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HP Error was encountered

Severity: Notice

Message: Only variable references should be returned by reference

Filename: core/Common.php

Line Number: 257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行動裝置版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回首頁 回上一頁

查看時事現象與晴天觀點

社區工作及其相關議題現象的延伸性思考

2012-07-16



關鍵字:在地生活、社區工作、社區照顧、社區創新、避鄰原則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一、前言

  基本上,扣緊社會福利的發展趨勢,『以社區為取向』(community-oriented)的照顧模式,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對此,無論是之於學齡前托育服務的社區保母系統、標舉在地老化性質的日間托顧抑或是色情業與石化業的專區設置以及將村里長納為兒虐責任通報網的成員之一等,均已顯現出來在如何建構一套穩健運作的社區照顧藍圖,是有它回應於戰略層次而來的綜融性思考。

  事實上,在「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裡業已提列出跟『以社區為取向』相關的制定原則,像是在建構健全制度的:“以社會保險維持人民基本經濟安全,以社會救助維護國民生活尊嚴,以福利服務提升家庭生活品質,以就業穩定國民之所得安全與社會參與,以社會住宅免除國民無處棲身之苦,以健康照護維持國民健康與人力品質,再以社區營造聚合眾人之力,建設美好新故鄉。”,以及落實在地服務的:“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人性化、切合被服務者之個別需求為原則。”,只是,回到生活世界裡的真實運作,當家庭化、機構化與社區化皆已蛻變成為一項操作範疇的實作意義時,那麼,關於社區工作及其相關的議題現象,是有它延伸性思考的必要!

  對此,本文將從社區工作及其相關議題現象出現,分別扣緊「身心障礙之福利社區化」、「色情專區之避鄰原則」、「遊民自治輔導之社區排擠」、「社區發展工作之評鑑變革」以及「社區培力之行動計劃」等,進行延伸性的討論。

 

二、關於身障福利社區化及其排除的延伸性思考

  針對社區所採取非理性手段以拒讓身障族群或社福機構入住一事,雖然是引來社會輿論的撻伐,但是,每每激情過後,這種的偏見做法,依舊存在,也就是說,隨著文明的進化,固然是讓包括殘障在內的特殊人權,得以落實成為包括無障礙環境、定額雇用、殘障特考、殘障津貼、早期療育以及若干保護性職業的保障措施,但是,在法令規章以及福利服務的背後,卻也因為多數的國人以及行政部門還是未能理解或同理對於弱勢者特殊的人身境遇,而讓弱勢族群的權益被蒙上一層障礙的陰影。

  事實上,關於身障族群所遭遇到的社區性排除一事,即使最後可以藉由司法的裁決以獲得某種的社會公義,但是,包括身障在內的弱勢團體,各種不當的人身對待,倘若是對照於社區居民的消極抵制,已然是違背了福利在地化的社區融合目的,甚至於是造成了共輸的下場。冀此,如果社區照顧是一種既定的政策方向,那麼,之於殘障教育、生命教育以及全人教育等等的啟蒙工作,就有它通盤考量的必要,而非只是委由悲微的弱勢團體以及被汙名化的社區居民,進行道德人權與真實感受的拔河,畢竟,所謂社區居民非理性的舉措,一方面可能是無知抑或是不知的情緒投射;再者,如果是架接在社會快速變遷所造成社區群聚連帶關係的脆弱基礎上,那麼,居民的抵制反抗理應也是一項可以預見得到的發展後果(intended consequences)。

  因此,與其去突顯在行動層次上要去接納弱勢族群,倒不如回到最為根本的提問:我們這個社區抑或社會是否準備好提供了一個「對所有弱勢族群友善」的社會情境?擴大來看,從身障者、疾病患者、同性戀者乃甚至被安置於機構的弱勢族群等等的人身遭遇,背後共同的特徵乃是在於這些人的特殊身份和弱勢處境,也就是說,綜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生理條件的以及性別人種的等等不同的背景屬性,而讓貧窮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同性戀以及街友等弱勢族群,必須要去面對多重性的困境限制,誠然,當髒、老、病、呆、醜等等的弱勢族群,依舊還是處於一種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的人身處境時,不要說外界將他們視為洪水猛獸,他們本身也會因為該種歧視的社會標籤(social labeling)而產生某種自我實現的預言效果,以致於造成了弱勢族群自我的社會性隔絕。

