.9

4.9

4.8

9.7

8.3

7.8

  2   月

5.76

5.65

4.6

4.4

9.7

8.2

 

 

 

 

 

 

 

 

 

註:1.香港、英國之失業率係3個月(當月及前2個月)的平均值。
2.*為季節調整後資料。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事實上,根據民國99年1月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民國99年1月就業人數為1,038萬8千人,較上月續增4千人或0.04%;1月失業人數則為 62萬6千人,較上月續減6千人,這其中因為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者減少2千人,已連續7個月減少,而初次尋職失業者亦減3千人;整體的失業率為 5.68%,較上月續降0.06個百分點,較上年(民國98)同月則是上升0.37個百分點,不過,經由調整季節變動因素後之失業率則為5.73%,也是 較上月續降0.04個百分點。准此,關於「失業-失業率-失業潮」之於社會福利的衝擊影響,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性。

二、相關名詞概念的界定
基本上,涉及到失業潮對於社會福利衝擊影響的相關概念及其操作性定義如下:

1.勞動力參與率:係指勞動力占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至於,勞動力則是指年滿十五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2.就業者統計:係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就業標準定義,即於資料標準週(每個月含15日那一週)從事有酬工作,不論其工作時數多寡,均視為就業者, 至於,幫忙家庭事業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則工時須達15小時以上方視為就業者,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之工作均屬有酬工作,依前 揭定義亦應歸入「就業者」。

3.失業者統計:係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失業標準定義,失業者係指年滿15歲,在資料標準週內同時具有無工作、隨時可以工作且正在找工作或已找工作正在等待結果等三項條件者。

4.失業率:失業者/勞動力*100%(%)。

5.廣義失業率:(失業者+想工作而未找工作者)/(勞動力+想工作而未找工作者)* 100%(%)。亦即,廣義失業率的界定還包含了想找工作而未找工作、但隨時可開始工作者(怯志工作者)的隱藏性失業者。

6.就業不足率:就業不足的人口/勞動人口×100%(%)。

表2: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指標摘要
單位:千人


年度別

15歲以上
民間人口

勞動參與率

失業率

廣義
失業率

季節調整後

季節調整後

94年平均

17949

57.78

57.78

4.13

4.13

6.02

95年平均

18166

57.92

57.92

3.91

3.91

5.68

96年平均

18392

58.25

58.25

3.91

3.91

5.59

97年平均

18623

58.28

58.28

4.14

4.14

5.61

98年平均

18855

57.90

57.90

5.85

5.85

7.35

99年1月

18976

58.04

58.03

5.68

5.73

7.08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通報。

三、關於失業、失業率、失業現象潮相應而來的考察論述
基本上,從失業、失業率到失業現象潮,突顯出來對身處於沒有工作之待業情境一事的論述解讀,理當是要整全且多層的,就此而言,相與關聯的考察命題包括:

首先,從失業、失業率到失業現象潮的論述解讀,理應是要先前扣緊失業者之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身心條件、婚姻狀況、家庭結構、社經水準、人文區域等等的 背景屬性及其各種的失業命題(失業類型、待業時程等),藉以得出交互作用之後所可能衍生出來的衝擊影響,畢竟,「失業」作為某種特定的生命事件(life event),自當有其回應於不同之生命流點(life point)、生命周期(life cycle)與生命歷程(life course)而來的殊異影響,僅就初次尋職、業務緊縮抑或是季節臨時性等等不同原因的失業者來說,各自生活的處境與困境以及後續的解決對策,自然也是要 有所區隔的。

比如,雖然民國99年1月的整體失業率為5.68%,但是,進一步按教育程度別的觀察指標來看,國中及以下程度者失業率為5.31%; 高中(職)程度者失業率為6.14%;大專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為5.52%,這其中大學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更是高達6.01%,在當中除了是涉及到教育投 資以及人力資本的有效運用外,鑲嵌於最後一哩之職場見習機制的建置工程,似乎已經預伏了日後更多的就業與經濟的不安全危機;再則,按年齡層觀察,15至 24歲年齡者失業率13.22%;25至44歲年齡者失業率5.84%;45至64歲年齡者失業率3.91%,此一社會中堅的年輕世代族群(25至44 歲)與啃老世代族群(45至64歲)及其集體性質的失業情形,自然是要對應於背後羸弱的家庭樣態與問題需求,藉以謀求不同的善後對策。准此,中高年齡與非 中高年齡各自人口族群所要面對的失業困境,皆存在著等量齊觀的重要性;最後,1月失業者平均失業週數為30.2週,雖然是較上月縮短了0.3週,但是,在 已突破6個月失業保險的給付上限底下,點明了失業將不再只是僅止於所得維持的中斷,而是直指個人經濟安全網絡的可能解體。

