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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動「老人住宅」的若干商榷

2012-08-19



關鍵字:人口海嘯、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老人住宅

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黃明發(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誠然,相迎於高齡化的人口海嘯現象,這使得『老人住宅』的議題現象,還是有它進一步論述探究的必要。

  基本上,依據我國現行有關老人福利機構與服務的分類標準,可以概分為(1)長期照顧機構(又可進一步細分長期照護型、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三款);(2)安養機構;以及(3)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只是,回應該種規範性的定義分類,那麼,目前的老人住宅,還是未能納入上述三種的主要類型裡,就此而言,要如何回應快速社會變遷而來的問題需求及其配套建置,顯然,現行有關老人福利機構與服務的分類歸屬,的確是有它商榷、廓清之處;連帶地,要如何有其綱舉目張的藍圖架構,這更是從老人住宅之角色定位探究而來的發想提問。

  事實上,相關的研究亦點出目前在推動與管理老人住宅所可能面臨到的各種問題,這其中包括有「需求端」、「供給端」、「媒合端」以及「管理端」,像是在「需求端」部分,倘若老人住宅係以可以生活自理的長輩為其標地對象,那麼,從在家老化、在地老化到機構老化,老人住宅的機構型態,理應不是安養選購的首要考量;連帶地,也會因為範疇經濟與市場規模的尚未到位,因此,偏屬於一定租金價位的老人住宅,自然也不是這群高齡人口安養需求評估的主要選項;其次,在「供給端」部分,即使行政院已經核定通過所謂的「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但是,方案本身也隱含某種的制度失靈情形,比如說:公部門是以土地開發、興建的角度思考來推動老人住宅,以致於忽視了利用現有既存住宅的可能性;關於提高老人住宅容積率部分,從民間業者觀點來看,並不認為屬於鼓勵措施,這是因為老人住宅興建完成後只租不賣,將無法將獎勵提升到與限制相對等的水準,也就是說,對於在商言商的民間業者或是財務吃緊的社福機構來說,並不具備開發的投資誘因。

  再則,扣緊「媒合端」,那麼,老人住宅的申請案也是會面臨到諸多的可能限制,像是倘若依據「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的核定本,雖然已經是將老人住宅納為社會福利的設施項目,但是,在「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中,卻並未出現「社會福利設施」一詞,導致出現了適法性的疑義問題;而地方政府也未針對老人住宅申請案訂定審查辦法,以致於造成徒有「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但卻是無審查依據的辦法;除此之外,各個縣市地方政府亦過於保守,認為當地老人無老人住宅需求,而拒絕老人住宅申請案;至於,老人住宅被歸類為社會福利設施並非機構,導致個各縣市政府常以社會福利機構如療養院、安養院等設施及規模加以受理、審核,徒增申請、立案的營運風險和外部成本。最後,在「管理端」部分,因應於從老化、退化到惡化的連續性關係,那麼,老人住宅要如何與其他機構養護,串聯成為縝密的服務網絡,這多少突顯出現行以生理功能作為老人福利機構與服務分類的限制所在。

  總之,『老人住宅』的議題現象,其所觸動的會是:究竟我們對於長者晚年生活的定調主軸為何?從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到機構照顧,彼此之間的銜接配套措施為何?老人住宅的適法性問題為何?推動老人住宅的初衷目的和發展走向為何?尤其是服務對象要如何與安養、養護、護理機構做區隔及其服務的差異性為何?以及又要如何透過在地生活的調查方式,以充分了解從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到興建老人住宅而來的對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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