  據此,何以弱勢人口就彷如已經在人間蒸發掉而未見成為我妳社區生活世界裡的一份子,顯然,這種偏差標籤背後所涉及的權力行使與社會行動,會是事端糾紛的癥結所在,更直接地說,『歧視弱勢』不該是一種原罪,更無涉及到個別的道德層次,所該譴責的是社會本身的假道德、偽道德與不道德,這是因為個人的偏見往往反映出來的是社會集體的謬誤(the personal is social),但是,包括社區住民在內的觀念充權,又何嘗被投以所應該要有的機會教育和居住權益!?

  總之,如何卸除表相的道德意涵以及如何思謀推動社區包容的配套措施,這才是問題所在;連帶地,首要的社會工程是去思索要如何讓『弱勢者人權』的觀念,落實成為日常生活世界裡的一種認知模式、價值態度、行為方式、互動型態、相處機會以及群聚關係,顯然,當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時,社區居民的情緒反彈,與其說是給予弱勢者較多的對待,倒不如說背後所突顯出來的是該種未臻成熟的特殊人權,有它回到整體社會所應該兼具與努力的成長空間,就此而言,一種透過積極參與(active participation)來促進整體社區有效提升生活品質的公民運動,就需要特別看待,也就是說,從社區排除到社會包容亦有可能翻轉成為一種社區創新(the initiative of the community),從而展現活躍社區(active community)自主發展的可能性!

 

三、關於設置色情專區之避鄰原則的延伸性思考

為了因應社會秩序維護法裡『罰娼不罰嫖』的違憲規定,中央行政部門授權地方政府在商業區、非都市土地的遊憩用地規劃所謂的「性交易特區」,不過,「性交易特區」必須要跟文教和宗教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並且嚴禁止刊登廣告、拉客,同時,只能在核准場所從事性交易,倘若是在特區以外進行性交易的話,娼嫖的兩造雙方都需受罰;至於,地方政府倘若決定不設這類的特區,該縣市所查獲的性交易,娼嫖都要罰。

  乍看之下,該項的鬆綁措施,的確為所謂的性交易除罪化進行某種的解套,只是,這種由中央政府的釋權做法,多少會因為受制於結構性條件,以致於後續的效益評估,還是需要進一步的廓清,這是因為:標舉食色性也而來的人性誘因,使得春城無處不飛花的景象,已然是陷入在需求創造供給以及供給引領出更大需求的某種弔詭處境,就此而言,要如何在當地社區居民的一般人權以及娼嫖兩造的特殊人權一事上,以獲得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這也點明了癥結點不全然只是在於『罰娼不罰嫖』抑或是「性交易特區」的議題討論上,而是要如何兼顧包括民俗、民德與法律而來的約束管制。

  事實上,政府所標舉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維護人權以及打擊犯罪的操作原則,是有它務實的考量,但是,基本的提問:該項的鬆綁政策及其相關的行政作為究竟是想要解決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後續而來的衍生性影響又為何?畢竟,關於「性交易特區」的適度開放,除卻設置場地或專區要如何面對避鄰原則(Not In My Back Yard,簡稱NIMBY)的有效管理外,特區裡的性交易也不盡然可以確保特區之外無任何性交易的純淨度;連帶地,各種新興出現的性交易型態,更是讓從『罰娼不罰嫖』的抽象概念到「性交易特區」的解決對策,都要嚴肅檢視適度開放之於全面開放,以及有效管理之於管理有效的議題思考;最後,中央政府的大膽釋權以及地方政府的怯弱曖昧,多少點明關於性交易一事,不全然只是某種除罪化的法律工程,而是要如何從風土民情的市民社會(civic society)以及實際利害關係(stakeholders)的社區生活裡,以找出從個人、家庭、社區、機構到社會之可行對策的共識和公約數!