其次,「失業」的現象解讀,亦有其歷程性、累積性、情境性、動態性以及一發不可收拾性而來的意義詮釋,畢竟,從失業而來的會是預伏著貧窮、家暴、離異以及 身心疲乏等等的處境危機,因此,一旦個人遭逢到失業問題並且無法獲得有效控制的話,那麼,失業而來的個人問題(如經濟、健康等)亦將逐漸轉變為集體的家庭 問題(如學雜費、失學等),乃甚至於進一步蛻變成為整體性的社會問題(如自殺、犯罪等)就此而言,個人的「失業」、集體的「失業率」以及整體的「失業 潮」,自當有其個體成本、家庭成本以及社會成本的共通與分殊意義。准此,「失業」所牽動出來的將是諸如就業、就學、就醫與就養不同的項目需求;工作勞動人 口(一家之主)、依賴人口(老少婦孺殘)的牽連作用;以及直接關係者、間接波及者等等利害人(stakeholders)的相關旨趣。

再則,就業、失業、待業與復業,也是需要串聯性的思考,一方面點明了有、無工作不單單只是一字之差,而是這種的一線之隔,隱含著除了要有分級危險的減損機 制外,理應是要針對不同的處境類型以提出各自殊異的策進對策,比如說:糾結季節性失業(seasonal unemployment)、周期性失業(cyclical unemployment)、摩擦性失業(frictional unemployment)或是結構性失業(structural unemployment)而來的是不同的紓困措施;至於,之於工作意願、工作能力、工作機會、工作收入、工作穩定之間的貫通與落差,突顯出來現行的輔導 策略,還是要有它分擊並進的不同考量;連帶地,關於「就業者」的歸類定義問題,除了官方解釋外,亦有其必要針對低度就業以及非典型就業等等另類就業不足的 工作型態,就生態環境、問題界定、需求評估、資源盤點、處遇計畫與就業服務,以提出非主流、多元的改善措施。

至於,失業、失業率與失業潮之於社會福利的構造影響,也是需要拉高觀照的視野,也就是說,從總體影響到社福衝擊;從社會工作到社會安全;從就業安全、經濟 安全到社會安全;以及從失業者的個體層次、失業家庭的集體層次到失業潮的整體層次,再再突顯一套含蓋跨專業、跨層級、跨領域、跨技巧之照顧管理(care management)的安全網,這才是止於貧窮、貧乏與貧困的癥結所在,否則,任何的社福措施抑或是濟助方案當只是扮演著後端性質的殘補 (residual)作用,而無助於失業問題的真正解套。

四、代結論--從更為貼近的統計數字談失業……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最新的統計指出:今年(民國99年)2 月的失業率 是呈現上揚的趨勢,不過,值得留意的是中高齡及長期失業人數(失業逾一年以上)更是較 1月有所增加,並且同時創下史上的新高;連帶地,2 月份受到失業波及的人數也有 132.6萬人之多,成為了歷年同月的次高。准此,點明了限縮在景氣尚未明顯復甦以及就業機會增加有限的前提底下,失業及其所衍生來之各種預期與非預期性 的發展後果,的確是需要加以嚴肅看待的。

表3: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指標摘要
單位:千人


年  月  別

失業率按教育程度分(%)

失業者按年齡分

受失業
波及
人口

國中及以下

高中(職)

大專及以上

大學及以上

15~24歲

25~44歲

45~64歲

95年平均

3.21

4.36

3.98

4.36

104

233

74

826

96年平均

3.22

4.31

4.00

4.51

104

240

75

845

97年平均

3.76

4.34

4.21

4.78

110

251

88

928

98年平均

5.84

6.19

5.57

5.98

127

372

139

1363

99年1至2月

5.36

6.15

5.57

5.97

115

371

143

1307

  1   月

5.31

6.14

5.52

6.01

116

368

142

1288

  2   月

5.41

6.17

5.61

5.94

114

375

144

1326

 

 

 

 

 

 

 

 

 

當月較上月增減(%)

( 0.10)

( 0.03)

( 0.09)

(-0.07)

-1.68

2.03

1.15

2.92

當月較上年同 月  增  減(%)

(-0.43)

(-0.02)

( 0.28)

( 0.42)

-10.97

4.75

4.45

-2.86

本年累計較上年同期增減(%)

(-0.11)

( 0.13)

( 0.41)

( 0.58)

