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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家庭、照顧者!?--關於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的延伸性思考

2012-07-15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身障家庭

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一、前言:賡續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來的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為了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一、臨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三、家庭托顧。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而有所謂<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的訂定。

  至於,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身障家顧法)共計二十九條,相關的要點如下:
 

1.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為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家屬。(第二條)
 

2.依本辦法提供服務之專業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第六條)
 

3.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實施方式、提供服務單位、服務員及相關服務內容。(第八條至第十三條)
 

4.家庭托顧之實施方式、提供服務單位、家庭托顧服務員及相關服務內容。(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

 

5.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之服務方式、提供服務單位及應辦理事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6.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之提供服務單位及應辦理事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二、關於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的結構、重構與新構

 

  關於身障家顧法的解構、重構與新構,主要還是依循規範(normative level)以及工具(instrumental level)這二種不同的概念範疇切入,藉此窺探若干的整體性意涵。

 

(一)關於身障家顧法之規範性範疇的論述解讀

  身障家顧法之規範性範疇的論述面向,主要是聚焦在服務對象、名詞界定以及運作準則,至於,相關的法令條文,我們則是羅列如下表: 

  首先,在服務對象的範定上,標舉出以家庭照顧者為其實際服務的人口族群(serviced population),這多少點明出來:現行鎖定親疏等第之血緣主義的範定原則,還是有待商榷;連帶地,以家庭照顧者是否接受到臨時、短期喘息或住宿照顧服務、是否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與其他照顧費用或是教育費用補助、身心障礙者是否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以及是否未聘僱看護(傭),為其進一步的設限要件,這一點還是頗有議論的,就此而言,要如何從形式要件以擴及到實質認定的對象篩出,這會是直接牽動到關於身障家庭之組成、結構、型態、內涵、功能以及能量和能耐的進一步廓清。准此,相應於社會變遷而來之分殊性的身障家庭照顧服務網絡,這才是問題真義之所在。

  其次,在名詞界定部份,從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機構式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家庭托顧、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到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的界定,比較是功能取向的實務考量,據以規劃出以照顧情境別為主的服務型態,像是在家老化的居家式服務或家庭托顧、在地老化的社區式服務以及機構老化的養護服務,至於,還原回到身障家顧法的主體意義,那麼,要如何以家庭照顧者為先、為本與為重而來之分層、分級、分階、分段、分時、分程的服務體系,這將會是未來法令研修的關鍵所在。

  最後,在運作準則部份,從機構團體到工作人員、從負面表列到正面表出、從消極不能作為到積極性作為以及從運作流程、權責關係到績效責信,在在還是存在某種的模糊空間,而有待更進一步的研修。

 

表1: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之規範性範疇的論述解讀

 

服務

對象

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名詞

界定

 

01.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02.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

03.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

04.臨時及短期照顧:指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支持及協助。

05.家庭托顧:指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服務對象身體、日常生活及安全性照顧服務。

06.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指對照顧者,提供心理及情緒支持、成長團體、諮詢服務與照顧技能訓練及相關研習。

07.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指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心理支持及資訊,並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

運作

準則

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

01.秉持協助家庭照顧者減輕照顧壓力之精神,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02.尊重家庭照顧者之自主性及權利。

03.提供服務過程注意安全及健康。

04.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並遵守專業倫理及守則。

05.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確保服務品質。

06.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07.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08.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09.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10.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11.於提供服務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費基準並應載明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服務規定應提供申訴管道。

12.於提供服務後,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並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13.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二)關於身障家顧法之工具性範疇的論述解讀

  關於身障家顧法之工具性範疇的論述考察,則是聚焦在不同服務型態而來的規範標準,這其中包括有服務人員的身份資格;接受照顧服務的條件設限;提供照顧的服務方式、服務時數、收費項目與建置設施;以及提供照顧服務的機構安全設置標準等,只是,相應於上述諸多技術變革而來的議題現象,這會是思索真義之所在,比如:

  攸關到身障家顧法而來之價值確認、指導原則、業務協調與服務輸送的串聯性思考為何?就此而言,來自於身障家顧法之依法辦理的相關事項,其功能定位為何?究竟是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抑或是替代性?誠然,家有一老或有一殘,必有一倒甚或一掛,這是因為包括從早年發病而來的一輩子照顧以及慢性或重大傷病而來的照護煎熬,回應於身障家顧法的相關服務,已然是冰凍三尺而來的滾動影響,事實上,從身障家庭而來的往往是不可逆之長期照顧的身心負荷,就此而言,身障家庭與長照家庭,這兩者之間就不只是一線之隔,而是要如何就其過程性、情境性、歷程性、情境性以及一發不可收拾的事件性,以思索身障家顧法轉銜於其它法律(像是老人福利法或是未來的長期照護保險法等)的鑲嵌效果?

  至於,落實在工具性範疇的,那麼,各種項目的服務內容,彼此之間的連續性進程為何?而服務內容的設計,是否真正達到暫時保護與性替代的喘息目的?對於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辦法的訂定,又是否正視到不斷老邁而來的衍生性需求?至於,方案項目(in-kind)要如何與現金給付(in-cash)和服務連結(in-service),搭配成縝密的照顧網絡?家庭照顧者及其接受照顧服務者,彼此權益關係的衡平原則為何?最後,從單獨個體的『點』、家人集體的『線』到家庭整體的『面』,身障家照法的業務推動,又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及其可能的構造影響又為何?

 

表2:身心障礙者家庭者照顧服務辦法之工具性範疇的論述解讀

 

項目

提供單位

服務內容

建置措施

 臨 

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協助膳食;簡易身體照顧服務;臨時性之陪同就醫;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01.每日服務時數為十二小時以內;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

02.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或經政府主辦或委辦訓練並核發服務證書之服務員,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六遴用,並由專人督導,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任或特約專業人員。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安全性照顧。

 

01.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下列人員:家庭托顧服務員;每一服務提供單位至少應置一名社會工作人員;置具有家庭托顧服務員資格之替代照顧者;家庭托顧服務員每二年應健康檢查合格。

02.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人數含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不得超過三人;除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03.家庭托顧服務員之住所應供住宅使用,其設施設備應符合相關規定。

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

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會教育機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應視家庭照顧者實際需要,採演講、座談、到宅示範指導、活動、個案輔導、團體及其他多元、彈性方式為之。

 

01.提供家庭照顧者心理及情緒支持服務內容涉及各專業人員法規所定業務者,應依各該專業人員法規辦理。

02.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提供單位應協助家庭照顧者參加支持服務措施,並安排身心障礙者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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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提供服務,並由專人督導,必要時得由專業人員為之。

02.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應製作訪視紀錄;前項服務於必要時,應轉介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後續服務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三、代結論--相迎於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的文明化內涵

  基本上,身障家顧法是有兼顧停損設置的篩選作用,但是,關乎到老殘在家生活一事,理應不只是個人的意願問題、財力條件的家庭能力,亦有它無法迴避的結構性限制問題,就此而言,從身障當事者到利害相關人士(stakeholders)的權益維護,已然彰顯出台灣社會所應該要有的文明化內涵,以此觀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的訂定,亦指涉關於<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辦法>之下一個改造工程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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