  總之,糾結性行為、性產業以及性交易專區而來的情色現象、多少是處於只能偷偷摸摸但又無法公開討論的尷尬情形,對此,要如何從檯面下以跨越到透明化以及從非切身相關到攸關社區住民利害的建置措施,那麼,關於此一過程從舖陳、思辨、決議到共識,還是一條漫漫的長路,特別這當中所可能牽涉到不同社區工作模型的操作,比如說突顯社區居民廣泛地參與社區事務,藉以共同決定社區目標和行動方案的「地區發展模式」(locality development model)、強調以科學理性的方法和技術以解決社區實際問題的「社會計畫模式」(social planning model)以及針對社區弱勢地位者提供服務的「社會行動模式」(social action model)!?

 

四、關於遊民自治條例之社區排擠的延伸性思考

  每逢歲末寒冬之際,所謂遊民、街友、流浪漢路倒街頭或是社區居民加以排斥的新聞報導,總是時有所聞,這也使得關於「遊民自治條例」的草擬、審議,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誠然,遊民現象由來許久,乃甚至於蛻變成為某種的客觀事實,對此,針對「遊民自治條例」的草擬、審議一事,自當也是要還原回到不同角度的思辨,這其中無論是從巨視到微觀、從外部環境到內在氛圍、從主流到非典型以及從過去到未來,顯現:關乎到遊民現象的論述思考,從社區居民、學術界到政府公權力,多少還是保持某種人身距離的防範,以致於當單一事件或個別事故發生之際,所謂的遊民管理才成為一項尾大不掉的公共議題。准此,在這裡的論述乃是:究竟我們這個社會是怎麼看待遊民議題,一種攸關到大眾旨趣的公共議題?還是牽涉到特定人口族群的準公開課題?抑或只是限縮在少數人利害糾葛的私領域問題?

  就此而言,對於所謂遊民現象的針砭議論,在進行「遊民自治條例」的立法工程之際,相關的命題思考,還是需要接受檢視的,這其中包括有:從公序良俗到另類樣態、從資格認定到身份取得、從個案工作到照顧管理、從無縫接軌到全人關懷、從社會排除到社會包容、從規範需求到表達需求、從方案項目到服務連結、從支持補充到保護替代、從問題處遇到發展預防、從一般大眾外人到社區居民利害相關、從主流文化到遊民生態、以及從診斷需求到基礎研究等等的層次面向探究,比如說:扣緊主流社會而來的常態性裁判,而這使得遊民身份資格的認定,像是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或是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等,就比較是側重於外在事實的界定,以致忽略從認知、態度到行為之串聯性思考的遊民現象,如此一來,道德性的兩判及其因應而來的分類項目式濟助,多少隱含著社會性烙印的隔離效應。

  連帶地,回應於一般民眾以及社區居民反映並且期待政府包括維持遊民個人清潔衛生、設置庇護安置(特別是低溫時期或老、弱、疾病者之安置)、提高遊民就業成效或專案輔導就業、將疑似精神疾病遊民送醫治療、身分查察、堆積及置放物品之處理、喝酒或隨地便溺等不良舉止之處理、民眾佈施或便當物資之管理以及協助遊民返家或返鄉等等的策進作為,亦已顯現出自於規範性需求與表達性需求的遊民輔導措施,因為未能妥善建置一種互為主體(inter-subjectivity)的言談情境,以致於讓遊民現象惡化成為某種的議題,而有相互排斥、對立的可能,就此而言,關於街友遊民之於社區公民運動的考察解讀,還是需要一定程度的沈澱,畢竟,眼前所實有的固然是採取行動以改善社區問題,但是,這並不必然因為趕走遊民進而改變了社區;以任務目標取向的社會計畫模式,也不儘然擁有完整且理性的策略性規劃;以及處於弱勢一方的無辜居民或是遊民本人,是否有其挑戰改變權力關係和制度性調整的可能性,同時也缺乏結合外部力量以進一步思考相關利害人士之於社區工作而來的理想性與公義性!?