-7.88

7.72

8.91

-0.42

註:
1.括弧( )內數字係增減百分點。
2.就業者之行業結構比自90年起按中華民國第8次修訂之行業標準分類統計。            
3.受失業波及人口係依據人力資源調查之失業者家庭戶內人口特性及其就業、
失業狀況推估而得。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總地來看,「失業」、「失業率」與「失業潮」等等的客觀現象,實則糾結著某些的屬性特徵,這其中包括有:國際金融風暴及 其對於經濟成長的衝擊影響,以致於形成循環式的失業型態;連帶地,景氣下滑與消費能力削減所導致業務緊縮或歇業而來的關廠失業人數也相對地驟增許多;至 於,在失業人口族群的年齡組合裡又以中高年齡的失業者居多,這多少會觸動到背後失業家庭可能產生的衝擊影響;而社會新鮮人的求職潮與失業潮將會出現期限拉 長的延滯現象;最後,辛苦於工作崗位的同時,卻也因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的飆漲,以致於實質平均薪資和實質經常性薪資均出現負成長的收入短絀情形,准此,突顯 了生計困頓的苦日子陰影,將會一步一步地戕害到原本已經是相當脆弱的信心危機甚至於惡化成為某種的社會發展危機,對此,政府公部門亦已提出相與對應的各項 紓困對策。

表4:失業潮底下相關的紓困措施


<99年春節加強扶助弱勢家庭實施計畫>
一、關懷對象:
(一)宗教、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民間單位所輔導服務的弱勢家庭。
(二)已接受政府社會福利服務照顧的弱勢家庭。
(三)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死亡、罹患重傷病,或家庭遭逢重大災害或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其他有經濟困難致生活陷困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春節前:
1.各項生活津貼、補助款等,應於年節前撥付補助對象。
2.請村里長、村里幹事,於春節前瞭解及關心轄區內有經濟困難之弱勢家庭,輔導申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或請縣市及鄉鎮公所給予物資救助。
3.針對轄內之獨居長者,應事先調查春節期間之送餐及物資需求情形,安排提供社會福利資源,或轉介適當服務。
4.針對轄內街頭遊民提供關懷服務,如:加強街頭訪視、安排開設熱食提供地點及提供臨時住宿地點,預先發給禦寒保暖衣物等。
5.對於未符合政府規定,仍有需要協助的個案,請即時聯絡民間資源給予協助。
(二)春節期間:
1.建立春節期間急難救助連繫窗口,指派輪值人員名單及緊急聯繫電話,造冊送內政部彙辦。於接獲通報個案時能夠立即啟動急難救助機制,進行派案、訪視、核定、發放的角色及任務。
2.備妥急難救助備用金,以供緊急關懷救助金之核發。
3.評估需要緊急安置個案,立即協調社會福利機構予以安置。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一、救助對象: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第三點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二十四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 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部再核予救助。同一家庭每年領取政府發給之急難救助金總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一、實施對象:20歲以上未滿65歲,為全戶主要收入者,且年薪資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簡稱申請人),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工作所得補助:
(一)97年1月至12月參加勞工保險累計未達183日。
(二)全年薪資所得未高於95年基本工資(以新臺幣15,840元計)乘以12個月總和。
(三)申請人配偶或所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年薪資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下列標準:
1.申請人無配偶且未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者,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上。
2.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合計達2人以上者,除申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新臺幣30萬元列計外,每增加配偶或受扶養一親等親屬1人,增加新臺幣10萬元。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390萬元以上。其中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其身分為營利事業負責人、鄉(鎮、市)民代表、職業軍人、軍公教退休人員、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公(私)立國中以下教職員。
二、補助金額
(一)申請人無配偶且無受扶養親屬者:
1.全年薪資在新臺幣220,000元以下,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
2.全年薪資在新臺幣220,001元至新臺幣25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申請人有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者:
1.申請人無配偶且無受扶養親屬者:
A.全年薪資在新臺幣220,000元以下,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
B.全年薪資在新臺幣220,001元至新臺幣25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2.申請人有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者:
A.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140,000元以下,每月補助新臺幣6,000元。
B.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140,001元至新臺幣18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
3.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180,001元至新臺幣22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
4.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220,001元至新臺幣26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
5.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260,001元至新臺幣30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立即上工計畫>
一、本計畫所稱之失業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本國籍勞工:
(一)連續失業至少達三個月以上者。但經執行單位認定為非自願性離職者, 
不在此限。
(二)初次尋職者。
(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失業者。
(四)持有受災證明之災區失業者。
前項各款認定方式如下:
(一)連續失業至少達三個月者,以失業者資格認定之日起算,至少前三個月
未參加勞工保險。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者,其失業期間以該失業
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併計算。
(二)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日前,未曾參加勞
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屬未穩定就業狀態及就學期間參
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視為初次尋職者。
(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失業者,指曾參加勞工保險,
但失業者資格認定之日前,未參加者。
(四)持有受災證明之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
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目前無工作且持有受災
證明者(含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農政機關或單位 開
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本人因颱風致傷病證明或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 重
傷證明)。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 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
二、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二)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
(三)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委託之民間機構。 前項第
二款規定,不包括政治團體。
三、申請單位依本計畫僱用失業者,以僱用失業者之人數及經執行單位認定 之資格予以補助,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依下列方式補助申請單位:
(一)僱用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失業者,每人每月一萬元。
(二)僱用第一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失業者,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及    
每人每月五千元之僱用訓練津貼。
補助僱用期間之認定,以失業者到職參加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
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僱用獎助津貼>
一、適用對象 / 申請或給付資格: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下列人員,並符合相關規定,得申請僱用獎助:
(一)一般失業者: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二)特定對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人員(特定對象係指:負擔家計婦  
女、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者。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四)外籍地區及大陸地區配偶。
二、服務內容 / 給付標準:
(一)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32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20小時   
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
幣10,000元。
(二)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32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依
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10元。
(三)雇主領取僱用獎助,最長以發給12個月為限。(但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
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最長12個月為限。)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
一、適用對象 / 申請或給付資格:
(一)負擔家計婦女。
(二)年滿45歲至65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住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者。
(七)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八)特殊境遇婦女。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具有就業意願,且經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之下列人員:(1)弱勢青
少年(15歲以尚未滿24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
青少年);(2)經濟弱勢戶(含1957專線轉介者、高風險家庭個案);
(3)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十一)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二、服務內容/給付標準:補助期間最長為3個月: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
時),每人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2)部分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一百元,且每週不得
超過32小時。
(二)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
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每人每月五千元;(2)部分職場學
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每週不得超
過32小時。
<臨時工作津貼>
一、適用對象 / 申請或給付資格: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二)負擔家計婦女。
(三)中高齡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生活扶助戶。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外籍地區及大陸地區配偶。
二、服務內容/給付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 
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1)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就業。
(2)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
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者。)
(二)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內政部、教育部、勞委會網站。

