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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開哺乳遭驅趕並且開罰的延伸性思考

2012-08-15



關鍵字: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故宮、性別主流化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針對上個月在故宮博物院所發生工作人員驅趕民眾公開哺乳的事件,業經臺北市衛生局的調查,確認已經是違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而對該名工作人員開罰新台幣六千元,另外,故宮本身也因為未能善盡管理教育的責任,一併遭罰新台幣六千元。

 

表1: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一條 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之行為。

第四條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 室而受影響。

     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
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
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
量販店。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

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
前項檢查或抽查,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 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 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設置哺(集)乳室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哺(集)乳室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屆期未設置、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不符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依第九條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局網站。(檢索日期2012.08.14)

  基本上,對於已經是公布實施近二年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131號令公布)來說,該起的突兀事件,的確是教人深感匪夷所思,但是,冰凍三尺的滾動效應,亦點明了該起衝突事件的肇因,實乃是利害相關的多重性因素,亦即,一方面,作為主管機關的衛生署或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還是未能善盡宣導與督導之責,畢竟,<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早有明文規範“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第七條),再則,第四條的“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更是直指故宮工作同仁本身的勸導行為,不但有商榷之虞,也有違法之嫌。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緊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限制,這使得關於立法、修法與執法,就不單單只是一字之差,而是在該種的連續性關係裡,相關的機制設計,是否也同時到位,否則,即使是三讀通過的條例,到後來還是僅淪為聊勝於無的聊備一格,甚為可惜。

  其次,關於整起事件的爆發,固然是有它某種羅門生式的不同認知解讀,但是,像是公共場所應設置哺乳或集乳室的資訊不對稱情形,以及事發之際的公共關係及其相與對應的危機處理機制,在在有它進一步檢討、議論的必要,就此而言,屬於員工的法律與應變的機會教育,應該是要被納為建置化的管理措施之一;連帶地,當務之急,則是要針對包括故宮在內的所有公共場所,以進行哺(集)乳室的總體檢,事實上,緊扣攸關到公共利益的關懷旨趣,那麼,無論是從哺(集)乳室到無障礙環境;從單一窗口到照顧管理,顯現出來:要如何以民為重、以民為要和以民為先的服務理念,就這一點來說,顯然,政府公家機關還是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總之,對於該起全國首例因為驅趕母親哺乳而受罰的個別案例,依法處罰的公道處置,自然是不在話下,但是,工作人員的法治和應變教育,卻也有它增補、強化的必要,至於,綜觀所有議題都應該設定成能考慮性別差異的形式以及性別主流化這個過程必須全面而有系統的進行等等的文明化趨勢,那麼,僅從驅趕母親哺乳的單一事件裡,同時也窺見到:要如何消除對於婦女一切形式之歧視的社會人文工程,還是有它奮進的使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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