  至於,落實在工具性範疇,規劃與推動各項的遊民輔導措施,已然是從社政本位橫跨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照顧管理思維,只是,該項跨部門、跨領域、跨專業抑或是跨層級的個案管理機制,由於諸如角色定位、功能界範、運作模式、權責劃分、統合機制、管理型態等,都有待進一步廓清,這也使得對於遊民現象的解套處遇,還是淪為枝微末節的殘補性質;連帶而來的是從非主流的遊民現象到主流的社會議題,也因為欠缺關於遊民現象之生態環境、問題診斷與需求評估的基礎性研究,以致於思索遊民現象,多少被窄化成為某種看圖說故事的自由聯想,對此,實務經驗的行動研究和社區真實的田野觀察,是應該要被投以高度的專業性陪同!?

  總之,從乞丐、流浪漢、遊民到街友,這一路演變下來不同的名詞稱謂,點明對於『遊民』及其所衍生出來的各種議題現象,社會要有勇於面對處理的心理準備,只是,缺乏對於遊民包括歷程性、累積性、情境性以及生態環境性的扎根實徵研究,這使得對於遊民次文化還是處於某種無知之幕的想像和投射,如此一來,散見出來便是擺盪在一般人權vs.特殊人權;應然概念vs.實然操作;規範需求vs.表達需求以及社會包容vs.社區排擠等等的突兀、弔詭!?就此而言,在相應『遊民』此一治絲愈棼的棘手難題,無論是戰略層次以及戰術層次都有它重新調整的必要,比如說:遊民責任及其背後的家屬照顧責任為何?要進行廓清的同時,政府介入的底線又為何?特別是任何的處遇措施又要如何兼顧到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以及特殊人權和社會觀感的衡平關係?連帶地,基於遊民議題本身的整全和多重複雜性,一種跨局處、跨專業、跨領域、跨縣市甚或是跨層級的運作機制,是否建置完備並且據以穩健運作?

  最後,回到公共議題、公共治理所應該要有的政策說帖,公權力在這方面的對應態度,顯然是稍嫌保守,畢竟,任何的策進作為,除了有其用以解決問題的消極性目的外,亦隱涵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就此而言,除卻在諸如身份確認、類別對象、需求評估、業務協調、整合服務、照顧管理以及後續追蹤上,要有所精進外,更宜針對淪為遊民族群以及脫卸遊民身份而來之意願問題、能力問題以及結構性問題,提出應有的目標管理和行動計畫,至少,目前政府公權力的努力作為和服務措施,要有大眾行銷的公關意涵,而這也有助益讓我們一起去反思:遊民責任、社區排擠、居民權益、保護上限、福利依賴以及道德危險等等文明國度所應該要有的公民意識!?

 

五、關於社區發展工作之評鑑變革的延伸性思考

  針對歷年來推行社區發展工作成果(表1)而來的業務評鑑作業,亦有它重新思辨與定位的必要,這是因為:

 

表1:推行社區發展工作成果一覽表

 

年度別

社區發展

協會數

社區戶數

社區

人口數

參加社區發展協會人數

現有設置社區生產基金數

2001年

5,584

5,709,673

18,172,828

867,728

3,765

2002年

5,735

5,409,234

17,920,034

995,115

3,818

2003年

5,960

5,811,572

18,628,920

811,640

3,837

2004年

6,047

5,842,647

18,533,328

833,380

3,842

2005年

6,150

6,239,043

19,570,992

864,478

3,862

2006年

6,275

6,406,705

19,656,036

861,533

3,908

2007年

6,403

6,560,489

20,354,224

869,039

3,896

2008年

6,410

6,709,988

20,687,940

839,884

3,902

2009年

6,442

6,914,442

20,684,499

902,411

3,929

2010年

6,518

7,018,630

20,770,323

974,215

3,943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搜尋日期2012)。

 

