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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處遇、防治及其相關議題的社會福利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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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家庭暴力、垂直整合、一案到底

【評論】

台灣自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後,對於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護,業已邁進一個新的里程碑,誠然,這十多年下來,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間所可能存在的貫通與落差,還是有它進行社會福利考察的必要,特別是一套相對縝密與邏輯的論述性探究。

表18:家庭暴力通報數據一覽表


年度別

婚姻/離婚/
同居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它

案件類型年度總計

1999年

1,208

50

52

8,188

9,498

2000年

3,402

141

158

17,704

21,405

2001年

9,581

506

398

29,455

39,940

2002年

28,097

2,238

1,141

9,131

40,610

2003年

30,676

3,072

1,289

6,007

41,044

2004年

33,927

4,840

1,377

9,328

49,472

2005年

40,659

8,865

1,616

11,170

62,310

2006年

41,517

10,952

1,573

12,593

66,635

2007年

43,788

14,243

1,952

12,623

72,606

2008年

46,530

17,086

2,271

13,987

79,874

2009年

52,121

17,476

2,711

16,945

89,253

歷年總計百分比

331,506
57.89%

79,469
13.91%

14,614
2.57%

147,131
25.69%

572,647
100%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首先,從家庭暴力的通報數據顯示,歷年來均是呈現逐年增加的發展趨勢,一方面逐漸成熟的人身安全保護觀念,再加上相關保護機制的漸次完善,因此,通報數據 之於量的擴增之餘,亦直指著某種家暴類型與內含的蛻變概念,就這方面來說,夫妻兩造之間的親密暴力固然還是居於超過半數的比重,但是,關於家庭暴力 (domestic violence)的防治工程,理應是要有它之於規範層次(normative level)以及工具層次(instrumental level)的整體性觀照,這其中偏屬於理念、政策的抽象範疇以及側重在行政、服務的具體範疇,自然是需要藉由「立法」的手段媒介,藉以串聯出上、下層級 之間的鑲嵌關係,對此,相與關聯的命題思考包括有在規範層次上要如何將家庭暴力情事以提升到較高的視野界面上,特別是關於價值建構的人文工程,這是因為家 暴之前屬於婚姻與家庭真義的價值澄清,將有助益於對家暴本質的進一步廓清;連帶地,限縮在文化主義的認知氛圍底下,關於人文價值的解構、建構與重構,更是 一項根本的基礎工程;再則,回應於業務整合、行政協調以及服務輸送的操作界面上,那麼,關於家暴情事而來的分級危險安全措施,自當是要有它個案管理 (case management)的必要性考量。

其次,對於家暴現象的策進解套,也要有它之於「結構之管制與鬆綁」以及「行為之管制與鬆綁」的雙重性進路,這其中前者指涉的是要如何正視對於家暴情事的停 損點設置,這方面對於家暴事件壓迫性結構可能解套的關鍵點,還是要回到現行司法體系與行政體系彼此之間夥同合作關係的確立,而非只是訴諸於權力結構不對等 的運作限制,因此,要如何將中立、權威與超然定位的司法裁判,納入照顧管理團隊的一員,便成為家暴處遇與防治的癥結所在。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意義乃是在於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界分關係,連帶地,要如何探究家暴情事本身所兼具之蘊釀性、持續性、累積性、過程性、情境性、複雜性、深邃性、動態性、歷程性、 衝突性以及爆發性等等的屬性特徵,藉此得以找出家暴事件停損的適當決斷點。

再則,「結構之管制與鬆綁」而來的衍生性思考,還包括有安全系統網絡還可能會觸及到之集權、釋權、授權、分權、充權的合作關係、信任關係、專業關係與權力 關係,就此而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公部門與民間部門此一三角會三體的對應內含,要如何找到夥伴或是夥計關係的平衡點,這恐怕是推動『垂直整合』、 『一案到底』、『家庭正義中心』(Family-Justice Center,FJC)或是『馬瑞克會議』(multi-agencies domestic violence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MARAC)所需要先前加以釐清的;連帶地,是否要將涉及到家暴情事的相關利害人士(stakeholders),以延伸到市民社 會(civil society)的機制設計上,就這一點來說,關於防治家庭暴力的觀念充權與公共教育,還是有它努力、使力的進步空間。准此,回應於市民社會及其公民素養 的論述思考,那麼,一方面家暴事務的民間機構是有進行串聯統合、資源聯結的必要性,特別是聯盟組織(「對抗家暴、家暴防治、守護愛聯盟」)的建制化工程; 另一方面則是如何將對於家庭暴力的處遇與防治,以放大到公共領域、公共界面、公共議題、公共論述等等的公共屬性上(publicness),藉以謀求關於 家暴議題的公共意識。

最後,扣緊『人、事、時、地、物』而來之「行為之管制與鬆綁」的相關提問,包括有:

1.『人』的部份:一方面指涉的是運作團隊本身諸如成員組合、工作穩定、制度保障、知能成長、教育訓練、督導制度以及團隊成員之間的共事關係及其如 何進一步獲致某種相同理念的共識觀點(speak the same language);至於;回應於家暴相關利害人士,則是建基在分級危險與安全管制的前提底下,以思索當家暴行為發生的當下,包括通報、接案、開案與結案 在內的階段性轉換,要如何有它運作流程、工作指導等等作業系統的機制建置,顯然,此一基礎工程的建置在回應深邃與複雜的家暴一事上,便顯得無力與無奈。准 此,關於家暴處遇標準作業模式的建構,實乃是一項迫在眉睫的重要工程,事實上,藉由作業系統的操作性界定,對於家暴工作的處遇與防治,是可以產生一定程度 的釐清作用,只是,在彰顯出每一位家暴個案自身差異的獨特性之餘,所謂標準化的運作模式,是否有可能淪為某種數字的上可管理性,這一點也是需要謹慎小心 的;連帶地,致力於從家暴處遇到安全網絡的推動,所謂專人、專職、專責與專款的必要條件,更是有它嚴肅以對的思考。

2.『事』的部份:家暴事件的處遇與防治固然有其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而來的法定作為,但是,舉凡不同縣市之間的處遇防治模式;從人力、物力、財力到權力; 從成人保護、婚姻暴力到兒少虐待;從年齡大小、生理性別、心理性向、親屬等第、成年與否、加害人與被害人、原住民或新住民、身份對象、城鄉區域到不同家庭 樣態;從兒童、婦女、老人、少年之對象之間到對象之內以及從送醫治療、緊急安置、司法服務、經濟扶助到職業訓練之項目之間到項目之內等等的屬性特徵,再再 突顯了缺乏橫貫(cross-sectional)與縱貫(longitudinal)研究及其資料庫的前提底下,各種可能的家暴處遇或防治模式,多少還 是停留在有限經驗的歸納層次上,以致於欠缺演繹層次的抽象推理和預測能力;連帶地,回應於績效管理(performance management)、服務品質(service quality)而來的改變效果,理應是要有它需求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評估與效益評估的充分要件,如此一來,方能找到家暴之處遇與預防的使力空間。

3.『時』的部份:在回應或久、或短以及或急、或慢的屬性特質,這使得家暴情事的介入時機,多少還是存在著與時間拉鋸的結構性限制,就此而言,一方 面受縮於冰凍三尺而來的累積影響和滾動效應,因此,對於家暴問題和需求的必要性廓清,自然是存在著對於家系圖、關係圖、生態圖與認知圖等等基本圖貌的先前 舖陳,事實上,這一部份的基礎工程,卻是經常讓團隊成員處於見招拆招以及頭痛醫頭等等消極殘補的無助狀態;連帶地,關於家暴情事之前端、中端與後端;盛行 率、通報率、篩案率、開案率、結案率、受虐率的連貫鑲嵌,要如何歸納得出服務運作的時效期程,藉此讓相關的推估作業,得以精確、可行。

4.『地』的部份:在進行家暴事件的處遇與防治時,從通報、派案、安置、轉介、個管等等的組織編制,點明出來與家暴相關聯的運作流程,是有資源盤點 與整合的必要;連帶地,現行接受委託辦理的民間團體,在案源與案量不斷擴張底下,環境設施及其空間的使用問題,勢必是在進行家暴處遇與防治時的困難所在。

5.『物』的部份:誠然,目前與家暴業務相關的經費來源,主要是由家防中心與內政部的公益彩券為其回饋金,即使是使用到社會福利獎補助作業的費用, 但是,審查與核撥的行政流程,除了讓經費的核撥過慢外,亦隱含著民間單位本身所必須要承受機構人事費用定時支出的財務缺口壓力;連帶地,家暴業務的會計年 度規劃,其所直指的也是社福團體本身要如何有未雨綢繆且瞻前顧後的應變能力,而諸此種種已然是對於非營利團體組織運作的穩定性,構成一定程度的發展限制, 因此,相較於穩定經費的行為管制,那麼,專款及其正視程度的結構性管制,似乎才是家暴處遇與防治如何可久與可長的關鍵所在。

總之,千頭萬緒與盤根錯節,點明了家暴情事的錯綜複雜及其處遇防治的棘手困難,就此而言,諸如生態環境、問題界定、需求評估、資源整合、處遇計畫、服務輸 送、結案轉介、追蹤輔導、績效管理等等被高度期待的建制化工程,雖然有其劍及履及的實作壓力,但是,要如何讓家暴的防治工作,得以綜合廣度、深度、強度以 及精緻度,那麼,關於「結構之管制與鬆綁」以及「行為之管制與鬆綁」的雙重性進路,這似乎是當前的要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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