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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3
關鍵字:機構老化、約束、老人福利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因應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之際,而為了讓對於高齡長者的養護照顧更為周全、詳實,全新養護與長期照護的相關法規最快會在今年(2012年)的八月上路,至於,相關的內容了除規定老人機構要公開菜單與收費標準外,對於老人的約束行為也得經由專業檢定與家屬同意,而那些被家屬遺棄的老人,養護機構得負起通報社政單位的責任。對此,關於機構養護之約制管理的延伸性思考誠屬必要。
首先,環視目前從在家老化、在地老化以及機構老化之不可跳躍的養護歷程,點明出來:無論是安養中心、長照機構、社區安養堂抑或是老人公寓與護理之家,偏向於安置型態的機構養護,多少還是被界定為保護與替代性質,因此,被逕至送往機構養護的長者,無論是就其個別的身心狀況抑或是不得不的機構適應,多少已經是處於強弩之末的最後一戰,就此而言,對於機構屬性的養護照顧,相關的管制措施,誠屬必要且迫切,這是因為:機構家庭實乃是自成一格的獨立天地,再加上入住的長者並沒有相對的抗衡籌碼,因此,停損點的設定自然是優先於獲利點的追求,藉此維護這一群資深公民的基本權益。
其次,長者住民之先天不足的羸弱生理條件,再加上機構營運的成本效益考量,這使得生存利潤的市場區隔,優先於住民權益的制度性保障,就此而言,出現所謂讓老人吃餿食或過期食物以及巧立名目的收費狀況,實乃是現行惡性競爭的一種預期性後果;連帶地,新規範裡的相關要求像是機構必須公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包括如何收取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等收費標準與菜單內容等,除了是可以縮短資訊不對稱的他律規範外,歸根究底還是要回到養護中心的機構體質、生存利基以及國家責任。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對於養護機構本身的約制,畢竟,上述的管理作為,早有其標準作業流程而來的運作機制,至於,相關的約制措施,只是,再一次地突顯出該項管理機制的運作失靈,或許,要加以廓清的應該是:回應於社會變遷而來的養護需求,從居家式、社區式以及機構式,我們的定調主軸為何?及其相與關聯的配套措施又為何?
至於,扣緊微視層次而來的操作原則,那麼,從需求端、供給端、管理端到主管機關端;從失能、失智到綜合;從住民個人、住民家人到利害相關人士;從社政範疇到衛生範疇;從醫事人員、社福人員到其它;從身體照顧服務、生活照顧服務到其它;以及從單一的個案工作到綜融的個案管理等等,指陳出來:對於安置型態的養護照顧,理應是全隊、全程、全人抑或是全家的照顧模式,因此,無論是損益兩平抑或是成本效益,在這裡需要被釐清的還是國家機器的角色定位以及功能屬性?
最後,對於機構老化之養護照顧而來的社會教育,這也是一項需要同時並進的變革工程,這是因為:一方面,要如何針對是否想要入住的意願問題、住得起與否的能力問題以及無人照顧和非住不可的結構性問題,以進行分層和分級的處遇計劃;再則,長久以來,國人對於機構養老的汙名化效應,這亦使得安置型態的機構養護,一直無法獲致所應該要有的正當性,就此而言,機構養護的身心適應,宜要有通盤性的解套對策,誠然,從老化、退化到惡化,不盡然都是一次到位,因此,要如何在其歷程性的過渡期間,以爭取到長者住民更多機構適應的機會,那麼,現行在法令規章以及制度措施上,是要有居家照顧、社區照顧以及機構照顧之多元、差異的衡平原則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