  首先是關於「社區」定義界範的再次廓清:誠然,「社區」一詞比較是側重在社會行政範疇,只是,從社區到社區發展協會而來的運作型態,實則已經涉及到業務協調以及服務整合而來的制度層次,就此而言,要如何將「社區」從單一的社政以進一步地延伸到民政、戶政、警政、經發或是其它,亦即,未來社區發展工作的評鑑作業,理應是要提高它的行政層級,藉由跨局處與跨科室的水平分工,來思索當前社區工作的運作失靈所在。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已經點明出來無論是社區抑或是村里等等不同的名詞界定,對於此一指涉某種『在地生活』(living in place)的實做意義,要有超脫單一層面的思維模式,至少,從戰略角度來看,無論是社區發展或是社區工作,都要有從個案工作(case work)以進展到照顧管理(care management)的行政規劃;連帶地,政府公部門之於社區發展業務的互動型態,也要從單純的輔導單位以提升到合作共好的夥伴關係。

  其次是關於『社區』概念內含的重新釐清:誠然,結合人口環境、文化環境、地理環境、產業環境、景觀環境而來的綜融考察,固然是所有受評社區的共同性指標,但是,『社區』本身所糾結的多樣、複雜、深邃、動態與關係性,卻也點明有必要從個別社區的微視環境、跨境社區的中介環境、縣市社區的外部環境以迄於全國社區的巨視環境,以進行包括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方案計畫、服務輸送、績效管理的建置化工程,就此而言,相應於評鑑作業而來的反思卻也突顯出產、官、學、研這四者過往對於社區發展工作的植根、扎根和深根,還是略顯不足、不廣與不深;至於,要如何從標準作業流程的基本規範以變革出個別社區的主體特色模式,這會是思索評鑑制度應該要有的工具性思考;連帶地,未來社區發展工作的評鑑勢必要因應社區相互之間分殊差異以設計出分層、分級、分階、分段、分時和分程的評鑑輔導流程,就此而言,評鑑的真義就不只是聚焦在結果評估而來之優秀與否的彼此性比較,而是一種涵蓋評鑑之前的需求評估以及受評準備期間的過程評估以及社區之間的相互觀照和學者實務之專業陪同的能力充權!

  最後是關於「社區」在地就地的另類思考:誠然,在地生活之於「社區」的運作意義為何?亦即,要如何從『在社區裡接受照顧』(care in the community)、『由社區來提供照顧』(care by the community)、『培力使能以讓社區具備照顧的能力』(care for the community)以擴充到『一起來擘劃社區未來的照顧藍圖』(care with the community)的差異性考量,就此而言,扣緊在地與就地的生活意義,那麼,「Community」一詞所指涉的是表相的「社區」以及內隱的「社群」的雙重性意義;連帶地,未來的社區發展工作理應是要從綜合業務以進展到特定任務,藉此找出不同社區的運作機轉和生存利基。准此,是否過於將社區發展工作的業務予以單純化、狹窄化和表相化,以致於忽略了社區之於人、事、時、地、物而來的生活意義!

  總之,誠如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中所載明的:“為輔導社區發展健全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積極建設社區,以增進居民福祉,期透過評鑑,以瞭解遭遇困難、執行缺失,俾據以檢討改進,特訂定本要點。”,這十多年下來的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已然是達到初步的管理目標,只不過,展望於未來之際,相與衍生的命題思考,包括有:

  1.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的法源依據為何?是否要將現有的實施要點進一步提升它的法律層級?連帶地,未來政府行政組織的變革與再造,是否也要一併考量對於日後社區發展工作的業務推動,究竟會造成那些衝擊影響?

  2.評鑑社區發展工作的邏輯基礎為何?無論是私有化、委託辦理、購買服務契約抑或是獎勵補助,政府對於社區發展工作的評鑑與輔導,還是有它正當性的存疑,特別是架接在『高度自治、低度管理』的運作精神底下,任何政府公權力的介入,是否會危及到由下而上之自發力量的展現,而此一社區發展背後所糾結的權控結構,理應有重新檢視的必要?