 

只是,擺盪在從失業、失業率到失業潮以及從止貧、扶貧、抗貧、脫貧到守貧的命題思考,那麼,上述的設計規劃與施政作為,還是有它通盤檢 視的必要,這是因為:扣緊從整體性、連續性、回應性與適當性的考察指標,指陳出來的是個別部會單位各自所提出來的解決對策,自然還是要回歸到照顧管理的巨 視層面上,換言之,統整並建置跨層級與跨部會之任務導向的應變小組,除了可以避免模糊焦點和落人口實外,並且可以塑立起應有的施政主軸與願景藍圖;至於, 如何回應於從裁員、失業、貧窮到家破人亡的分級風險處境,點明了相關的配套措施,是要有階段、深度的連續性考量,畢竟,從沒有工作、少了收入、寅吃卯糧到 一無所有,是有它相應於動態歷程性而來的不同對治方式,就此而言,無論是支持、補充、保護與替代性抑或是保險手段、扶助手段與津貼手段,都要有它鑲嵌性的 接軌考量。

連帶地,現行相關方案的設計規劃是否吻合現況並且符合需求的「回應性」,其所突顯出來的會是含蓋需求評估、過程評估、效益評估與結果評估的績效管理機 制,一直都未能確切建制完成,這使得在受限於施政成績的時間壓力底下,提油滅火的倉促行徑,多少會危及到施政的正當性和公信力;最後,關於用來實際解決問 題程度的「適當性」,點明了任何濟貧的對應措施,都不應該只是切割式的單向作業,畢竟,從前端的產業與經濟發展對策、中段環節點的就業促進措施以迄於後端 救急式的補強方法,環環相扣的安全網絡其所牽動影響的會是關於止住貧窮、對抗貧窮、擺脫貧窮以及固守貧窮之間的可能貫通或跳躍!?

最後,針對推動各項方案措施所可能引發的輿論批判,相關的權責單位是有必要去正視從福利項目設計者到需要者手中,這一段輸送過程所可能出現的落差,要如 何縝密且架接在適宜的方法手段,藉此讓貧困問題的舒緩能夠達到加分效果,就此而言,舉凡服務項目是存在並且可以馬上滿足的「可及 性」(availability)、有需要的弱勢族群接近服務項目能力的「可近性」(accessibility)、進行必要性之業務協調的「整合 性」(integration)、中央與地方政府或是部會之間互動關係的「權責性」(accountability)以及當事者使用意願的「可接受 性」(more acceptance)等等技術層級的行政變革,自然也是要做機動性的應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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