  3.即使在法制化的基礎底下,關於社區發展工作的評鑑,是否要朝著建制化的方向前進,是否可以委由其它機構專門辦理抑或是設置常態性的社區發展工作評鑑中心;連帶地,是否可能朝向認證制度規劃運作,這多少點明出來我們欠缺了對於社區發展工作的資料庫建檔,以致於讓所謂的評鑑作業,流為某種的交辦業務!畢竟,10多年下來進行評鑑的陪同經驗,是要嚴肅面對台灣地區的社區圖像,究竟生長得怎麼樣,特別是西台灣vs.東台灣;北台灣vs.南台灣;城市vs.鄉村;直轄市vs.非直轄市;本島vs.外島以及非原鄉vs,原鄉等等的分殊差異和共通之處!

  4.最後,要如何從一年一次的評鑑作業,以轉化成為多次、多年、連續以及動態性的陪同成長,就此而言,從中央政府層級、縣市政府層級、鄉鎮公所層級、村里層級到社區發展協會而來的社區發展工作,此一層級跨越和距離之廣與深,指涉出來的是使能培力的機制設計,也是要比例地施加在各個層級範疇的行政部門上,亦即,推動所謂的評鑑作業,已然是隱含目標管理、參與管理與認同管理的社會人文工程,面對此一基進工程的擘劃,將會是社區發展工作的評鑑業務能否脫胎換骨的關鍵所在!

 

六、關於推展社區培力之行動計畫的延伸性思考

  基本上,隨著快速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社區」從量變到質變的演進型態,這使得以往關於社區的各項輔導措施,理應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特別是相應於推展社區培力行動計劃而來的論述思考,對此,回到規範性層次上,若干命題思索是需要被嚴肅看待的。

  首先要進行的人文改造工程之一,乃是須認真思考「Community」一詞的概念內涵和操作定義,誠然,緊扣著物理條件而來的是包括人口環境、人文環境、地理環境、產業環境以及景觀環境的「社區」(Community),但是,相與對應之文化生態的「社群」(Community),卻也是同樣不可偏廢的,亦即,要如何從人、事、時、地、物的日常生活世界裡,以找出社區與社群之互為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的轉化契機,這會是用以突破當前社區發展困境的重要課題,換言之,有形的外在環境對應於無形的內在氛圍,亦點出長久以來推動社區發展所過於切割、枝節與片面的處理型態,導致出現了『外熱內溫、外弛內張』的相對性落差,進而衍生出從政府到民間、從輔導評鑑團隊到社區協會以及從外人到住民,彼此之間不歡而散抑或是各自表述的突兀情形!

  其次,還原回到更為根本的提問:究竟「社區」長得怎樣?而我們又期待「社區」它要朝著什麼樣的型態發展?對此,關於社區動力而來的生命周期(life cycle)、生命流點(life point)、生命事件(life events)與生命歷程(life course),彰顯出任何既存的社區,都是獨一無二且無法移植複製的,就此而言,政府部門抑或是外部資源的介入,其關懷旨趣又為何?停損設置或追求獲利?社區消失死亡或蛻變再造重生?高度自律或低度管理?共生、共存、共難或是共好?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理當是要進一步追索包括國家機器以及學術社群所被內化的專業霸權與專業霸凌?連帶地,任何的干預舉措,又是否隱含著某種主流社會而來的常態性裁判?特別是當吹皺一池春水之後的持續性陪伴?

  就此而言,回應於社區陪伴的參與目標,那麼,現行的輔導措施,是有它商榷議論之處,特別是架接在從開始到終結之社區培力、社區發展、社區計劃、社區行動以及社區使能的連續性關係,那麼,交往、互動、蹲點、扎根、深植之陪伴關係的機制設計,是需要被嚴肅看待的;連帶地,社區陪伴的人文工程或許是可以作為思索公民社會與市民意識如何可能的一個切入點,但是,相與對應的中介轉轍,這會是問題癥結所在,對此,從公領域的環境議題到準公領域的福利議題以及從問題處遇到預防發展,關於社區培力的行動計畫自當是可大可小!

  總之,「社區」之於地理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人文的以及宗教的等等的形貌圖像,指陳出來的是對於相關的社區議題探究,也是應該要超乎單一面向,藉以指涉出來一種綜融管理的建置化作為,誠然,無論是「In the community」、「By the community」、「For the community」抑或是「With the community」,任何對於「社區」的看顧與守候,都應該回到住民的生活世界以及社區和社會接軌的賡續意義上!

 

七、結論

  基本上,即使所謂的「機構化」有其市場生存的競爭利基優勢,但是,包括「家庭化」與「社區化」還是不會消失在未來的人類社會裡,充其量只是藉由不同的形貌,以成為福利機制運作裡的重要支柱,不過,「Community」一詞本身還是存在著某種的弔詭,亦即,從抽象到具體、從物理環境到人文世界、從社區到社群、從規範層次到工具層次、從概念到實做、從主體到客體、從福利人口到一般族群、從社區計畫到社區行動以及從相濡以沫到社會排除;連帶地,扣緊社會福利的關懷旨趣,那麼,從現行包括關懷據點、保母系統、課後照顧、日間托顧、庇護工場、安置機構、家暴防治到街友輔導等等『以社區為取向』(community-oriented)的照顧模式,均已指陳出來關乎到社區工作及其相與關聯的議題現象,是要有對應的延伸性討論,對此,本文藉由微視面的「關於身障福利社區化及其排除的延伸性思考」、「關於設置色情專區之避鄰原則的延伸性思考」、「關於遊民自治條例之社區排擠的延伸性思考」以及巨視面的「關於社區發展工作之評鑑變革的延伸性思考」、「關於推展社區培力之行動計劃的延伸性思考」,以進一步深究社區、社區發展、社區照顧、社區包容等結構性意含。

  誠然,從『社區照顧』到『照顧社區』還是有它無法迴避的結構性限制,像是:任何的方案、活動都隱含著「社區」之於範圍經濟與市場規模的可能限制,因此,標舉國家介入的社會照顧(social caring)理念,是有必要思謀通盤性的政策綱領、運作原則和誘因條件;再則,相關項目、活動的推展進行,也要避免淪為單打獨鬥的本位主義或地域主義,換言之,如何將諸如社福醫療、產業發展、環境景觀、人文教育、社區治安與生態環保,作整體與連續性的串聯,藉此設計出一套整全多層的照顧管理模式,而這也意味著當前的社區工作、社區行動或社區照顧是要有超脫殘補以朝向發展性質的遠見藍圖。

  總之,從生於廝到老於廝,點明「Community」依舊扮演著重要的關鍵性角色,就此而言,在無法也不能連根拔起這些住民,特別是高齡長者安身立命的生活基礎所在,那麼,理應嚴肅看待快速變遷所帶給個人、家庭、社區乃甚至於整個社會各種可能的衝擊影響,對此,各項方案活動的推展是否也指涉社區老化以及老化社區的發展隱憂,換句話說,如何活化社區並且帶動起社區民眾廣泛參與社區事務,這將成為「社區照顧-照顧社區」首要的人文工程;連帶地,更是要讓『社區-社群』、『社區照顧-照顧社區』成為一項兼具互為主體性的行動綱領,特別是藉由社區活動的在地生活服務工作,以為社區住民追索一個充滿生機與驚奇的集體記憶和人性悸動!

 

參考文獻

王順民

2010  「從社區發展、社區工作到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側重在會務與行政管理面向的考察論述」,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社會(評)099-048號。

 

吳明儒

2011 「從英國社區發展的脈絡反思台灣的社區進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社會(研)100-001號。

 

Copyright © 2011 Association of Sunny Social Welfar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